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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诽谤案自诉转公诉之法眼观察
发布日期:2021-03-05 来源:《法治日报》2020-12-30 第11版 作者:张建伟

2020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谷女士以网传“杭州年轻女子取快递遭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一事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建议予以立案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这一做法,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该案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二是有无必要提起公诉,三是启动公诉程序后自诉与公诉如何转化。

这起涉嫌诽谤案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诽谤罪属于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犯罪。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一是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二是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作为公诉案件论处。
  此案可能的争点在于,郎某和何某的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案件不涉及国家利益,这一点较为明确;需要讨论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
  网络公共空间构成了一种公共秩序,迨无疑义。公共秩序,也被称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共领域按照一定顺序、布局,组织和合理安排各个构成部分,实现正常运转或者良好状态的局面。凡多人的活动构成的公共领域,都存在秩序问题,需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以一定规范形式防止混乱。网络公共空间也是如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及网络犯罪的若干司法解释中已经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当然属于公共秩序。
  郎某和何某将视频和编造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的做法,随着广泛传播,具有空间的无限性和传播的快捷性,已非过去诽谤罪之损害范围极为有限的状况可以比拟。不仅如此,网络传播的特点,不仅对被害人本人造成的杀伤力巨大,而且对于网络社会人们的冲击也很大,让人们有一种失序感,也失去安全感。对于网上诽谤行为,如果不加以严肃处理、严厉惩罚,无异于放纵其他人效尤,其结果是恶化网络健康发展的条件,对他人隐私、名誉等造成严重损害。有鉴于此,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有着充分的理据。

这起涉嫌诽谤案有无必要提起公诉

本案已经由谷女士提起自诉,而且该自诉案件已经得到法院受理,是否还有必要启动刑事公诉程序?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是:一是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构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要因素;二是公诉体现的国家积极干预意识与社会影响;三是自诉中被害人实现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基本条件和难易程度;四是检察机关这样做向社会传递的信号。
  这一案件,对于自己行使诉权的被害人来说,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对于不仅是本案被害人、也包括其他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鼓舞作用,因此,即使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案件且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毕竟,就诉讼推进的力度和对于被害人的便利性来说,自诉是无法与公诉比肩的。
  检察机关建议启动公诉程序,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权利,还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公诉权的理论基础是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利,也侵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出发,对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体现了鲜明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立场。
  本案作为一起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诽谤案件,其社会影响已经超越了一般诽谤案件的范畴,具有公共利益的指标意义。不仅是案件本身涉及的网络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公共利益,提起公诉的公共利益宣示意义也构成了该案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的理由。

如何进行公诉与自诉的程序转化

这起案件已经提起自诉,该案经受理后与法院形成了诉讼系属关系,如今该案件在法院系属中,又启动了刑事公诉程序,同一案件形成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局面。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对同一案件,是否允许公诉与自诉并存。所谓同一案件,指的是被告人加犯罪事实同一两个要素,不取决于起诉主体是否同一。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是否采取公诉与自诉双轨制,值得研议。对于同一案件,如果允许公诉与自诉并存,存在一定难题:如果公诉或者自诉有先后,一种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种诉讼由法院再受理,涉及被告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被重复以刑罚处罚的问题,因此重复起诉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不无疑问;如果公诉与自诉各自作出判决且不相同,不但难以执行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司法权威。因此,即使实行公诉与自诉双轨制,两个诉讼也以合并审理为宜。
  在我国,不实行公诉与自诉双轨制:已经提起公诉,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无须另行提起自诉;如果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自诉案件判决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不需要另行提起公诉。
  对于公诉与自诉并存问题,如本案自诉以后再行启动刑事公诉程序,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在三种处理方式中作出选择:一是采行自诉优先的做法,除非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自诉,否则不能启动公诉程序;二是采行公诉优先的做法,一旦开始刑事立案侦查,不应再受理自诉。如果已经受理自诉,可以采取公诉吸收自诉的办法,即法院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三是自诉与公诉并行,启动公诉程序后,自诉案件中止审理,待提起公诉后将公诉与自诉合并审理。
  就本案来说,要解决公诉与自诉并存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谷女士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案件的公诉程序,由此完成自诉案件转化成公诉案件的过程。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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