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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06月05日第05版 作者:余钊飞

“龙山经验”发源于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是根植于基层社会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诉源治理方法,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力量、充分发挥法庭功能而构建的以“调解先行、诉讼断后、分层过滤”为特征的诉源治理机制,是人民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开创的基层法治建设经验。“龙山经验”的本质在于全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精神,即一方面保障宪法法律在基层得到有效的实施,另一方面保障《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龙山经验”是充分吸收人民群众智慧而开创出的诉源治理经验。它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与调解功能,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法治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样本。

从历史维度看,“龙山经验”有三大传统法律文化渊源:一是源自中国古代儒家法思想的“无讼”文化;二是源自浙东学派的“实事实功”文化;三是源自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人民司法过程中涌现来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一言以蔽之,“龙山经验”是根植于中国大地、根植于中国文化的重要地方治理经验;“诉源治理”是其标志性认知,但“龙山经验”并不局限于“诉源治理”,而是一项涉及地方全域治理的综合经验。

“无讼”思想与“龙山经验”

“无讼”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法律观念,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提出的“无讼”理念对后世影响深远。

中国古代的“无讼”推动了后世“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在唐代的法典化。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一是“和乡党以息争讼”,即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积极劝导而用调解的方法息讼。二是重视道德教化,塑造“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即《论语》所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构成“德礼为教化之本”的治国大纲。自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开创“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进程大大加速,“无讼”理念深入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之中,并对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和宗族治理产生极大影响,普遍体现在家法族规和家训里。明清时期,无论明初洪武年间的《教民榜文》还是清初康熙年间的《圣谕十六条》都贯穿着“无讼”理念。“无讼”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治理理念,有利于政权稳定和降低百姓讼累。民间细故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小民的日常生活,也衡量着执政者的治国理政能力。古代民谚“堂上一点朱,百姓千滴血”,就反映出古代百姓一旦卷入讼争就会牺牲巨大。

中国古代民间纠纷大多集中在婚姻家事、争田夺地等方面;巨量民间纠纷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亦会严重侵蚀社会凝聚力,进而导致社会无序。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下,与“讼争”相对应的“调解”成为中国古代民间纠纷的主要解决渠道。中国传统调解历史悠久,类型多样,主要类型可以归纳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主要是指由州县等基层官员主持和参与的调解。民间调解主要是亲邻、乡里、族长等乡间权威人士主持或参与的调解。如其中的“官批民调”主要是指州县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将案件批转民间调处的方式,此处的民间主要是地邻、乡里等基层组织。

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 “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是以在民所处,较在官所断更允也”。这种将官方权威与民间力量予以高度融合的制度,对于促进民间纠纷的平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有着良好效果。

“龙山经验”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弘扬“无讼”文化整合各类“解纷”资源, 形成了“党政统筹主导、法庭职能前移、纠纷分级调处”的诉源治理经验。近年来,在“龙山经验”的指导下,当地案件成讼量显著下降,“无讼”社区建设成效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的“无讼”思想,并不是不让老百姓打官司,而是将传统的“和为贵”等理念融入基层治理中,依托调解,形成人民司法与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基层社会的“无讼”追求是一种规划的理想图景,其源于司法治理实践又对其作出适当的裁剪和升华,“龙山经验”追求“无讼”的目标并非无视诉讼的客观存在,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减少讼争,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之累,是典型的诉源治理经验。实际上,诉源治理是一种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趋势而作出的基层司法实践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地方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部分。

“永康学派”与“龙山经验”

永康是望县,历史上人才辈出,其中,对永康后世影响巨大的是北宋时期的胡则和南宋时期的陈亮。

胡则,为政清廉,深受百姓爱戴,是与包拯齐名的北宋清官。毛泽东同志对这位方岩山上的“胡公大帝”曾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高度评价。陈亮见识卓越,是实学的开创者;两位先贤对永康地域文化的塑造影响巨大。特别是南宋著名思想家、文学家陈亮开拓了著名的“永康学派”。因后人称陈亮为龙川先生,故又称“龙川学派”;其与永嘉学派并称为浙东事功学派。其核心思想与朱熹为代表的性命之学相对立,主张“义利双行、王霸并用”,即强调“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力图使儒家学说切于实用,以达到“开物成务”的目标。

陈亮,状元出身,其“为人才气超迈,喜谈兵,议论风生,下笔数千言立就”,曾以布衣之身向宋孝宗呈递了著名的《中兴五论》。陈亮一生坎坷、一身正气,曾慷慨激昂地批判自秦桧以来朝廷苟安东南一隅的国策和儒生空谈误国的不良风气,影响巨大。陈亮反对性命之说,主张功利之学,高度重视对“生民之利”的急切愿望;陈亮提倡“实事实功”有益国计民生,既折射出南宋时期商品经济发达的时代特征,也超越了当时的时代认知。陈亮的“开物成务”之学主张“农商并重”,鼓励发展农业和商业,强调利于百姓利益的政治导向从而实现藏富于民,最后达到民富而国强、中兴而统一的目标。其“实学”思想对明末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三大思想家均产生直接影响,也深刻影响了永康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实际上,“永康学派”强调“义利并举”,高度重视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

千百年来,永康人民一直秉持“艰苦创业、蓬勃向上”的开拓精神,在山地之间硬生生开拓出“世界五金之都”;这是历代永康铁匠和商人千百年来“开物成务”的巨大成就。“义”与“利”的问题,在当代实际上是一个 “公正”和“效率”的问题。“龙山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选择的吸收“义利并举”思想。“龙山经验”的目标导向是既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快速化解矛盾的重要性;即通过系统化的流程再造,分类分阶段减少和化解矛盾,从根源上降低案件成讼量,从而实现淳化民风、保障民生的重要目标。“龙山经验”重视“义利并举”和“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观念,通过一系列诉源治理方式创新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相互让步、相互包容,从而塑造一个更加 “团结互助、包容友爱”的基层社会。千百年来,强调“躬行践履” 与“经世致用”的永康学派,其思想观念已深深刻入当地人民的血脉之中,也造就了今日永康的繁荣昌盛;对永康人民的思维习惯、传统习俗、社会风气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龙山经验”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与其根植于永康这片传统文化高地、根植于永康高质量的民营经济是直接关联的;“龙山经验”追求打造一流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永康学派”回响千年的深厚底蕴。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龙山经验”

人民法庭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人民法庭为基层社会化解矛盾、引领风尚、保障发展、促进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同,已成为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人民法院是“龙山经验”的重要推动者。永康市人民法院龙山人民法庭自2013年成立以来,坚持“大量纠纷解决在诉前,大量案件调解在庭前”的理念,不断拓宽诉调对接平台,开拓出“龙山经验”。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保持着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便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历史地位,影响深远。“龙山经验”充分传承和发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龙山法庭深入调查当地社会矛盾纠纷的性质种类,因地制宜设计矛盾纠纷化解的分层递进过滤解决机制;在全面推进法律实施过程中充分考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依靠群众智慧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在服务群众方面,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精神,优化诉前、诉中、诉后流程,减少人民讼累、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龙山法庭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原则,对庭前穷尽调解方式无法调解的案件,开庭后以当庭宣判为常态,不当庭宣判为例外,形成开庭后“三结束”制度,即庭审结束、宣判结束、法律文书制作结束。同时推介“模块化”案件审理模式,要求繁案精审精写,简案简审简写,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践行了“让纠纷当事人不跑或少跑一次法院”的承诺和目标。

由此可见,在审判与调解关系权衡抉择方面,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依然是司法动态治理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在客观公正理性的司法原则指导下,不会丧失司法的中立性,不会把调解运动化。“龙山经验”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脉相承的,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创新发展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中国共产党开创人民司法的一些优良传统始终在无形之中深刻影响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文化、实践。“龙山经验”在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创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尽管时代变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变了、社会主要矛盾变了,但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的初心是不变的。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变革对治理工具现代化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历史时刻,“龙山法庭”秉承“人民性”,创造性运用新技术,不断创新发展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全面贯彻新时代群众路线,实现高效率的司法为民服务目标;其本质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代的创新与发展。

综上,“龙山经验”源于地方司法治理实践,但已扩展升级到地方全域治理的综合经验;具备极强的可复制性,它叠加国家、社会、市场、公众多元治理主体,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复合的具备高度联动性的概念。“龙山经验”的历史文化根基在于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影响,这里既有传统中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也有地方性的浙东学派思想,更有中国共产党开创的人民司法理念,三大思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孕育了“龙山经验”,显示了这一治理经验的历史必然性。

在“龙山经验”的开拓发展中,人民法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显示了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步伐在加速。作为“龙山经验”重要开拓者的龙山法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法治乡村建设贡献独特力量,这是“龙山经验”脱颖而出的重要原因。

当前,“龙山经验”已逐渐在人民法庭开创的“诉源治理”经验中不断升华和发展,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下,不断地开辟出基层治理新道路,出现了标准化与制度化的趋势。如永康当地党委政府正在积极探索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格局下的“龙山经验”标准化之路;如结合党的领导这一宪法原则,探索党内法规在基层实施的新路径;如结合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探索人大代表工作室参与基层治理的新方式;如结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探索如何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新渠道。

以上这些探索必将为“龙山经验”的创新发展增加新动力、拓宽新视野,进而推动“龙山经验”从诉源治理的地方经验进化成更加符合基层特色的地方全域治理经验,从而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新智慧。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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