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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协同机制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4月15日第08版 作者:武建华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黄河先后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等流域生态保护要求。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对大江大河实行全流域系统保护成为环境司法的最新发展方向。

流域是指一个水系的干流和支流所流过的整个地区。流域环境司法以保护流域生态系统为主要目标,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注重对流域内经济、社会等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和整体调整。流域环境司法强调协作协同理念,司法与行政执法加强衔接才能产生聚合作用和增幅效应。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强化流域环境司法理念,鼓励流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司法协作,构建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保护好长江母亲河贡献法治力量。

一、牢固树立长江全流域一体化保护的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

加强对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始终要求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促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更新司法理念。长江流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也是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现象较为严重突出的区域。强化长江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既是长江生态环境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要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不断强化生态公平、预防为主、注重修复、系统治理、严格执法的理念。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加强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又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

完善审判规则。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及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提出要求。出台《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021年1月4日,出台《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试行》,确定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环境治理与服务环境资源案件五种类型。

二、创新适应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环境司法体制机制

2016年1月以来,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诉讼案件4944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91件。

有序推进专门机构建设。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483个、合议庭(团队)468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52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长江流域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通过不断加强业务培训,锻造了一支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完善集中管辖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形成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从审判组织、管辖模式、工作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对流域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湖南在全省已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的基础上,2019年又新设立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7个专门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流域内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创新生态修复方式。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各地法院出台专门意见,在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江苏法院将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生态司法+修复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构建不同层次的长江全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模式

打造全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推动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推动流域内异地法院之间在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法律文书送达等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今年拟扩展到长江流域全部1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

推动重点区域跨省域司法协作。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4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完善省域内司法协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7家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沱江流域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联手为沱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四、建立协调联动和多元解纷的协同工作机制

在加强司法内部协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福建高院与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修复费用和赔偿金专款专用。浙江、湖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等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出台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的意见。福建、湖北高院针对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出台相关联动机制或管理办法。福建高院出台《关于设立福建省高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的意见》,将司法工作与河长制相衔接。湖北高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遏制、及时调处生态环境矛盾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贵州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衔接配合工作五项机制的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建立“10+1”环境纠纷诉前化解平台,将矛盾纠纷前移,取得较好效果。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协同当地政府设立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专业的环境律师对该区域引发的环境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加强长江司法保护集中宣传,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时间节点,组织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公开、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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