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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的司法认定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第06版 作者:石 魏

“黑中介”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承租人生活、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中介”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作案手段专业化、套路化

“黑中介”具体行为包括虚假宣传、签订租赁合同、暴力威胁、强制搬离等,具有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获利快捷、易于复制等特点,已成为犯罪分子聚敛财产的重要手段。在实施“黑中介”行为过程中,涉案公司将自己打扮成合法、正规的租赁公司,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在首要分子、纠集者的组织、领导下,公司职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自实施整体行为的一部分,呈现套路化、专业化的趋势,导致普通公众难以发现其违法性、欺骗性。

2.组织团伙化、集团化趋势明显

相对于个人或团伙实施的“黑中介”行为,黑恶势力实施的“黑中介”行为次数更多、金额更大、后果更加严重。实施“黑中介”行为过程中,为增强威慑力及便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人多结成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甚至恶势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首要分子、纠集者的引领下,组织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等级分明、行动有序,团伙化、集团化趋势明显。

3.以追逐非法利益为目的,形式合法、本质违法

“黑中介”将犯罪行为格式化、套路化,并将整体行为分解成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由不同的成员分别实施,以制造人员分散、组织涣散的假象,但行为的最终目的系攫取经济利益。为实现非法目的,行为人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手段进行诱导宣传,如通过设置极具诱惑性的圈套引诱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形式上,租赁双方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签署租赁合同,且有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但本质上,“黑中介”行为人利用合同漏洞、故意制造违约事项等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或限期搬离,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

4.犯罪组织隐蔽性强、惩处难,对中介租赁行业危害严重

行为人在强迫被害人搬离或交纳额外费用过程中,多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软暴力”行为,此类行为危害后果缺乏量化标准、证据收集难,很难进入警方侦查视野,具有隐蔽性强、惩处难的特点。同时“黑中介”行为严重扰乱房屋租赁市场的经营秩序,住房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前国家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保障租售同权环境下,“黑中介”严重挫伤了租房群体对于房屋租赁常态化的信心,不利于地区的人才保护和经济发展,社会危害极大。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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