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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施策,加强监护缺失儿童的权利保护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04月08日第3版 作者:彭新林

监护缺失儿童是较为弱势的特殊群体,易引发公众的感同身受、普遍关注和集体焦虑,这决定了国家有必要提供与此类儿童身心健康保障相符的特殊人权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将监护缺失儿童明确纳入国家监护体系,确定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这既是将未成年人的宪法性保护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关义务的具体体现。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一系列有力防控措施,目前已呈现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在对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系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收治等防控措施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因疫情影响造成儿童监护缺失,进而可能损害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等基本权利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下称监护缺失儿童)身心遭受伤害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值得高度重视。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对进一步做好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充分彰显了国家对监护缺失儿童健康成长、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和特殊关爱。

  监护缺失儿童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概括来说,疫情防控期间监护缺失儿童,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隔离收治,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第二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系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或需隔离观察,实际上难以有效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三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第四类是自己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收治的儿童。这几类儿童尤其是低龄幼儿系特殊弱势群体,面对新冠肺炎这样的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一旦脱离监护或者照护,难免会受到各种身心伤害,而这些伤害可能给他们带来终生阴影。详言之:

  一是对儿童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首先,父母是儿童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儿童的心智水平尚不能理解新冠肺炎这类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在其被迫与父母分开或者单独隔离时,因长时间处在缺乏安全感的环境之中,往往会出现反应性过激行为,如怕黑、哭闹、尖叫甚至长时间不吃不喝、不与人交流等,这些都是儿童心理遭受创伤的表现,严重损害儿童精神健康。其次,由于新冠肺炎的高度不确定性和很强传染性,使得人们面对疫情时往往出现紧张、恐慌、焦虑等情绪,基于这类儿童或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者自己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奋战在防疫抗疫一线,直接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人们往往会选择远离、避免接触他们,使得其成为社会隐性歧视的对象。这种隐性歧视会给监护缺失的儿童留下永恒的心理创伤。

  二是对儿童身体健康权利的损害。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隔离收治等措施,使得部分儿童脱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而成为事实上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没有必要的监护照料,也会给其身体健康带来严重损害。首先,这些监护缺失的儿童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缺乏的低龄幼儿的生活需求无法满足,会直接损害其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其次,在脱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一旦儿童对诸如家用电器使用不慎或者发生意外摔倒等事件,都可能直接导致其伤亡,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再次,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触者,因就医或者收治困难而暂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客观上可能无法对儿童进行有效照护或者随时有可能传染给儿童,如果不能及时隔离收治,也会损害儿童的身体健康。

  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的建议

  加强监护缺失儿童的权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第一,要将监护缺失儿童纳入国家监护体系。从媒体曝光的部分监护缺失儿童事例看,虽然相关社区(村)或志愿者等人员为这类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帮助,但这种临时照护带有自发性、随机性、无计划性、非专业性等特点,缺乏国家监护的兜底补充。其实,监护缺失儿童是较为弱势的特殊群体,易引发公众的感同身受、普遍关注和集体焦虑,这决定了国家有必要提供与此类儿童身心健康保障相符的特殊人权保护。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设置专门条款,将监护缺失儿童明确纳入国家监护体系,确定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这既是将未成年人的宪法性保护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相关义务的具体体现。

  第二,充分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在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中的尖兵作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正是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力量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开展有针对性的走访探视,了解掌握本地监护缺失儿童的健康和生活状况,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相关信息,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想方设法帮助这些监护缺失儿童及其家庭解决现实困难,不断夯实监护缺失儿童的权利保护工作基础。

  第三,压实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的属地管理责任。对于监护缺失儿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做好临时照料服务,包括动员儿童其他亲属担任临时监护人或者为儿童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以定点定人帮扶的方式,确保这类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乡镇(街道)、社区(村)要特别关注监护缺失儿童的心理健康,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等人员主动投身关爱帮扶监护缺失儿童的社会实践,开展爱心帮扶行动,通过电话或走访的形式做好监护缺失儿童的心理抚慰、稳定情绪等工作,缓解他们的恐慌、焦虑、紧张情绪,同时送去学习用品和防护物资,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疫知识教育,帮助儿童及其家庭顺利渡过难关。

  第四,依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织密筑牢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儿童福利院等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缺失儿童的临时监护职责,做好其生活照护等工作。民政、妇联、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统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医疗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应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并做好信息通报衔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等服务。教育部门、学校要加强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指导与服务,保障监护缺失儿童受教育权利。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的报道力度,为监护缺失儿童权利保护和疫情防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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