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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与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08-12第11版 作者:江溯

作者简介: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爱因斯坦曾经说:科技进步就像病态罪犯手中握着的斧头。最近二十多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或者犯罪空间。据悉,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犯罪的摩尔定律”已经初步显现。从总量上看,网络犯罪的数量已经占到所有犯罪的三分之一,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犯罪类型。
  各种新型网络犯罪的蔓延,不仅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且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应当指出的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刑法上的“公共安全”的涵义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即刑法分则第二章所指的公共安全)以外,网络安全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网络安全与国家管理和社会运行的关键领域例如交通、金融、医疗等直接相关,而网络犯罪对这些关键领域的网络安全的威胁必然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可以说,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公共安全。在上述关键领域,打击网络犯罪、捍卫网络安全,才能真正维护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公共安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的内涵随之发生变化。一般认为,网络安全的基础要素是系统安全,即系统的平稳运行状态及系统应用的安全;网络安全的核心要素是信息安全,即系统数据不受干扰、提取和破坏;网络安全的战略要素是内容安全,即违法、有害的信息不得传播。从目前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来看,针对上述网络安全的三个要素的网络犯罪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匿名性与跨国性等特征,因此给我国刑事法带来了许多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从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一直在不断努力。通过刑法历次修改,不仅充实和完善了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传统信息网络犯罪),而且增设了刑法第286条之一和第287条之一、之二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保障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通过制定发布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不仅如此,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把防控新型网络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由三名院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办公厅、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四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做好深化打击整治新型网络犯罪的各项工作,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研究和指导。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成立了网络犯罪理论研究中心,组织和动员检察系统内外的研究力量,开展网络犯罪理论和实务的研究,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形态,网络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不能采取鸵鸟政策或者刻舟求剑,而是应当与时俱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而且,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需要完善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而且需要强化公权力机关与私营机构尤其是大型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合作机制,倡导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治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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