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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检察官的“准量刑官”角色
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检察日报》 2020年11月12日 第3版 作者:陈岚 顾杭杰

随着检察官社会公益角色得到普遍认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纷纷大力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例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开始在法庭论告阶段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可以彰显检方的追诉政策,具有教育社会和一般预防之功效,并且还能起到监督法官量刑和保障辩方量刑辩护权利的作用。

  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以成文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以职权主义为其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没有将刑事审判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没有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专门的量刑程序,刑事审判必须同时解决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检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不仅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或隐含的依据,而且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比较普遍的做法”。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检察官是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量刑建议的唯一主体。检察官的这种权能通常是由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任务决定的,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角色、任务有细微的不同,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或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别。

  法国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为现代各国普遍加以借鉴的检察制度、自由心证制度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由法国最先建立起来的。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至1808年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公布以前,法国受英国法的影响,采用控诉式刑事诉讼,实行陪审团制度,重罪案件的起诉得由“控诉陪审团”(大陪审团)作出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定罪问题得由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作出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量刑问题则由职业法官解决,即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设置。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在保留“审判陪审团”和刑事审判的“二元制”的同时,废除了“控诉陪审团”制度,实行预审法官制度。原来由“控诉陪审团”控制的起诉由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审查庭负责决定,违警罪和轻罪实行由预审法官进行的一级预审制,重罪实行由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的二级预审制。自此以后,除部分违警罪、轻罪案件可以由检察官直接起诉外,预审法官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起诉上起着决定作用。1941年,法国改革陪审制度,实行参审制度,“审判陪审团”从原来的12人减少至6人,陪审员对于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享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也不再分开设置。1958年法国完成了实行长达150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工作,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典》。新《刑事诉讼法典》设置了许多新的诉讼程序,同时坚持了刑事起诉上的预审制度以及刑事审判上的“一元制”。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是在这样的制度语境中展开的。

  法国检察制度极富特色。“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进行追诉并要求法官适用刑罚的检察机关是诉讼中的原告。”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公众当事人”或“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刑事诉讼中担负着维护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职责,行使属于社会的诉权。“社会诉权说”由此产生于法国。基于维护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职责,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可以发表关于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各种意见。检察官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通常以口头形式出现。这种口头公诉意见“包含对犯罪事实的陈述,并且提出证据以及通常都提出适用刑罚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典》第346条、第458条)”。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处理符合社会利益的总体要求,无论在违警罪法庭、轻罪法庭还是在重罪法庭上,检察官都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免予起诉而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被告人被认定有罪之后,还可以要求法庭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宣告对被告人免除一切刑罚,或者推迟宣告刑罚。不仅如此,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和量刑判决,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轻,“检察机关甚至有权要求上诉法院法官宣告比一审法院宣告的刑罚更重的刑罚。”可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最高标准是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只要合乎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检察官就可以提出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量刑建议,不仅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议,还可以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

  近年来,随着检察官社会公益角色得到普遍认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纷纷大力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例如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开始在法庭论告阶段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可以彰显检方的追诉政策,具有教育社会和一般预防之功效,并且还能起到监督法官量刑和保障辩方量刑辩护权利的作用。法国的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往往会在重大案件或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中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例如,在今年颇受法国舆论关注的“法国前总理弗朗索瓦·菲永夫妇吃空饷”一案中,法国国家金融检察院即在庭审中当庭具体求刑,要求判处菲永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三年,对其配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暂缓执行。此外检方还要求对菲永夫妇处以罚款37.5万欧元,并对菲永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法国检察官还可以采用刑事处刑令方式和预先认罪出庭方式发动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国的刑事处刑令程序,适用于违警罪(新《刑事诉讼法典》第524条)和部分轻罪(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95条)。在处刑令程序中,检察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议,法官如果觉得量刑建议合适,则应当在通知被告人后签发处刑令。如果觉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合适,法官可以直接修改检察官的书面量刑建议后再签发处刑令。但在法国的司法实务中,法官通常是全面接受检察官的建议。法国的处刑令程序适用率很高,2007年,法国有24.3%的案件通过此种方式处理,2009年26.8%的案件用处刑令方式处理。处刑令程序适用至今一直比较稳定,还出现略微上升的趋势。根据法国司法部最新数据,2018年法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案件610475件,其中适用处刑令程序的案件为170691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27.96%。

  受辩诉交易制度影响,法国于2004年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预先认罪出庭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在认罪出庭程序中,检察官在和被追诉方协商后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对主刑和附加刑的建议(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法官如果认为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适当,可以不采纳。但是法官只能接受或拒绝控辩双方提出的建议,而无权对其进行修改。这种规定背后的理由是,认罪协议作为控辩双方协商的合意,法官可以不接受,但不能修改。2018年,法国适用预先认罪出庭程序96142件,占全部起诉案件的15.75%。

  另外,检察官还可以在公诉替代程序中提出处刑意见。法国的公诉替代程序是法国国内刑事诉讼理念逐渐由“起诉法定主义”转向“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发展至今,适用率已经相当高。2018年,法国检察院处理案件4186004件,其中不可起诉的案件2873314件,可起诉的案件为1312690件。在可起诉的案件中,适用起诉替代程序的案件为476265件,适用比率达到了36.28%。法国的公诉替代程序是指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建议适用刑罚替代措施,而不提起公诉。例如,向犯罪行为人重申法律义务、将犯罪行为人移送医疗机构等等措施。这种公诉替代措施不同于不起诉,它是一种刑事罪名的非刑罚化,但其实质还是属于刑事犯罪,因为被处以替代措施的案件还可以作为刑事犯罪记录被查询到,这一制度是法国创造性地开辟的“提起公诉”和“不予起诉”之间的第三种路径。法国的公诉替代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十分繁杂,但其主要体现在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1-1条)和刑事调解(新《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之中。在公诉替代程序中,检察官提出的非刑罚化建议虽然也需要法官同意,但是由于法国创设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过滤案件,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所以法官很少不采纳检察官的处罚意见。难怪有的学者感慨,在这种程序中,检察官是作为“准量刑官”而存在的。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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