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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被撞身亡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6月11日第06版 作者:邓定永

编者按:有媒体近日报道称,一名7岁小学生在校园内课间休息时被车辆撞倒,不治身亡。该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特约撰稿 邓定永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62日上午,陕西西安市六十七中校园内,一名7岁小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被车辆撞倒,不治身亡。经查,该事故系司机启动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所致。事发后,警方将肇事司机控制,目前事故详细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63日,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该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检查,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被免职。该事故中,肇事者及学校分别应承担哪些责任。笔者试着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肇事者的刑事、民事责任

本案中,肇事者因驾车操作不当发生事故,是否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肇事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1人以上死亡结果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即可成立本罪。本案中,肇事者造成一名小学生死亡,且是因为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应当对肇事结果负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本罪成立的基本条件。

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它要求肇事行为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否则只能构成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而言,中小学校园内部道路不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此,司法机关也可能最终认定该案肇事者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本案中,肇事者的行为也同时构成对被害人的民事侵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肇事者应当向被害人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害人的监护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上述费用。

 

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害学生年仅7岁,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被害学生的监护人在向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相应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从目前媒体报道来看,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检查,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均被免职。当然,这只是初步的问责程序,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受到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常务副主任)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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