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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12 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4月8日第03版 作者:俞军民

  □面对现有分级处遇制度的不足,司法机关在设计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具体内容时,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功能、类型、接受程度及改革方向等具体内容。

  □检察机关更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在引入司法社工参与矫治罪错未成年人工作时,开展有计划、分步骤的岗前培训,帮助司法社工提升法学素养,提高专业水平。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将部分罪错未成年人送入观护站实施帮教,并根据观护站的考评意见,作出最终司法处理。

  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律规制及实务应对措施的相对不足。我国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管制方式存在“偏轻或偏重”情况,无中间性干预措施的缓冲,要么过于放任,要么过于严厉,两极化处遇反而可能加剧罪错未成年人与社会的进一步对立。

  我国现有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无统一的立法。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规定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因这几部法律的性质不同,故各种措施之间亦缺乏有效对接。二是无专门的机构。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机构众多,却没有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能分工和具体措施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机构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从而出现预防工作重复或无人负责的局面。三是目前分级干预措施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刑事手段操作简单,但教育、感化、挽救效果不佳;非刑事手段措施存在“空转”问题,如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难以保证效果、治安处罚缺乏强制力和有效性、专门矫治教育缺乏适用标准及操作程序、专门学校逐渐萎缩等等。

  面对现有分级处遇制度的不足,司法机关在设计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具体内容时,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功能、类型、接受程度及改革方向等具体内容。

  在宏观制度的构建上,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立法。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多种处遇措施,但在具体执行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参照国外法制建设和相关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一部比较完备,包括广泛的处理范围、多样的处理方法、相称的处理程序等在内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并依照这一思想构建一系列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体系。加快未成年人立法步伐,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可以制定《少年案件处理法》《少年保安处分法》等等。

  二是建立专门机构。从国家层面设置实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的专门机构。专门机构要负责统筹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妇联、团委、少工委等部门及吸收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士,共同负责具体处遇措施的评估、适用、监督,不同措施的转化、解除等工作。

  三是加强社会化建设。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价值追求是要推行处遇社会化,通过开放性的社区,尽可能不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比如可以采取保护管束、训诫、恢复性社会劳动等形式,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行修复。旨在通过社会服务的形式使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培养责任与自由意识,对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服务等易流于形式,缺乏规制,故应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力量的配套衔接机制,积极引入专业社工队伍,厘清边界,密切衔接,真正实现“专业的归专业,社会的归社会”。检察机关更要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在引入司法社工参与矫治罪错未成年人工作时,开展有计划、分步骤的岗前培训,帮助司法社工提升法学素养,提高专业水平。同时,要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利用检校、检团等良好协作关系,共建多方合作培育培训机制,并联合相关部门、社工机构代表等,研究制定有关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工作指引和标准,积极推动完善社工服务绩效管理,提高司法服务质效。使司法社工在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亲职教育、就业指导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合理干预和有效教育。

  从具体处遇措施上来讲,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以下几个措施值得推广及借鉴:

  一是开展检察训诫。未成年人案件检察训诫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37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的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对于存在心理偏差、认知偏差、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依法开展批评、教育、告诫等相关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纠偏、矫正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以实现预防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江苏省检察院于2018年9月27日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规程》,设置专章规定了“检察训诫”,明确适用范围、参加人员、训诫方式、时间和程序等内容。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后再次总结提炼,于2020年3月27日制定《江苏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训诫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拓展训诫范围、细化工作流程,全面规范训诫制度,增强工作规范性和仪式感,提高训诫工作成效。

  二是推广社会观护站。罪错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由检察机关将部分罪错未成年人送入观护站对他们进行帮教,并根据观护站的考评意见,作为最终处理的一项重要依据。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作出观护决定,签订《观护帮教协议》;由检察人员和社区干部、志愿者担任观护人员,在开展法治教育的同时,用社会关怀温暖幼小心灵,为罪错未成年人构筑成长平台。例如,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早在2006年就联合该市青阳街道富华社区创立“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以罪错未成年人为对象,聘请相关人员和志愿者为辅助力量,主要帮教措施包括心理疏导、社会实践、观摩庭审、就业指导、撰写心得等多种方式。运行15年来,至今无一人妨碍诉讼,无一人再次违法犯罪,所有观护对象均复学、就业,顺利回归社会。建立观护站,开展观护工作,进一步整合了各方资源,充分发挥了街道、社区的作用,使社会工作的内涵不断深化。观护工作虽然既不能取代法律和行政的力量,也不能代替学校的教育和家庭的关爱,却是法律和行政手段的补充,是学校教育和家庭关爱的延伸。观护工作从心理、法律意识、家庭关系、人格塑造、生存技能、社会责任、人际沟通等多方面全方位地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和改造,为他们重返社会做好充分准备,同时也有利于重新构建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三是探索社区网格化管控。有些地区探索在辖区范围内试点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引入检察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司法社工、志愿者团队组成专业团队进行分级干预,由公安机关建立触法未成年人数据库,根据违法次数、违法情形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公安机关同步通报触法未成年人,干预团队制定帮教计划,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网格化监管,探索建立检察训诫、公益服务、心理疏导、亲职教育、就业培训、法治教育等多方面的干预措施。

  四是赋予学校惩戒权。可参照美国在中小学校校园设置校园警察,一方面通过扮演教育者、法律顾问、执法人员三重身份,维护校园秩序稳定,预防校园违法犯罪,帮助不良行为少年;另一方面可以震慑外来力量试图染指校园,污染未成年人。最为关键的是,赋予学校以及教师必要的惩戒权,增强对不良行为少年的管教刚性,尤其是明确教师的权威,赋予惩戒权,改变当下中小学教师对严重不良行为少年不敢管、管不了的状况。建议通过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学校管制制度,赋予中小学教师必要的惩戒权,明确具有哪些惩戒权,如何行使,并确定行使程序,保障惩戒权的合理使用,同时预防滥用,提高学校和教师进行教育矫正的权威性。

  五是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美国犯罪学家赫希认为,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受到削弱,那么其实施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加,反之就会明显降低。强化罪错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提高监护能力,监督其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监管。强制亲职教育的关键在于,引导罪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正确履行教养职责,学习职责履行的方法,通过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加强对家庭的保护,对不良行为的矫治和预防。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不当管教、疏于管教或者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或者行为后果加剧的,司法机关应当责令其接受亲职教育,比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邀请专业老师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教育,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文明教育子女的能力,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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