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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居住权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1-02-03 来源:《法治日报》2020年2月3日第11版 作者:姚邢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房屋的权属通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尽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已规定了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细则,但仍不能涵盖当事人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这一情形下的裁判规则不足问题。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新创设的居住权制度为人民法院处理前述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终止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为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提供了“分而不割”的物权解决方案。用居住权制度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是民法典各编内在逻辑统一、制度互映的直接体现,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要义,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住房困难造成离婚难题,法律缺位引发司法无序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房价居高不下,部分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人民法院也常面临如此难题:夫妻二人在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房屋?有些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受制于住房困难而难以自由地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形造成当事人被动陷入了是选择离婚但失去住所、还是维持婚姻却又饱受精神痛苦的两难境地。
  在我国民法典实施以前,面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前述法律缺位的困境,人民法院通常使用“双方对涉案住房均有同等的暂住权,直到其中一方再婚”“双方平等享有在该住房中安宁生活的权利”“因涉案房屋无法实际分割,判决双方均有在该房屋中共同生活的权利”等裁判方式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解释,源于法律规范的缺位,也使得相关判决引起了实质公正与形式混乱的矛盾:一方面,维护当事人在离婚后合法住房权利的实现路径,体现了我国司法裁判维护实质公正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如此裁判会导致夫妻共同房产过于混乱的产权认定,进一步破坏了房屋所有权在使用权能方面的完整性,使司法判决沦为个案决疑,带来价值冲突与适用混乱。
  二、立法创新提供解决方案,新型物权填补法律空白
  为了回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填补立法空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创设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居住权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立法补充,为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中仅有一套共有住房且夫妻双方均无经济能力补偿对方的长期难题,提供了物权法律制度的创新解决方案。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中一项新设的物权类型,是我国民法典制度创新的重大亮点之一,是立法回应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注入了良性动力。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是居住权制度的具体规则,包括居住权的内容、设立、终止及禁止性规定。居住权是典型的人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人干涉的用益物权。不同于传统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人的特定生活需要,因此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居住权以书面订立的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为原因行为,可以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订立遗嘱完成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是派生于他人住宅所有权的用益物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居住权禁止转让与继承,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居住权是有期限物权,当事人不得约定居住权期间为永久期间;居住权因该权利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居住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当居住权消灭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至登记机构注销登记。
  衣食住行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然而,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却一直困扰着人类。住房困难问题在当下仍然是全球最具普遍性的问题,具有人类共同的历史关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个人购房置业往往是家庭行为。家庭先赋性资本对夫妻购房行为的介入,并没有根本消除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异。因此,解决住房困难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参与,亦是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家层面,民法典将居住权创设为新型物权并予以法律保护,体现其从权利角度保障民众的住房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住房保障责任,为普通民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国家支持与法律保障,是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三、司法裁判提供保障路径,“分而不割”彰显实质公平
  为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可以将居住权制度嵌入司法裁判规则的公平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属于处理夫妻财产的范畴,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财产法律规则,天然具有融贯一般财产法的体系逻辑。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为民法典的分则,应当在民法典的教义学框架下与一般财产法律规则达成内在的逻辑统一与恰当的体系衔接。可见,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居住权制度并无法律障碍。
  在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适用居住权制度,应当满足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的居住权设立的以下法定要件:
  第一,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从居住权的设定要件角度出发,离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设立居住权的条款。居住权合同的成立应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并符合一般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一。离婚协议书是既涉及到自愿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又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处理的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对协议离婚及财产处理问题达成一致,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在内容合法的情形下,应与居住权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应包含:(1)离婚当事人的姓名以及住所;(2)设立居住权住宅的位置,住宅是居住权的客体,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列明设立居住权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附带条件和要求,例如,对个人居住空间的单独划分、对公共区域使用分配的具体规则等;(4)居住权期限,该期限既可以是具体的期限,也可以是附条件的期限,例如,一方再婚或者有其他住房时解除居住权设定等;(5)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居住权合同、离婚协议书中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作为具体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居住权经登记生效。居住权因登记生效,故离婚当事人通过自愿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离婚协议书中的居住权条款设立居住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若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当事人无法自行以设立居住权的方案就唯一住房的分割方式达成合意,人民法院有权通过作出离婚判决的方式为离婚当事人在涉案住房上设立居住权。生效的司法裁判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故居住权可以经由司法判决的生效而设立。离婚判决中应包含居住权设立的法定要件,即当事人的姓名与住所、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位置、居住的附带条件及要求、居住权的期限等。
  通过上述居住权适用规则,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分而不割”的裁判方法,切实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居住权益,将进一步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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