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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指导预审侦查并实施法律监督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检察日报》2020年08月14日第3版 作者:赵路

在俄罗斯当代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会依不同情况由不同法律机关予以管辖。一般来讲,普通刑事案件主要由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与检察机关负责,特殊与重大刑事案件则由俄罗斯联邦侦查委员会管辖。此外,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机关、边检机关、海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管局以及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等机关对于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其中,对于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职能作用,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以及总检察机关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赋予了较为宽泛的检察权。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检察官享有相应的监督权、审查权、指导侦查权等。

  按照俄罗斯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递交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相应各阶段的诉讼活动都属于审前程序阶段。检察官在该阶段有权对相应的预审活动进行侦查指导与法律监督。审前程序中的预审包括两种形式——调查与预侦。调查是指对一般管辖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采取的预先审查形式,预侦则是对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款规定罪行之外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用的预先审查形式。在检察官作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适用调查形式的案件可以移交进行预侦,适用预侦形式的部分轻微或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转为调查。

  检察官在审前案件侦查中作用的立法根据与活动范围

  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履行各项检察权职能的直接依据来自于《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以及总检察机关发布的相关规定与命令。其中,刑事诉讼立法第37条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侦查中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限:

  (1)有权在刑事案件举报登记、受理与处理阶段,对是否符合联邦性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2)有权下达说理充分的决定,递交相应材料给调查或侦查机关,以便解决两者对经检察官查明违反刑事立法的犯罪事实如何进行刑事追究及处理根据的问题;(3)有权要求调查或侦查机关消除在刑事案件举报登记、受理与处理,以及调查或预侦阶段出现的违反联邦性法律的情况;(4)有权对调查官下达有关调查方针制定、诉讼行为实行的书面指令;(5)有权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同意调查官向法院提起有关选择、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性处罚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诉讼行为的申请;(6)有权撤销下辖检察官作出的非法或者无根据的决定,以及调查官依据本法典规定程序作出的非法或者无根据的决定;(7)有权审查侦查机关负责人递交的有关侦查官不同意检察官要求的报告,并对该报告作出决定;(8)有权在审前诉讼程序阶段,参与审判庭有关监禁类强制性处罚措施的选择、拘留期限的延长或者该项强制性处罚措施的撤销或者变更等问题的审理,参与对相关申请的审理,根据法院判决准许实施;(9)有权处理调查官提请的回避及自我回避申请;(10)有权撤销调查官继续参与刑事调查,如果该调查官行为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要求;(11)有权从调查机构处扣押任何刑事案件材料并将其移交调查人员,同时应注明移交理由等。

  此外,《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及其他一些总检察机关发布的规定与决定对于检察官在刑事侦查阶段履行检察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检察机关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为保护法治,保障法制的统一与强化,保护人与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和国家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检察监督权,检察活动独立自主不受干涉等。

  检察权在预审活动中主要体现为指导侦查与法律监督

  立法对检察权规定的宽泛性,使得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能够较为充分地行使职权,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指导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除第150条第3款规定详尽列出的罪行可以进行调查外,其他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预侦。检察官本身不直接参与案件侦查,但在预审活动中要全面指导相应调查机关与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侦查活动。

  此时,检察官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应当采取何种预审形式作出决定。在将具有多管辖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合并时,检察官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如何处理的决定。对于存在管辖争议的刑事案件,由检察官进行审查并指定相应管辖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具体侦查活动的执行者——调查官与侦查官之间不是同部门之间上下级隶属的行政关系,双方间属于程序性的关系。负责预审的侦查官与调查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独立主体,负责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职责并享有对等的权力。在进行预审活动时,除遵循法律规定,从检察官处明确指派活动的具体事项并依据法律履行全部侦查职责、向检察官汇报案件侦查情况外,预审人员可以独立对侦查方向和侦查行为作出决定,任何人均无权对其作出指派与命令。

  检察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之后,如果发现具有不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将刑事案件退还侦查官与调查官,随附书面指示指导进一步的侦查活动,抑或改变指控范围或被告资格;抑或重新制作起诉书或起诉确定书,消除已查明问题。退还刑事案件以进行进一步侦查的权力仅属于检察官。为保证预审活动的正当性与效率,检察官有权要求相关侦查官与调查官遵守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起诉的成功率;对于被退回的刑事案件,或是进一步完善侦查行为,如果上述人员对犯罪情况的侦查活动不完整或较为单一,必将对起诉书结论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由此侵犯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及其他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或是补充证据,如果刑事案件中已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则退回的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补充合法证据。在将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官有义务提请相关人员注意必须采取哪些侦查行为及其他程序上的行动。

  2.进行法律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与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检察官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依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机关2011年第277号“有关对侦查和与预侦机关受理、登记和处理犯罪举报时的执法进行检察监督”的命令,在履行法律监督时,检察官具有查明、消除及防止违法行为的权力。检察官应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违法犯罪,禁止侦查人员实施非法行为(不作为)及决定,帮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刑事诉讼救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在查明违法上,检察官有权对办理、处理案件举报时是否符合联邦性法律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刑事侦查阶段,检察官有权自由访问调查与预侦部门的办公地点,有权查看、使用其侦查文件和材料,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有权检查刑事案件的统计和报告数据。此时,无论是调查官还是侦查官,都有义务接受检察官对相应犯罪举报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接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权限内采取的相应措施。此外,有权查明案件的权力还包括有权审查核准侦查人员向法院提出的申请,以选择、取消或更改预防措施,抑或采取其他程序为由提出的;有权要求并核实调查机关与侦查机关负责人拒绝提起、中止或终止刑事案件并对其作出有关决定的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有权对侦查人员向检察官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以及有权参加法院针对案件举行的听证会、有权批准侦查人员终止刑事侦查活动的决定等。

  在消除与防止违法方面,检察官履行监督权限的主要根据包括:(1)如果检察官认为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是非法或不合理的,有权撤销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2)对于调查机关与侦查机关要求消除在调查与预侦期间违反联邦性法律的行为,在递交书面意见给高级检察官的情况下,相应检察官有关必须撤销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对于侦查人员不具严格义务;(3)上级检察官有权撤销下级检察官这一方面的非法或不当决定;(4)如果侦查人员违反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要求,则可以将其从侦查活动中撤除;(5)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原则将刑事案件从一个预审机关移交到另一预审机关进行继续侦查;(6)为消除违法,有权就侦查中的刑事案件向预审机关下达书面指示以进行预审活动;(7)有权扣押联邦行政机关预审活动中的任何刑事案件,将其移交俄罗斯联邦侦查委员会侦查人员;(8)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取得要求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将其认定为是不可接受证据等。这些权限的行使有助于检察官在案件预审阶段的有效监督,有助于保护刑事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对个人进行合理起诉,加强了预审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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