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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代孕问题规制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1-02-0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5日第08版 作者:王 蒙

由于代孕过程的复杂性以及关涉到多个权利主体的参与,因此代孕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如儿童的潜在商品化、通过代孕出生的儿童的心理发展及对充当代孕者的剥削等等。由于在这些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一些国家对代孕采取了不同的规制办法,如新近的爱尔兰的亲子关系法改革草案便对代孕进行了规制。

在亲属关系改革走在世界前列的爱尔兰,因为缺乏监管政策,导致了专门处理代孕问题立法规范的缺失,在实践中带来大量棘手的问题。

如同其他国家一样,越来越多的爱尔兰父母,通过在国内或国外的途径,寻求以代孕的方式来孕育子女。早在2005年,爱尔兰辅助人类生殖委员会就以多数人的意见,建议应制定立法来规范代孕行为。2014年1月,爱尔兰政府在《儿童与家庭关系法案》中纳入了规范代孕的提案。从本质上讲,该法案规定了“延迟”或“出生后”的父母身份模式,据此,代孕者在孩子出生时将被确认为法律上的母亲,意愿父母随后可以申请父母的身份声明,以解除代孕者母亲的身份。但在作出这一声明之前,必须征得代孕者的同意,并可在儿童出生后不少于1个月,也不超过6个月内寻求申请。

但是,考虑到需要就代孕问题开展进一步的政策调查和磋商程序,代孕提案随后从2014年法案中删除,直到2017年辅助生殖法案才提出代孕的规制政策,在其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中提出了在爱尔兰引入一个全面的代孕监管框架,其与2014年法案中提出的模式大致相似,但也存在一些显著差异,例如,2017年法案要求所有代孕协议都由一个新的辅助人类生殖管理局预先授权,而之前的2014年法案并没有提出过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其拟议的代孕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第36条规定了允许代孕必须满足的若干条件。该条建立了一个相当限制性的代孕模式,因为它只允许特定类型的代孕安排。它规定代孕必须是国内的、妊娠的和非商业的。这意味着,拟议的条例将不适用于国际或跨境代孕的情况,因此,已在国外开始代孕的预期父母将无法按一般计划的规定,在返回爱尔兰时确定父母身份;代孕也必须是妊娠的,这意味着代孕者不能与孩子有遗传关系,因此,“传统”代孕即代孕者提供她的卵子以使孩子受孕是不允许的;商业代孕也被禁止,这意味着代孕者不能因为她参与了这一过程,就能得到任何报酬。不过,合理开支是允许的。第41条界定合理开支包括医疗开支、旅费、收入损失和法律咨询等。事实上,代孕者似乎有权要求支付这些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来看,虽然代孕协议不是一项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但涉及支付代孕者的合理费用除外。

第二,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中还规定,代孕者和意愿的父母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方能申请进行代孕。对于代孕者的要求主要有:其必须是爱尔兰的常住居民;以前生过孩子;至少25岁但不到47岁;必须经注册执业医生和顾问评估和批准为适合充当代孕者。意愿父母双方必须至少21岁,其中至少一方必须年龄在47岁以下;常住爱尔兰;并为孩子的受孕贡献了配子。如果只有一名意愿父母,则必须适用下列条件之一:他或她必须不能孕育;由于医疗原因不能怀孕;妇女可能在怀孕或分娩中有生命危险;或可能因怀孕或分娩而对她的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有两个预期的父母作为一对夫妇,他们必须是:不能怀孕;由于医疗原因不能怀孕;妇女在怀孕或分娩中有生命危险;妇女可能因怀孕或分娩而对其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还要求代孕者和意向父母接受咨询,并在代孕协议的每个阶段接受独立的法律咨询。这些阶段是:1.在协议之前;2.在孩子出生后,但在孩子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之前;3.在申请转移孩子的父母身份时。

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还规定,每一位有意父母、代孕者、捐赠者和根据代孕协议出生的任何孩子的个人详细信息必须记录在国家代孕登记册中。意愿父母在子女出生时不得自动与该子女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在孩子出生后,代孕者必须同意该子女与意愿父母共同生活。

此后,意愿父母或代孕者可向法院申请亲权命令,将父母身份从代孕者转移给意愿父母。这一申请不能早于子女出生后6个星期,也不能超过子女出生后6个月。且如果代孕者有配偶的话,还须征得代孕者配偶的同意,才能批准移转父母的命令。

概括来说,爱尔兰2017年辅助生殖方案与先前监管代孕的提案之间的一个显著差异是——代孕协议的预先授权要求。即申请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公民,必须向监管局申请,并获得代孕协议的书面授权。只有在协议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总体计划第36条规定的所有条件,以及协议已由代孕者和每一位意向父母签署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才会提供授权。且授权一经发出,只在授权所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代孕协议的预先授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决定亲子关系的分配,它只是确保在儿童受孕之前遵守上述所有条件。在孩子出生后,意愿父母仍需向法院申请亲权确认命令,以便将亲子关系转移给他们。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我国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ZD162)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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