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赵旭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当事人刑事责任与民商事权益关系之厘清
在讨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问题时,需要首先厘清和明确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其民商事权益享有之间的关系。刑事责任是因当事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产生的惩罚性责任,重心在于对当事人特定行为的处罚,而民商事权益是当事人作为一个合法的民事主体所当然享有的权利,即便是一个有罪之人,其基本的民商事权益也不应受到影响,刑事处罚也并不会剥夺当事人的民商事权利。所以,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享有分处两条并行的轨道,互相并不应产生不当的关联。
虽然在客观上当事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民商事权益的实现,但这并非是不对该权益实施保障的理由,也不可否认在法律上其仍然享有完整的民商事权利,如今要进行的制度设计正应当考虑如何在依法剥夺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时仍能够保障其民商事权利的正常行使。强调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合理地界定刑事责任追究与民商事权益享有之间的关系,改善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不合理状况,在法律层面明确地肯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有的民商事权益,同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则来为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创造条件,克服实践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困难。
二、有效改善企业管理者涉罪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民营企业,在管理与经营中表现出一种突出的共性,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往往与某一两位企业管理者息息相关,个别管理者的意见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过大,这种特点似乎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近代以来,中国真正做大做强的民营企业大多是以某一两位创始人为核心的家族企业,这一两位核心人物及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往往占据着绝对的话语权。而当今社会中,从中小企业到大型民营企业,企业创始人作为大股东的同时往往也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不愿放权于职业经理人,而更愿意亲自操刀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中国民营企业通常无法实现更为先进的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治理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企业的核心人物涉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企业便没有了主心骨,日常经营管理中所需决策无人作出,企业可能很快会陷入瘫痪状态,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
实践中应该严格区分企业管理者责任与企业责任,避免二者之间不当的连锁反应,而相应的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如何切断企业管理者责任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倘若保障了当事人的会见以及签署交易文件等基本的民商事权利,企业管理者便可通过律师的会见或与企业职员的交流对企业经营做出安排,企业经营决策可以及时作出,相关文件也能够及时签署,企业便很可能避免走向衰亡。可见,保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管理者涉罪而企业“连坐”的不当状态。
三、在当前法治生态和企业治理模式下具有特别意义
通过将欧美以及日韩等发达国家与我国进行对比,我们发现这些国家往往并不会特别地强调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保护,但企业因管理者涉罪而无法存续的情况却十分罕见,产生这样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法治生态与企业治理模式相较于我国更为成熟,企业人员变动的风险防控机制也较为完善,一旦管理者涉罪,企业内部可以迅速反应,选聘新的管理人员,从而最大化减少管理者对于企业自身的影响。
制度的改革不能脱离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现实,亦不能盲目地选择变革的路径,在我国的现状下,我们无法寄希望于在短时期内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合规经营的意识、消除其法不责众和侥幸冒险的心理,更无法迅速地让全国企业都践行更为先进的治理模式,此时让企业自行消化经营者涉罪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并不现实的。最为可行的选择就是基于当下的法治生态和企业治理模式,想办法建立起涉罪管理者与企业间沟通的桥梁,从而让管理者即便在看守所内仍然能够对企业进行管理和决策,有效的方式便是保障其与他人会见、签署文件等刑事诉讼中的民商事权益。保护涉罪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大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相互契合,具有特别的必要性。
四、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具体的程序性规则
自2017年起,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强调对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还于2018年专门召开了民营企业座谈会,体现了国家对于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保护的格外重视。推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保护,最为受益的主体就是民营企业家,而保护民营企业家也就相当于在保护民营企业,进而就是保护中国的经济发展。可见,完善涉罪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制度,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更是国家长期发展的保障,是广大人民的朴素期待。但目前的情况是,中央的方针政策很明确,有关部门跟进的态度也十分坚决,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甚至是实体性的规定也已经出台,可目前这些中央的政策和实体规定难以落到实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程序性规则,而缺少了程序性规则,难以切实地救济受损的权利。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恰好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保护需要,没有为此提供相应的条件,因而需要构建出一套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将会见、财产强制措施与处置等方面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填补实践中的法律依据漏洞,方可让各项实体性政策真正落实,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切实地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