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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的相关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日第07版 作者:赵红肖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故意隐瞒所生子女身份,致使男方误认为亲生子女抚养的,一般称为“欺诈性抚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男方能否向女方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笔者试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1.抚养费追索的请求权基础。关于能否追索抚养费,多数人持赞同意见。具体支持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不当得利说。男方系不明真相,对该被抚养人并无法定抚养义务,而女方却因男方支付抚养费而减少了必要支出,构成不当得利。二是无因管理说。男方对女方所生子女既无法定抚养义务,也未受女方委托,男方的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三是可撤销法律行为说。男方是在受欺诈、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抚养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如男方行使撤销权,女方因欺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四是侵权行为说。女方的欺骗、隐瞒行为,致使男方承担抚养义务,直接侵害了男方的财产权,且这种欺骗、隐瞒行为与男方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少数反对者认为,根据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且大多数家庭采用共同财产制,女方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其有权从共同财产中支付抚养子女的费用。

笔者赞同返还抚养费,且支持侵权行为说。女方的欺骗行为,对夫妻共有财产制下的男方财产直接产生了损害,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方有权利向女方追偿其支付的抚养费。

2.抚养费返还数额的考量因素。“欺诈性抚养”的抚养费返还数额,可参照离婚案件抚养费的考虑因素予以裁判。因为在无特殊变动情况下,离婚时抚养费的判定因素,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支出的影响因素基本一致。具体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一是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及负担家庭开支的能力。这直接关系到经济能力及对被抚养人的经济投入程度。对主要依靠夫妻固定收入抚养被抚养人的家庭,抚养费返还不宜超过两人总收入的30%。对非主要依据夫妻双方收入支付抚养费的家庭,抚养费返还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考量。二是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三是共同抚养被抚养人的时间。男方在不明真相、抚养非亲生孩子的时间长短,系男方财产损害的持续时间段,也直接关系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支出抚养费的数额。四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及分割方案。如果离婚时女方因内疚自愿放弃数额相对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的财产权益因此没有受到侵害的,就不宜支持男方在离婚后另行向女方主张抚养费返还。

3.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男方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观点也不统一。反对者认为,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无此规定。支持者则认为,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不仅情感上受到女方的伤害,也有可能因为国家政策、年龄等因素丧失了生育自己亲生子女的机会,可见女方的欺瞒行为对男方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故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也持赞同观点,应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来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判决支持了男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且结合了当事人过错程度、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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