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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独具本国特色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检察日报》 2020年09月15日 第3版 作者:吴沈括 胡然

意大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践,绕不开其本国的两个特殊制度——辩诉交易程序以及刑事处罚令程序。在这两个特别程序之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得到了充分体现。

  检方和被告人将双方协议的内容交由法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并非是对所有证据进行具体评判,而是仅仅保证所递交的证据能够避免无罪的人受到有罪判决,这属于一种快速的最低程度的审查。

  所谓量刑建议,一般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活动中就被告人的具体刑罚的适用提出意见的诉讼活动。提到意大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践,绕不开其本国的两个特殊制度——辩诉交易程序以及刑事处罚令程序。在这两个特别程序之中,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得到了充分体现。

  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要旨

  意大利受到美国辩诉交易程序的影响,成为第一个系统引进辩诉交易程序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法院第一审法庭审判开始之前,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将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写入双方协议,并共同签署姓名,而且要求被告人签名时律师必须在场,继后将协议书呈递给法官并由其核准。

  在签署申请书之前,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轻重进行高强度的内容协商。当申请书正式签署之后,控辩双方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请求,针对此量刑请求,法院并非直接采纳或者拒绝,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即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量刑结果制作和发布判决。该程序首次规定是在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44条至第448条:“被告人和检察官达成刑罚协议,被告人放弃正式审判的权利,检察官则同意给予被告人最高1/3的减轻刑罚;在适用该程序中,被告人可以获取减轻的刑罚不能超过两年监禁刑。”

  在众多欧洲国家之中,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是最为彻底的,但其适用并非是完全照搬照抄美国的模式,而是在保持其本国特色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程度的补充,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设置辩诉交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保证司法公平的情况下,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冗余案件的堆积,从而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另外,意大利坚守“真实发现”理念,其辩诉交易程序并不要求被告人认罪,这相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制度设计是显著的规则区别。

  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革新与发展

  由检方和被追诉人所达成的量刑协议由于包含着检察官对此案件应该如何量刑的看法和态度,并且在达成量刑协议的过程中,检察官需要被追诉人自愿参与且符合相应法律规范,即同时具备自愿性和合法性,所以可以看作是代表着检察官意志的一种特殊的量刑建议。法官一旦接受此量刑协议的申请,将会受到双方约定的协议的约束,但因为法官仍需进行审查,所以这种拘束并非具有当然的强制力。倘若法官审查后认为该量刑协议存在问题而不予采纳,可不受此协议的限制进行判决。

  这种较为特殊的量刑建议模式恰恰反映了法官的司法职能逐渐发生转变,由传统的裁判职能向审查量刑协议内容的自愿性与合法性方面过渡。在立法早期,由于立法激进,辩诉交易程序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遭遇诸多问题,如司法适用率低下,司法采纳率较低等,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意大利立法者期望85%的刑事案件采用辩诉交易程序等刑事特别程序处理,但在初期司法实践中,仅有4%的案件真正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随着2003年第134号法令的修正,目前该程序已经逐渐趋于成熟。意大利立法者不是一味追求诉讼效率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修改,而是在效率和公正并重权衡中修改法律,凸显大陆国家刑事司法改革公正与效率的艰难探索。

  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控辩双方的协商范围来看,首先,并非案件中所有的细节都可以进行协议,由于意大利实行强制起诉,因此辩诉交易不包括指控罪名交易,仅仅是量刑幅度交易。

  意大利认为只有量刑问题属于检方协议的范围,在意大利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偶尔会出现检察官为了能够让被告人尽快认罪,而许诺其将原本较重的罪名更改为较轻的罪名,使被告人能够被判处更轻的刑罚。但这种行为其实是被严令禁止的,关于定罪即案件的犯罪性质是不允许被协商的。

  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最初仅适用于宣告刑不超过两年监禁刑的案件,或者处以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而在2003年第134号法令颁布后,将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扩大化的辩诉交易,即适用范围扩大到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三分之一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另一类是特别的辩诉交易程序。

  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在两个方面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议磋商:首先,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充分地协商刑罚,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在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在签署申请书之前,控辩双方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密集的磋商博弈。其次,即使检察官不同意被告人量刑协议,被告人也可以单独向法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申请。

  由此可以看到,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提起并不是以控辩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双方可以共同要求法官适用该程序,也可以由一方提起,经由法官征求另一方的意见,甚至在被告方单独提起,检察官反对时,法官也可以适用该程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检方和被告人将双方协议的内容交由法官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并非是对所有证据进行具体评判,而是仅仅保证所递交的证据能够避免无罪的人受到有罪判决,这属于一种快速的最低程度的审查。此外,审判法官还应当核准协议中刑罚是否适当,具体由审判法官以书面形式对侦查卷宗、双方协议以及协议刑罚进行庭外审核。

  意大利量刑建议的特殊制度——刑事处罚令程序

  所谓刑事处罚令程序,是指检察官认为应当只适用财产刑(包括为替代监禁而科处的财产刑)时,可以在将被指控者名字登记在犯罪信息登记簿之日起4个月内,请求负责审前调查的法官发布一项刑事处罚令,并要求适用相当于法定刑减轻直至一半的刑罚。如果法官同意这个请求,他就不会宣告一个罪刑判决,而会发布刑事处罚令,这个命令发布后,被告人可以自收到刑事处罚令15天内提出异议,要求审判或者适用其他刑事特别程序。此外,如果法官不同意检察官的请求,他会将案卷退给检察官,要求其对这个案件作出正式起诉。

  在刑事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这是因为检察官在提出申请时需要附有具体的量刑建议。刑事处罚令的启动是检察官的职权范畴,只有经检察官书面申请才能启动,而法官要审查检察官的指控是否成立、适用刑罚建议是否正确。如果法官认为不应当适用处罚令也不应对被告人进行宣判时,有权拒绝适用处罚令,并将案件材料退还检察官。

  综上而言,意大利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范围是相对受限的,虽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在法官的定罪权和量刑权处于更高位阶的情况下,仍须由法官来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或采纳。当下意大利检察机关在法定条件下有权开展的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程序和刑事处罚令程序之中,并且其量刑建议采纳率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实务水平:2004年,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在有效刑事判决案件中适用率达到33%。对此,意大利刑事诉讼学者博洛尼亚大学马可·法布里研究员在对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进行实证调查研究后指出,“刑事特别程序的引入带来了刑事司法实际运作情况的改变,特别是2003年扩大刑事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后,大约有35%的案件通过刑事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则认为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率已经超过40%。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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