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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轻罪体系的构想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 2020-11-11 第11版 作者:白岫云

从1997年刑法典颁布至今的20多年间,我国相继颁布了10部刑法修正案,其中每一部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条文都进行了大幅度扩充,增加了新罪名,这些罪名近90%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特别是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后,扩大犯罪圈、采取“轻罪化”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轻罪化带来的问题
  犯罪圈的不断扩大带来司法资源的不堪负重;犯罪标签的延续效应,也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剧。为了适应我国轻罪化的立法态势,缓解司法实践中案件堆积如山的司法困境,我国在刑事程序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试点改革,其中建立速裁程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当下缓解司法效率低下的主要措施。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的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80%;此外,202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也表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手段的适用,以有效地减少社会的对立面。然而,与高速增长的轻罪犯罪率及难以一蹴而就减少的高审前羁押率相比,这些措施无异于杯水车薪。仅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为例,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9年7月23日发布的消息,2019年上半年全国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20年5月25日在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也就是说,如果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查处的酒驾醉驾一律入罪,那么将远远超过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
  司法效率低下必然导致司法公正的实现受阻;审前羁押率的居高不下,使监狱拥挤状况加剧;刑满释放人员因犯罪前科导致的求职受阻、生活无着也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多。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转变思路,进一步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二、轻罪体系的构建设想
  1.改良刑事速裁程序,实现一站式审判的程序跨越
  我国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速裁程序。然而,这种速裁程序的适用,依然要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也就是说,速裁程序只是对审判程序中质证环节作出了适当的简化,其它依然需要遵循传统的诉讼模式进行,从而导致其在实践运用中陷于“速裁不速”的尴尬局面。本质上讲,这种以传统三阶段诉讼模式为蓝本构建的刑事速裁程序还没有摆脱旧有诉讼思维的桎梏,已经不能适应立法轻罪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转变固有思维,寻求更为可行的速裁模式。如建立一种全新的一站式的诉讼模式,实现刑事诉讼阶段的跨越式发展。具体来说: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微罪、轻罪案件,可以省略从侦查到审判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诉讼阶段,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实行从立案到审判的一站式庭审;一审之后也可以省略上诉审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建立治安法院,审理轻罪案件
  轻罪的扩张,使侦、控、审超负荷运转,而人民法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审判任务的超负荷运转无疑会影响其公正审判作用的发挥。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世界先进法治国家的做法,建立专门审理轻罪案件的治安法院,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廓定治安法庭的受案范围和职责权限。具体来说,我国治安法院的设置可以采取由基层人民法院在管辖区域内,以各社区派出所设立审判庭的方式,快速审理所辖区域之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例如对于目前发案数位居刑事案件第一位的危险驾驶罪,现场执法人员查获的酒精浓度证据可以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犯罪的证据标准,对于这类案件,就可以进入一站式审判,即醉驾人员被查获后,由其单位、家属或居委会领回,规定其在1-3日内到所辖区域或犯罪地治安法庭接受刑事处罚。治安法庭根据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再犯或累犯,参照酒精浓度比分别作出罚款或社区劳动(轻中度醉驾、初犯)、禁驾3年(再犯、初次深度醉驾)、终身禁驾(累犯)的判决。这样既可以保障裁判量刑的公平、公正性,提高诉讼效率,又可以有效地较少审前羁押,缓解监狱拥挤状况,可谓一举多得的举措。
  3.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消解犯罪标签
  扩大犯罪圈,实行轻罪化立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也必将成为我国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与法治文化和社会传统相关,国外法治发达国家有比较完备的前科消灭制度;社会群体和公众对于微罪和轻罪,也难以形成犯罪人的犯罪标签化效应。而在我国,一旦犯罪,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犯罪人的标签可能会伴随其一生,对其求职、学业乃至家庭生活和家庭成员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就是因为犯罪前科遭到用人单位的歧视,犯罪人的标签化导致其工作受阻、生活无着、家庭破裂,最终使其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在犯罪圈不断扩大,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适当降低的大背景下,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低或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的一定期限后,取消其择业限制或前科制度,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这不仅仅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实现刑罚最终目的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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