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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国际法治发展趋势及我国南极立法的因应
发布日期:2021-03-05 作者:董跃

一、南极国际法治概述
  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极地考察水平提升,南极的战略价值逐渐凸显。南极国际法治作为南极治理的核心要素,日益引起各国的重视。南极国际法治包括适用于南极的国际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机制。适用于南极的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南极条约体系,包括《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等条约以及相关措施、建议和决议等法律文件。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极地水域船舶作业国际规则》(以下简称“极地规则”)等国际海事规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的适用范围也覆盖南极,是南极国际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南极专门的国际机制主要依托于南极条约协商会议(ATCM)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ATCM的目的在于交流和交换信息,就共同关心的南极事务及议题共同协商,系统地规划、审议、拟定并向各国政府推荐、建议促进实现《南极条约》原则及宗旨的措施。CCAMLR负责制定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和有关制度。

二、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
  (一)ATCM主导下南极国际法治的趋势
  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制度是南极条约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关键。根据各国就会议各个议题提交的文件数量,各国最关注的议题主要集中于“一般性环境保护”“保护区管理计划”“旅游与非政府组织活动”以及“气候变化”等方面。从总体来看,ATCM推动南极国际法治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环境保护”一直是最主要的议题;第二,针对南极考察、保护、开发利用及国际治理中出现的焦点问题,推动相关规则的发展。例如,对议定书附件六“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生效的推动;第三,存在尝试对南极加强管理以及开发的潜在目的;第四,近年来兴起的设定特别保护区、特别管理区等划区管理措施,提高了协商国之外的其他国家进入、认知与利用南极的门槛。
  (二)CCAMLR推动下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
  CCAMLR推动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一方面是加强渔业管理,包括促进成员方努力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渔业活动。另一方面,CCAMLR下设立海洋保护区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利用的逐步限制也是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趋势。基于英国、美国和新西兰等国家的提案,CCAMLR先后于2009年和2016年设立了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和罗斯海保护区。此外,还有包括东南极海洋保护区在内的提案被屡次提出。在设立的海洋保护区内,CCAMLR采取禁止或限制捕捞、禁止渔船转运和监测等措施。
  (三)一般国际法涉及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趋势
  一般国际法中涉及南极国际法治发展的最重要的两个进程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BBNJ)国际文书的谈判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极地规则的生效。BBNJ国际文书的谈判涉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和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等议题。BBNJ国际文书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南极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BBNJ国际文书如能出台,也将加强和完善南极的相关国际规则。极地规则是规范极地航行安全的最主要国际法文件,对南极水域航行的船体结构、分舱和稳性、水密、航行安全、通信、航次计划、配员和培训等方面规定了总体目标、功能要求和具体规定。极地规则的出台和生效体现了南极航运安全制度和规则的加强。

三、我国南极立法的因应
  开展南极国内立法是南极条约体系明确规定的协商国履约责任,也是保障和拓展我国南极权益的重要手段。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南极立法进程,将《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列入第十三届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我国南极立法已经进入冲刺前的全面加速期。南极国际法治是我国南极立法必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之一。我国在南极立法中应当考虑采取以下举措,有效因应南极国际法治体现出的关注环保、加强管理、限制生物资源利用和相关规则逐渐加强等发展趋势。
  (一)充分体现我国的相关理念与立场
  在南极治理之中,各协商国特别是南极事务强国都力求通过国家实践和立法促进南极国际法治的发展,以体现自身的南极主张和利益诉求。在我国南极立法中也应充分体现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体现我国所秉持的南极治理和利用应当服务全人类利益、避免南极“俱乐部化”的基本立场。
  (二)制定相关激励规则促进我国南极活动的开展
  南极国际法治的发展背后有相关国家南极活动的推动。我国尚非“极地大国”或“极地强国”,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激励规则,促进我国南极科考和其他活动的开展,有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例如,可以在立法中对我国科考人员的权益保障、提出特别保护区或海洋保护区提案和志愿船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定,促进我国南极活动的开展。
  (三)对南极国际法治发展中的前沿问题进行重点研判
  当前南极国际法治的一些前沿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如南极旅游活动规制、环境紧急情况引起的责任、海洋保护区设立与管理等,我国南极立法过程中应对这些问题相关规则的发展对我国的影响进行重点研判,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在立法中进行规定以及如何规定。例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虽然尚未生效,但有些国家相关国内立法根据附件六进行了调整,我国应对南极立法中如何规定相关事项进行考量。
  (四)注意与一般国际法和其他国内立法的协调
  由于有些一般国际法适用范围涵盖南极,且相关国际公约的发展也影响南极国际法治,在南极立法中注意与一般国际法和其他国内立法的协调实属必要。在我国南极立法的制定中,应对一般国际法中涉及南极的规则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其他相关立法,制定相关规则。例如,对于单纯的南极航运和飞越活动,应按照国际海事法、航空法和我国的相关国内立法规则进行,南极立法可不制定相关专门规定。又如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范围的界定并未涉及海底区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部分南极海底区域属于国际海底区域,则这些区域的规则应按照公约和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加以规定。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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