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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物防疫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
发布日期:2021-03-2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3月25日第06版 作者:尚进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动物防疫法,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对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大力普及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完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是继2003年“非典”之后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又一次严峻“考验”。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动物产品的交易、食用和疫病防控等问题。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审批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为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突出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新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了重要完善和创新,意义重大。


  强化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意义

  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民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食品、药品、检疫和公共卫生相关的规定的法律法规。概括而言,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中,动物防疫法对有效防止动物携带的病原体导致的各类传染病即人畜共患病所造成的公共卫生风险等情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新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的规定,动物防疫是指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工作。动物检疫制度是动物防疫立法的核心制度。动物检疫是指由法定机构、法定人员通过病理学、免疫学等诊断方法,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各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是为了防控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引发人类传染病的传播。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中,动物检疫是防范与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第一道屏障,能够及时为相关传染病的防控提供预警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化解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目的。此次修法,通过完善动物养殖、生产、加工、贮藏到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体系以及健全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着眼点和突破点,对有效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动物防疫法强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通过对动物防疫法的修订可以弥补我国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也是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公共卫生

  法律制度保障的体现

  (一)调整立法目的

  首先,新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中对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调整、修改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其中最重要的改变就是增加了“净化制度”。从法律制度来看,缺少净化制度是过去我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的制度性缺失。动物疫病净化,是指在特定场所或区域内有计划地对某些或某种重要动物疫病实施消灭的过程,其目的是消灭和清除传染源。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的净化,部分国家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我国也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的净化根据其特点需要采取检测、检疫、隔离等措施,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因此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动物疫病的净化同时也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

  其次,新动物防疫法在立法目的中新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内容。在动物防疫中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保障,这是此次修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健全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协作机制

  动物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还有衣原体病、真菌病等达200多种。人畜共患病也叫做“动物源性疾病”,是指人和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大类传染性疾病。2019年5月,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公布的一份美国国内最常见的8种源自动物的传染性疾病包括流感、沙门氏菌感染、西尼罗河病毒、鼠疫、冠状病毒感染如中东呼吸综合征、狂犬病、布鲁氏菌病(一种细菌感染)和莱姆病。动物疫病病原微生物可能在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这给相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了严重威胁和危害。

  但防控人畜共患病不可能单单依靠一个部门完成,需要多部门联合。因此,新动物防疫法规定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人畜共患病名录,较之前仅仅由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该名录相比,增加了名录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增加了人畜共患病防治协作机制的有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在动物防疫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基层政府的作用,疫情一般先发生在基层,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也应在基层。新动物防疫法增加的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协作机制规定最低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这体现了对基层治理的重视。管理机制直接决定立法目标能否实现,通过对各职能部门职权的划分以及明确相应的协作机制,并决定相应法律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这能有效防控人畜共患病、提升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协调性,进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对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保障。

  (三)加强野生动物检疫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就是做好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工作。虽然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人工捕获和参加展示、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检疫作了规定,但实践中相应的检疫标准和程序缺失,一直是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弱项。现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什么是“可能”,并无统一的标准。再者,未经检疫如何确定该动物会不会传播疫病?因此动物防疫法修订时删去了“可能”二字,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进行检疫,由之前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强制性规范,较之前更具实施性。同时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明确检验标准和规范检疫程序,弥补了之前动物防疫工作的缺陷,使之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保障。

  (四)加大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一个亮点,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现行动物防疫法对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刚性约束不强,新动物防疫法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比如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加大了对“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力度,这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进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新动物防疫法是对动物疫病防控理念的重大突破以及对重要制度的重大发展。它对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大力普及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完善动物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治理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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