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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亦可适用于防卫案件
发布日期:2021-03-30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3月30日第03版 作者:熊红文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对一”杀人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目击证人,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无罪往往成为司法难点。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涉案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为正当防卫,但也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正当防卫的,可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无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司法必须坚守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的价值理念是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权。应该说,疑罪从无原则可以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刑事案件。疑罪从无原则与我国司法一直倡导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并不矛盾,但在具体贯彻落实两者关系时,确实也存在一些不足,容易衍生出“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扭曲判决,这种判决表面上实现了二者“并重”,实质上牺牲了保障人权的价值。

  具体到上述这类防卫案件,不能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正当防卫,就不认定正当防卫。因为,很多案件确实没有目击证人,无法直接证明是不是正当防卫,而且犯罪嫌疑人的举证能力也是很弱的,要充分证实正当防卫往往不具备现实条件。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根据客观公正立场,控方的证明责任当然包括排除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即控方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不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控方不能完全排除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或合理怀疑,就应当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对于这类案件,笔者还有两点思考: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需要转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印证证明模式,即过于强调证据间的印证,甚至有“孤证不能定案”的说法。这种证明模式是由我国长期实行的检委会、审委会集体定案制度决定的,因为委员们没有亲历案件,只是听取汇报就要定案,所以,希望证据印证越多越好。但现实中,有的案件往往就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且没有证据印证,这种案件就不能简单以所谓“孤证不能定案”来否定这个直接证据,而应适当引入自由心证,根据自由心证对单个证据作出判断采信。自由心证并不是主观唯心,也是受到正义法则、逻辑法则、经验法则、推定法则等证据法则规制的,因而也是科学公正的证明制度。

  其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主要材料是同步录音录像,但实践中,有时存在不供不录、供了才录,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并不能真实反映取证的合法性。同时,实践中很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全程的,录音录像一打开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而根据最高检规定,应当是自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因此,要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要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且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进入审讯室开始,还要实现对每一次讯问都给予同步录音录像,包括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不认罪的每一次讯问,这样才能完整展现侦查人员的审讯过程和审讯策略,让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对证据合法性形成切实可靠的内心确信。

  (作者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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