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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 2020-12-23 第10版 作者: 王晓霞 吴强林 王鹏翔

为落实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精神,迎接民法典正式实施,共商个人信息保护疑难问题,12月15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主办,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和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提供学术支持的“2020乌镇·互联网检察论坛”在浙江举行。论坛聚焦“民法典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题,围绕“前沿·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述评”“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应对”“探索·检察履职与个人信息综合保护”三个分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交流。

一、民法典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围绕个人信息的概念、性质与分类的探讨是本次论坛的一大热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刘霞指出,论坛围绕个人信息保护,结合民法典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理论性、实践性。相关论文对厘清个人信息权属性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认为,个人信息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个人身心有关的各种符号形式,这类信息不具有社会性,与隐私和人格权紧密相关;第二类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活动中产生的,此类个人信息具有社会性,重点是防止被滥用。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认为,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既涉及个人的利益,也涉及企业利益和国家安全,不能局限于部门法视野割裂性考虑,要从整体性视角出发,促进各部门法协同保护。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根表示,民法总则实施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虽然诸多学者将“个人信息”解读为“个人信息权”,但民法典对此并没有作出回应,研究者不应该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从兼顾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角度来看,将其理解为“法益”更为恰当。
  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规则的构建这一问题上,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李伟认为,“知情-同意”认定标准非常模糊,需要进一步明晰与厘清。隐私协议的性质应界定为合同,隐私协议保障用户“知情-同意”不力,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应当引入“知情-同意”构成要件认定标准。
  如何在民法典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实施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认为,在民法典即将正式实施时研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司法权在其中的作用恰逢其时。他从现实案例、司法状况和相关法律制度三个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了梳理,建议检察机关融合“四大检察”职能,形成保护个人信息合力。
  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友连认为,民事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于从行为进行分析,刑事法律上的规制则过于刚性。可考虑引入新的视角,即明确个人信息具备什么样的权利或者权益,使司法机关有更多的解释空间,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平衡。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史轶晴认为,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的一般化保护模式不能精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需要建立分类分级保护标准方能实现精准保护,实现技术发展和私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陈国根认为,技术鸿沟造成个体维权困境。应当以保护为主,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最大平衡;以民法典为基础,密织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网;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为重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探索和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应对
  北京大学教授车浩指出,身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效率得到空前提升,日常生活更为便利、生活安全更有保障,但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除考虑个人信息被滥用风险外,还应从更长远的历史时代深层次思考个人信息利用对未来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季美君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公民个人、互联网企业和政府共同发力,应当以系统化治理模式实现打击犯罪、保护权益和支持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既有助于个人信息保护,又促进大数据时代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张飞飞认为,以“使用”为中心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必要性,在罪刑条款设置时应将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列为第一款,并加重法定刑,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应将“直接危害结果”设置为入罪标准之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超认为,海量对象的真实性认定存在理论定位不明、证明责任划分不清、验证方式和证明模式多样化等无序现象。她进而提出完善证明方式、证明标准和证明模式等建议。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平寿认为,批量信息的概括化认定虽有司法成本考虑的合理化因素,但有违刑事认定的准确性。实践中,应坚持概括化认定的有限性原则、允许反证原则和从轻处罚原则,以切实兼顾刑法的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价值,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峰认为,在海量信息状态下,要求司法人员逐一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是不现实的,为统一司法适用,应当采用底线证明方式。

三、立足检察职能促进个人信息保护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刘辉认为,论坛充分体现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化构建思路,交流论文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和丰富的实践样本,研究视野非常开阔。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融合发展的系统化思维框架下讨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马方飞认为,个人信息并非完全的私益,技术进步不断增强其公共属性,面对立法、执法、司法困境,应当通过公益诉讼破解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公益受侵害问题,推动实现个人信息多维度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云霞则从开展检察支持起诉方面提出了建议。张云霞认为,刑事手段难以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由检察机关支持受损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具有必要性。她从个人信息保护民事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与来源、程序启动、证据固定以及职能延伸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四、展望
  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表示,法律人要“勇于守旧,乐于迎新”,无论时代怎么变化,都要守护初心,维护公平正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在民法典即将实施的时候,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要设定新目标、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在个人信息利用过程当中,要最大限度考虑如何保护个人的相关权益;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是司法问题,更是相关部门法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诸法合力、协同治理”。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邓云表示,论坛主题鲜明、内容充实、议程紧凑、效果良好,与会代表深入研讨交流,提出了很多有见地、有分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发言精彩、观点精辟、亮点纷呈,展现了专家学者和检察同仁对落实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推进法治事业的强烈责任担当。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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