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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刑事程序的权利密码
发布日期:2021-03-29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26日第05版 作者:沈德咏

权利,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人权法”,是权利保障的重要制度根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法治的发展进程,权利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受历史和发展水平的限制,刑事程序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仍然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如何创新权利理论,完善权利保障制度,仍然值得认真研究。

刘静坤教授的这本《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就是创新权利理论和制度的积极探索。尽管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呼吁加强人权保障,树立权利意识,但是,追本溯源,刑事诉讼法究竟确认了哪些权利,权利究竟包含哪些要素,谁来保障权利,如何实现权利救济,对于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尚且缺乏专门、系统的研究。如果总是抽象地探讨人权保障原则,不将权利具体化,就难以避免“抽象认同原则、具体否定权利”等实践问题。

关于权利的本源,著名思想家阿伦特提出了“享有权利的权利”这一重要命题。只有权利得到法律确认,并得到国家制度化的有效保障,才能真正为权利主体所享有。一旦权利失去法律保护,失权主体再想重获权利,就将陷入制度困境。鉴此,唯有确立法律的正当程序,营造理性宽容的法治环境,才能有效确认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反思刑事程序的权利赤字问题,特别是权利的边缘化与虚置化,唯有基于权利共识塑造正当程序,完善权利制度,才能持续提高司法人权保障水平。

基于对权利理论和中国实践的分析,本书以刑事程序的“权利逻辑”为主线,构建了权利制度的基本框架,体现出较强的理论创新性,对深入推进刑事程序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权利的确认规则以及要素分析方法。在刑事程序的深层结构中,权力和权利,如同DNA的双螺旋,搭建起刑事程序的基本框架。如何识别、确认刑事程序蕴含的权利,如何将这些权利纳入规范的分析框架,是权利制度的先决问题。本书基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以国际公约为参照系,结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中的权利进行了系统的类型化分析。其中,消极权利作为防御性权利,主要是为了避免被追诉者的权利遭到侵犯。积极权利作为主动性权利,则是被追诉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在此基础上,通过提炼刑事程序的权利要素,并结合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阐释各项权利的基本内涵,本书勾勒出一份体系化的权利清单,清晰地呈现出刑事程序的权利密码。

二是权利的信托机制以及刑事诉讼职能。权利具有惰性,被追诉者自身通常没有能力维护权利。这意味着,国家作为权利的保障主体,应当基于宪法履行对权利的保障义务。为激活权利制度,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权利的信托概念。国家作为权利的委托人,在刑事程序中建立权利的信托机制,委托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分别作为公共信托人、私人信托人,并从不同的职能角度,依法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相应地,作为权利的私人信托,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应当以维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为着眼点,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辩护空间。作为权利的公共信托,检察机关应当优化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程序的权力制约机制,避免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者侵犯被追诉者的权利。通过权利的信托机制,能够将权利理念嵌入各项诉讼职能之中,进而逐步塑造以权利为基础的正当程序。

三是权利的救济机制以及法院的制度能力。权利缺乏救济,是程序制度不够发达、法院功能不够完善的重要体现。鉴此,权利救济机制,既是确认、解释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权利付诸实践的关键环节。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关键问题不是法律规定了多少权利,而是现有的权利能否落到实处,特别是当权利遭到限制或者侵犯时,能否及时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权利的可诉性,是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前提。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有必要建立层级化的救济体系,强调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相衔接,并在庭审阶段建立独立性的程序救济机制,避免程序争议与实体争议相混淆。此外,有必要确立多元化的权利救济方式,以便与侵权行为的类型、方式和影响相适应。立足司法实践,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过程,也可以说是法院的司法权能不断优化的过程。

刘静坤教授此前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参与过多项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在调入中国政法大学后,又前往剑桥大学留学,这使得本书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国际视野,体现了他对刑事程序的深度思考。希望他在学术之路上行稳致远,持续开拓创新,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特聘讲座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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