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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如何应对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暴力化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01月22日第3版 作者:李哲

李哲

  ■ 澳门并没有降低刑事归责年龄,但通过实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制度,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的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着比较明显的下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澳门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违法青少年的教育与监管制度相对比较完善,通过警方训诫、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及入住短期宿舍等非收容措施,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收容措施,强调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决定过程的司法介入和人权保障,在各项措施的执行中由司法机关、社会工作局的社会重返厅及各类民间团体相互协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近几年开立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卷宗明显减少。

  澳门关于刑事归责年龄的讨论

  2009年2月1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鉴于澳门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低龄化、暴力化及犯罪率趋增的趋势,向澳门立法会提出了《修改刑事归责制度》的法案,呼吁推出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新制度及措施,以应对社会变迁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冲击。根据该提案,如果14至16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该提案在立法会没有获得通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该法案的内容涉及到基本制度的重大修改及刑事政策的实质性调整,会损害现行法律体系固有的价值取向和结构体系。同时,立法会还认为,澳门现有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主要指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并没有降低刑事归责年龄的必要。

  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案距今已有近11年的时间,澳门未成年人犯罪及对其教育感化的效果又是如何呢?笔者统计了自2007年《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实施以来澳门法院受理的教育监管案件数量,数据显示,有关违法青少年案件的受理宗数从2008年153宗、2009年至2011年的至少70宗,到最近几年平均受理20多宗。可以看出,澳门并没有降低刑事归责年龄,但通过实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制度,未成年人实施刑事犯罪的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有着比较明显的下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澳门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教育监管制度的法律渊源

  1999年10月25日,当时的澳葡政府鉴于1971年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的法例已经“陈旧且不合时宜”,为“使其现代化并切合社会及年轻人方面之现况”,发布了第65/ 99/M号法令,规定了针对已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之事实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以及可能受危害的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制度。

  2007年,为“教育青少年遵守法律及社会共同生活的最基本规则,使青少年能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澳门特别行政区又通过了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将年满十二岁尚未满十六岁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的青少年的教育及监管从第65/99/M号法令中独立出来,并相应废除了该法令第二编的相关内容,但有关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教育制度仍需适用第65/99/M号法令。

  未成年人教育监管的具体措施

  对于实施刑事犯罪或轻微违法行为时已满十二岁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对其的教育监管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警方训诫及由司法介入的各种收容及非收容措施。

  警方训诫,是指由治安警察局的专责小组对首次实施比较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采用的教育措施。警方训诫可以仅仅以训诫的方式结案,也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未成年人参加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社区支援计划。社区支援计划由澳门政府的社会工作局负责跟进。

  司法介入的教育监管措施,包括非收容性质的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及入住短期宿舍,以及剥夺人身自由的收容措施。其中,对于被判处感化令或入住短期宿舍的违法青少年,亦可以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为守则。

  对于需司法介入的教育监管措施,警方会将相关案件移送负责领导刑事侦查的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刑事诉讼办事处的检察官认为适宜的,再将卷宗移送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并由该法庭的法官在驻初级法院检察官的参与下作出相关的教育监管决定。根据澳门检察院刑事诉讼办事处的统计,2016至2018年分别移送了47、34、48宗教育监管卷宗。教育监管程序也可以由法官依职权以批示开展,或任何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检举而开展。

  (1)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都是非收容的教育监管措施。司法训诫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严正警告,指出其行为的不法性、不正确之处及后果,告诫其所作出的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并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复和措施是指召集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举行复和会议,旨在协助青少年不再作出不法行为,使其认识其行为的不正确之处,以及使青少年能真心悔过,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遵守行为守则是一项跟进和指导措施,旨在设定或强化规限青少年行为的条件,使其行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遵守行为守则的期间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社会服务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青少年进行有利于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的私人实体的特定活动。社会服务的时数最短为20小时,最长为240小时,且应在一年内完成。感化令措施是指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法官对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动,以及法官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所定的义务。感化令措施的期间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

  上述措施由社会工作局社会重返厅下设的青少年组专门负责,以帮助违法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建立健康、守法的生活,并负责每六个月撰写一份关于违法青少年行为的社会报告。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针对个人及家庭的心理辅导,就学、就职和职业培训等。

  (2)入住短期宿舍。对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青少年,可采用入住短期宿舍措施:作出被定为犯罪的事实,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经社会重返部门跟进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但其行为未有改善;在少年感化院接受收容措施,且离院时,须继续接受辅助或跟进;作出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及缺乏家庭支持,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一年。

  短期宿舍是由社工局设立,采用半开放的管理模式,宿生可以于日间外出上学或就业,但需在指定时间返回中心,旨在通过规律化的宿舍生活以及相关培训,让入住的青少年培养正常的作息时间及生活秩序,维持其与社会接触,以便日后顺利融入社会。

  (3)收容。收容是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也是应当被最后适用的手段。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第25条,收容是指青少年离开自由环境而留在少年感化院,以便向其灌输符合法律的价值观,获得知识和技能,以便日后能以负责任的方式重返社群生活。收容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但触犯严重罪行者则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三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实,或者再次作出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以徒刑的轻微违反的事实的青少年,如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则须采用收容措施。少年感化院收容违法青少年的机构包括相对轻微的教导中心和更为严厉的教管训练中心。

  少年感化院的教导中心适用于首次被判需接受收容教育处理的青少年(但特别严重的除外),收容期为一至三年,对违法青少年讲授正规的学习课程、进行规律性的生活训练以及适当的辅导教育。倘若入住教导中心的青少年长期表现恶劣,法官可将其转至教管训练中心。

  教管训练中心是少年感化院中最为严厉的机构,院生相对自由活动的时间也更为有限。教管训练中心的管理制度最为严格,对院生进行纪律训练、体能锻炼、各种学习活动、职业培训及辅导教育。教管训练中心的收容对象包括以下几种:触犯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曾接受非收容性措施跟进的青少年,但长期表现恶劣,且在被判收容措施时已满十六岁;在少年感化院收容期间或离院后再犯案的青少年;被收容于教导中心但违反纪律制度的院生;曾入住少年感化院,获准提前离开但其后表现恶劣的青少年。

  如果有低龄重罪恶性案件发生,澳门的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的法官会在听取有关青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决定收容的措施,收容于少年感化院的教管训练中心。如果作出的犯罪事实属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八年徒刑的犯罪,收容期限可以长达五年。如果五年届满,法官经考虑青少年在收容期间的表现及违反纪律的情况,认为青少年仍未能以负责任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且依据预见其可能再次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收容还可以再延长三年。又或者该青少年以往曾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法律定为犯罪的事实,且就每一事实已采用收容措施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对其的收容再延长三年。然而,如上述措施的执行在青少年年满二十一岁前仍未完成,则该措施的执行至青少年年满二十一岁时即须终止。

  (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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