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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下的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日期:2021-0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0年2月20日第07版

杨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指明了路径和方向。目前,全国范围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已初步建成;有关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标准、体系建构的研究和探索实践也在如火如荼开展。

然而,在方兴未艾的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浪潮中,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理论研究未能及时跟进。目前,大家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特征、分类尚无明确清晰的界定。笔者经过持续研究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既有法律实务的实践性,又有法治治理的理论性,其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对中国广大农村而言,它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其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法律服务的概念

《辞海》认为,服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在法学界,法律服务一般是指律师等专门职业者为当事人提供代理等运用法律知识并与纠纷的解决或预防有关的服务,即传统认识中法律服务具有以律师等专门职业者为其提供主体的专业性、职业性、私人性、营利性。基于此,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服务不能与公共法律服务等同。

张立平在《我国农村法律服务及其体系建构》一文认为,在我国法律用语中,法律服务有其特定所指,即不包括公、检、法、监狱等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在内的特定司法组织,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

由此可见,法律服务在当前理论话语体系中没有统一、规范的界定标准。这为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界定设置了一定难度。若按照传统概念定义,私人律所律师提供的都属于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这个概念能否涵盖公共法律服务?换言之,法律服务是否兼具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如果法律服务只有盈利性,那么自然不能涵盖公共法律服务。而如果法律服务也包括非盈利的,那么私人律所的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能否被归于公共法律服务?如果不是所有免费服务都能被称为公共法律服务,那么是否只有政府机构提供的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非盈利组织提供的能否算作公共法律服务?因此,笔者认为,传统法律服务的概念应与时俱进,重新进行定义。法律服务应作为一个上位概念,其提供主体应当包括盈利机构、非盈利机构和公权力机构,在其下位概念中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在规范了法律服务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为该领域理论体系的发展完善奠定扎实基础。

在我国目前实践中公共法律服务特指提供主体具有公共性,即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服务应当是由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提供的、为满足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而做出的活动。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的,为满足人们对法律的需求而做出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服务。在界定公共法律服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时,应当重点考量公共法律服务的界限、标准和范畴,并且在制度设计中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之后的评价和反馈统筹考虑,从而规范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

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对中国广大农村而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应当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一项农村公共服务。

结合我国农村实际,笔者认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内涵是指:第一,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乡镇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特定司法组织及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提供农村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市场和社会力量。第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法律援助、基本法律服务(如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矛盾与纠纷调解等四类。第三,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既包括政府直接面向农村提供,也包括政府通过向市场和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间接提供,还包括其他主体提供农村公益性法律服务的一些其他方式。第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具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农民群众与农村各类组织。第五,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目的在于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诉求,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

公共法律服务适用于农村,就是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这样的概念厘定对于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只有明确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主体、服务内容和推进方式,才能补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短板,为农村基层配备高素质服务提供主体,优化服务内容,并完善推进方式。另一方面,实践中不断推进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举措,需要理论进行界定和划分,以便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上升到法律规范和法律政策层面,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长期有序稳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离不开法律服务的保障。法律服务不仅指行为中的帮扶与援助,也包括在这个过程中对农村百姓思想的启蒙与扶助。扶贫先扶智,在法律工作者对农村百姓进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法治思想和法治思维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基层群众,从而让老百姓树立遇事找法的习惯,形成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文化氛围,从而实现法治对农村基层的善治

同时,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的发展壮大也需要理论的支撑。名正则言顺。只有得到理论和制度层面的确认,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名义和待遇保障才有希望得到规范,才能让他们心更稳,服务更扎实。而通过实践磨砺和丰富的法律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能让他们对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有更多理性的认识,从而提升服务技能,保证法律服务的效率和效果。这样才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通过知行合一,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和发展,妥善化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让广大基层农村的老百姓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中获取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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