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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项整治中的企业自检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6月11日第07版 作者:邓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固体饮料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本次整治对象从企业名称、获证类别及经营地点、销售对象等多角度进行考量。《通知》明确,2020731日前企业开展自查工作,排除食品安全风险。此次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企业如何做好自查、自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检查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自检事项包括: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超许可证范围,尤其是否以普通食品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特殊食品,如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看生产许可证是否到期,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看许可事项是否需要变更,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检查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制度、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达到相应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达到相应许可条件。

二是检查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生产经营过程是企业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包括从原料进货、加工生产以及销售服务的整个过程。作为生产经营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首先,是制度检查。是否建立相应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等,按照法律规定期限保存相应记录和凭证。其次,是关键环节控制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关键包括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其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合规。再次,检查受托生产标准及样品是否留存。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委托生产应当委托有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作为委托方应当检查受托方是否有相应生产许可,而作为受托方应当做好样品留存,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是检查非法添加情况。非法添加自检包括:记录是否真实、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含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等信息,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例如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保健食品原料是否用于其他食品生产,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四是检查标签标识情况。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标识,标签标识主要检查:(1)产品名称是否合法。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产品名称需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使用药品名称命名。(2)营养信息标注是否客观真实。标签是否标注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3)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的字样。(4)对于特殊食品,是否标注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五是检查宣传和销售情况。宣传和销售情况检查包括:销售者是否存在混放销售行为;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的销售行为;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是否存在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宣传,如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等。

 (作者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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