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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集约化管理改革构想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02-19 第10版 作者:彭何利

我国自2004年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各类解纷资源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调动,从而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勾画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之后,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统筹规划欠缺、资源配置不均衡、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管理标准不统一、跨地区跨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凸显出来,这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配套,更是成为制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便是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集约化管理。这就是说,在最大程度激发纠纷解决机制的各种要素省略的同时,还应当在管理方面走集约化的道路,统一配置解纷机制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管理等要素,同时降低成本、高效管理,使社会治理能力在无形中得到提高。具体可以考虑五项措施:
  第一,设立两级集约化管理中心,实现解纷资源统筹规划。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机制的实施涉及法院、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力量、仲裁机构等。在以往的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主要推动者,但在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下,法院一家已难以承担完成这项任务。由于各种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多个领域、多类主体、各个阶段、多种方式、多种效力,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新体系的部署,建议在中央一级和省一级分别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所有解纷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度建设、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对全国和省级的多元解纷工作实行集约化管理。这一机构可以与司法部(厅、局)合署办公。
  第二,建立“一体化”的专业管理机制,让解纷工作更符合其自身规律。除诉讼方式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等多种方式。其中多数机制已与法院做好了“诉非衔接”,但绝大多数工作仍由各自独立完成。在“诉非衔接”的初始阶段,法院承担了统一协调的工作,但实践表明这种做法缺乏可持续性。要想让各种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除了法院提供最低的司法保障外,必须建立两级集约化管理中心统筹下的“专业一体化”管理平台,发挥各种解纷渠道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完成解决纠纷的使命。
  第三,建立解纷专业队伍,实现人才的集约化管理。纠纷解决与行政管理这两种工作存在重大区别,对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对于解纷人员都分别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特邀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都需要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解纷人员加以主导。因此,在有关领导机关的统筹协调下,建议建立全国或各省统一的解纷人员资质标准,举办纠纷解决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在大学里开设纠纷解决或冲突管理之类的专业,整合专业阶段,培养专业人才。
  第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经费进行集约化管理。纠纷解决需要各方面的资源投入,这便是纠纷解决的成本。除了政府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外,还要注意从社会、民间、市场挖掘经费来源,并对经费进行集约化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但在当前解纷市场、社会自治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可能更多地需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完善相应的经费管理机制。
  第五,打造集约化信息技术数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近年来,信息化技术在互联网司法、在线调解、远程立案等方面得到充分应用,并在国际上有不少领先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规定,要打造集约化信息平台,推动智能化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内外的共享与交换。解纷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快速联通不同平台与部门,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管理从分散转向集约、从封闭转向公开,既可以实现人才共享,也使经费使用效率更高,管理更加透明。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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