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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意见稿完善建议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3月19日第07版

特约撰稿 高国柱

日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321日。总体来看,《规定》为适应新时期民航发展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参照我国现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区分了不同参建单位,重点对其质量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详细规定,与原《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民航总局令第178号)相比,可操作性要强得多,但仍有细节待进完善。

首先,《规定》适用范围其实是对民航局业务分工的描述,其中包含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但后面的条文主要针对的是后半段的职责,对前半段并无过多条款加以规定。笔者认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属于固定资产建设范畴,主要涉及审批等事项,与后半段显然属于不同业务职责范畴,应单独制定相应规定。

其次,《规定》中存在一些约定俗成的技术术语,如巡视旁站”“技术交底”“三区安全等,应对此作出适当解释,或适当修改措辞,或指出其出处。

最后,关于各参建单位的法律责任部分显得庞杂缺乏条理。由于该《规定》既涉及质量监督,又涉及安全管理,且存在不同类型的参建单位,所涉管理环节和对象众多,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罗列,显得非常杂乱,且条文短标题难以反映条文实质内容。笔者认为,考虑到《规定》涉及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是区分不同类型参建单位的分节加以规定,建议在法律责任也区分不同,分别对建筑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规定。短标题也相应改为对违法行为(或其责任)的描述,比如违法发包(的法律责任)”“越级承揽(的法律责任)等,这样可以确保内容与短标题一致。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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