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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儿童及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检察日报》 2020年10月13日 第3版 作者:赵龙

针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案件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被害人,英国设置了被害人联络计划(VCS)和刑事受伤赔偿计划。被害人联络计划是为暴力及性罪行的被害人而设,犯罪者会被判刑12个月或更长时间。在这些情况下,参加VCS的被害人可以从被害人联络主任处获得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和建议。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由刑事受伤赔偿管理局根据“刑事受伤赔偿计划”,向暴力罪行的无辜被害人发放款项。

  英国刑事司法系统十分重视保护被害人权利,尤其注重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未满18周岁)被害人权利保障,通过支持被害人,保证被害人有效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其中,对儿童和青少年被害人保障措施主要规定在《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则》中。

  儿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内容

  根据《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则》的规定,儿童和青少年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保障:

  (一)程序性信息的知情权。如作为被害人报案的书面确认信息、获知不调查或者停止调查决定、嫌疑人被警方逮捕、面谈或者释放的情况、是否起诉的信息、犯罪是否提出上诉以及法院对上诉是否许可等情况信息的权利。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警方、法院等告知的义务、途径及时限。

  (二)程序决策参与权。例如,被害人具有在疑犯假释过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在假释委员会对疑犯是否可以从监狱获释或者转移到开放监狱进行审查时,如果被害人担心或有任何新的证据表明犯罪者现在可能对其有危险,应该与被害人联络官讨论,并通过其确保假释委员会准备风险报告的人意识到这一点,同时,可以当面向假释委员会陈述,进而影响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三)获得专业帮助权。为了帮助儿童和青少年清楚刑事司法过程及决定的意义,作出专业的符合法律的决定,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英国法律为他们提供了多种渠道的专业帮助。如在调查和审判期间,儿童和青少年被害人有权随时与经过专门培训的人交谈,以倾听被害人的意见,并帮助被害人克服犯罪影响。在被害人作为证人时,有证人保护单位为其提供专业解释。

  (四)恢复性司法参与权。恢复性司法是将被害人与对伤害负有责任的人聚集在一起的过程,以找到积极的前进道路。恢复性司法可以提供一种结束的手段,使被害人能够继续前进,同时为犯罪者提供一个机会,让他们面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了解它对其他人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可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进行,作为刑事诉讼结束后的判决的一部分,或作为庭外处置的一部分。

  (五)特殊犯罪被害人权利。针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案件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被害人,英国设置了被害人联络计划(VCS)和刑事受伤赔偿计划。被害人联络计划是为暴力及性罪行的被害人而设,犯罪者会被判刑12个月或更长时间。在这些情况下,参加VCS的被害人可以从被害人联络主任处获得有关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和建议。暴力犯罪的被害人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权利由刑事受伤赔偿管理局根据“刑事受伤赔偿计划”,向暴力罪行的无辜被害人发放款项。此外,被害人还享有不想要被接触的权利,警方或其他专门组织负有阻断接触的职责。

  (六)增强的权利。英国对最严重犯罪的被害人、持续针对的被害人以及易受伤害或受到恐吓的被害人三种被害人提供了增强的应享权利。对于未满18岁的被害人,自动有资格作为易受伤害的被害人获得增强服务。增强的权利主要为在法庭上作证时,可以适用特别措施,以帮助儿童或青少年证人在法庭上提供最佳证据。根据《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经过法官许可,可以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某些特别措施,如允许证人离开法庭提供证据的现场视频链接;在涉及性犯罪、人口贩运的案件中,或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寻求恐吓证人时,可以清除公众席;允许证人使用预先录制的视频口供作为其主要起诉证据等。

  (七)投诉权。当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没有被以尊重和专业的方式对待,或者收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以及没有收到上述守则中有权获得的服务和支持,被害人均可以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儿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特点

  英国基于普通法的历史传统,刑事追诉由私人追诉到国家追诉的演进过程中,十分注重作为刑事犯罪关系一方的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加之庭审直接言辞证据原则的影响,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全面系统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被害人利益最大。《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则》明确规定“在任何时候,儿童的最大利益必须是服务提供者的首要考虑因素。如果被害人的年龄不确定,并且有理由相信该人未满18岁,则服务提供商应推定该人未满18岁,因此有权接受本法典单独一节为未满18岁的被害人规定的增强权利”。守则规定的服务为最低标准,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向被害人提供额外的服务;被害人可以选择接收为其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低于最低标准的服务;可能决定他们不想要根据本章有权获得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和服务,或者希望选择以后不接收这些信息或服务;在案件正在积极调查或起诉期间,被害人可以随时选择重新接受本章规定的服务。

  (二)实行全程支持。英国对被害人的司法支持贯穿刑事司法全过程,从警察调查、审判前、审判、到审判后,更延伸至判决后服刑过程中,乃至服刑后。提供专业支持,以尊重、敏感、量身定制和专业的方式对待犯罪被害人,不应有任何歧视,是英国保障被害人权利,包括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专业程度的集中体现。

  (三)多元且专业的主体供给。基于“为年轻人提供无障碍的信息”这一原则,英国法律详细地规定了多种类型的服务提供主体。一类是政府和法院,除了警方、皇家检察署和法院之外,众多的政府组织均具有法定的向被害人提供服务的职责,如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刑事伤害赔偿管理局、证人护理单位、内政部等28个机构和部门;另一类是专业的志愿者组织。专业程度的一个突出体现是诸多刑事司法程序中,均有职责明确的证人保护组织、注册中间人提供密切和陪伴式的专业帮助。

  (四)充分体现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保障。对于未满18岁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则》授予了其自动作为易受伤害的被害人的资格,并以此在法庭作证期间允许其获得增强服务。考虑到儿童和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并未绝对遵循直接言辞证据原则,体现了普通法制度设计的灵活性。

  参考与借鉴

  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重要一方,其权利保障水平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等法律规范来看,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与英国相比过于单薄。

  第一,权利保障理念尚未树立。通过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基于国家公诉的理念,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认为是权利容易被侵犯的一方,因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设置了大量保障性措施。但是对于刑事案件受害人一方关注不足,对于通过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被害人有效参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意义还不够明确。

  第二,特殊保障措施不足。以庭审为例,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除此之外,未成年证人没有得到特殊的保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和认知水平的权利保障体系。

  第三,权利保障的类型单一。我国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与成年被害人权利一样,其权利类型多为程序性信息知情权,即便程序性信息也并非主动被告知,并没有英国儿童、青少年刑事被害人全过程的信息获取权。至于类似与英国的获得专业帮助权、恢复性司法参与权、特殊犯罪的被害人权利均不够具体。

  第四,权利保障的专业水平不高。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责任主体目前仅限于相关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的社会组织的参与。就政府和司法机关而言,目前也无法做到专业保障,缺乏诸如注册中间人、证人保护机构的专业保障力量。

  鉴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对我国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加以改进:一是明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目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有效参与刑事司法活动,在这一目的统领下,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系统设计。二是加强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保障措施的设计。针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出庭作证建立类似于英国的出庭保障措施。三是实行全过程、全环节的信息告知和帮助交流措施,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全面获得刑事案件进展信息,正确有效表达个人诉求。四是积极推动恢复性司法,通过实行心理援助、犯罪或被告人忏悔等措施,积极引导未成年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减少犯罪伤害。

  (作者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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