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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及其实现路径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05-13 第10版 作者:赵万一

作者简介: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一、对合规制度进行公司法设计的法理依据
  从外在控制的角度来说,合规是以改善市场主体的行为价值取向为目的而预设的一种强制性规则,其基本含义是:公司的所有内外部行为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商业行为准则、商业惯例、公司章程、内部规章的要求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说,合规要求既是一种制度和规范,更是一种企业文化样态。
  将合规要求进行公司法表达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提高公司社会财富创造能力的需要;加强公司诚信建设的需要;遏制公司道德风险的需要;营造宽松营商环境的需要。

二、合规要求公司法设计的实践供给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有将合规要求上升为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其中以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和韩国最为典型。自2000年起,韩国政府通过证券交易法、资本市场法、金融公司治理结构法等法律法规,强制在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公司中引进合规监查人制度;2011年对商法进行大幅修改时,在《商法典》“公司法编”中的第542条第13款中正式引入合规控制标准和合规支援人制度。德国在证券交易法第33条中规定了数种带有合规内容的组织义务,并通过具有政府规章性质的《公司治理法典》等文件对企业的合规义务作出要求。我国尚未建立以公司法为核心的系统合规法律制度,仅有的规定也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但效力层次低,而且对合规要求缺乏明确、清晰、系统、集中、专门性的规定。由于缺乏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基础性、骨干性法律制度作支撑,也使得其他具有附属性质的制度失去服务目标。

三、对合规制度进行公司法设计的目标和要求
  1.坚持个体效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统一。
  公司并非是一个单纯的经济体,而是一个担负复杂功能的社会组织,因此公司并不能以效益作为唯一行为动机,而应承担包括促进社会进步和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在内的多重价值目标。
  2.坚持协调配合与精准调整相结合。
  由于合规要求具有目标的多样性和内容的复杂性,因此合规制度并非是独存于公司法中的概念和制度,而是一个兼跨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刑法等多重法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公司合规要求的实现并非依靠单一的公司法就能完成,而是需要借助于众多法律部门构成细密的制度网络才能实现。
  3.在尊重国情基础上严格对标国际规则。
  合规制度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制度外溢效应,既是国际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行为在公司法领域延伸的结果,同时也是国际规则竞争博弈的结果,是各国抢占制度制高点的重要领域和争夺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重要载体。我国必须以大国责任担当为己任,不能仅做国际规则的执行者和遵守者,更应该做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应将合规制度作为对外制度输出的主要载体。
  4.坚持适当性与超前性相兼顾。
  合规制度的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以便既能对公司自觉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产生必要压力,又能对强化交易安全和优化公序良俗起到良好促进效果。

四、合规制度公司法设计的主要内容
  1.合规要求在公司法总则中的制度设计。
基本表达思路是将其上升为公司活动和公司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建议在公司法总则中专设一条并具体表述为:“公司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章程的要求,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商业道德,遵守国际规约和商业惯例。”
  2.合规要求在公司法分则中的制度设计。
  为了减少制度的植入成本,可考虑对合规制度建设和合规义务遵守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即将遵守合规要求作为所有类型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共同要求;将建立系统的合规制度和合规机构作为特定类型的公司即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的法定义务,而对其他类型的公司仅作倡导性要求。其具体内容可设计为:
  (1)要求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与遵守合规要求相关联的内容,包括合规标准、合规审查程序,合规官的选任条件及其主要职权等,并把合规制度建设作为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主要义务。
  (2)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要求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应设置专门的合规机构和专职负责人。
  (3)在董事会层面,将制定合规制度和监督合规制度的执行作为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4)将遵守合规要求规定为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金融类公司特定股东的法定义务。这里的特定股东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公司发起人、创始股东;二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将遵守合规要求规定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6)将遵守合规要求规定为公司从业人员的宣誓性义务。
  (7)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在从事某些特别行为时必须满足合规要求,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大股东股份减持、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等。
  3.合规要求在公司法法律责任部分的制度设计。
  一是将违反合规要求作为公司和董、监、高对外承担责任的依据,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
  二是将违反合规义务作为公司董、监、高人员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为了贯彻合规制度所倡导的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应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已遵守合规要求作为减轻和豁免其责任承担的法定事由。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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