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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加强我国国际法研究与应用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09版 作者:刘仁山

我国国际法学界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并为我国政府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自1978年确立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初步形成,国际经济法也被确立为独立的学科。国际法学体系下的分支学科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网络法、极地法、外层空间法、国际能源法、国际文物保护法、国际卫生法、国际难民法、国际体育法等新兴的国际法学科分支也得到一定发展。在此学科体系的基础上,我国也形成了由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不同层次构成的国际法学人才培养机制。进入新时代以来,因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我国国际法学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国际法的人本化、国际民商事新秩序、国际交往互利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国际法等具有中国理念的国际法主张进行探讨和论述,提炼中国国际法实践的经验与智慧,产生若干反映中国立场的国际法主张。

  在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我国充分发挥国际法的制度性功能,提供了诸多保障对外开放和稳定国际秩序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包括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公共产品,都吸收和融入了我国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成果。

  但与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求相比,我国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尚未形成重大原创性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国际法研究缺乏主体性,中国国际法学者在世界上的话语权仍较为有限。

  迄今为止,我国国际法学者并未提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的原创性和重大影响的国际法理论或学说。国际法研究的体系建构也不充分,不少具体领域的研究呈现重复性和碎片化的特点,研究方法单一,跨学科研究匮乏。大部分研究过于追求“国际”或“域外”,缺乏必要的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提炼总结以及叙述中国实践的能力不强,国际法研究的主体性尤为缺乏。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未来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和国际法治领域话语权的构建。

  二是国际法学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地位的弱化,不利于国际法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化。

  新一轮改革开放对国际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对我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让我们必须正视并有强烈紧迫感的是,虽然中国国际法的教学研究从复兴到发展已逾40年,国际法人才匮乏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能够独立从事国际法实务的法律人才数量极为有限。尤为令人遗憾的是,继1997年我国在进行学科专业调整时,取消国际法学本科专业,取消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个法学二级学科之后,2018年《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调整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上采取了所谓“10+X”分类设置模式,降低了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应有地位,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不再将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必修课,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学时和学分也大幅消减,这对国际法人才培养及人才储备的消极影响不可忽视。

  三是运用国际法表达国家利益和抵御风险,影响并塑造国际法规则与实践的能力不足。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借助国际法界定中国的利益,利用国际法维护中国的利益,通过国际法抵御中国面临的风险,应是我国参与并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践行国际法治的重要方式。但是,目前我国对现行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解释力较为有限,总体运用国际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高。继而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不足,更难以通过自身阐述和实践影响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实践。

对策建议

  一是凸显国际法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强化我国国际法研究的主体性和国际法实践领域的话语权。

  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的研究和思考,宜精准把握转型之中的我国实际,并服务于我国的建设和发展,而不是盲目追踪国外研究最新状况。国际法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之间应建立充分的信息互动与协同对接机制,充分知悉国际政治进程中国际法的运作实态以及其间内含的主权国家利益维度。近年来,外交部、商务部等政府部门也主动搭建平台,引入知名国际法学者介入国际谈判或国际争端解决。这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我国国际法研究的主体性。但是,这种既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尝试,还有待进一步常态化、体系化与制度化。应建立健全法律专家参与机制与国际法专家智库,并保持其专业性、恒定性和连续性,使具备资历的、熟悉和精通规则的法律专家能够直接参与谈判和其他法律外交活动,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实践领域的话语权。

  二是将国际法学提升为一级学科,将国际法人才培养工作提升为紧迫的国家战略。

  从目前我国对国际法学的定位而言,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际法的独特性及其在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无论是从确定的研究对象、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来看,还是从学界的普遍认同以及社会对该学科人才的需求来看,国际法学完全符合设立一级学科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把国际法学提升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法学门类下设置法学(以国内法学为主)和国际法学两个一级学科。借此在高校设置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打造会聚高素质国际法教师和专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平台。加快推进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动与民法典相关联的重要法律国际法典的编纂,为我国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提供最基本的遵循。在填补和凝练新的国际法专业方向方面,尤其要注重和探索国际法与相关学科或专业的交叉整合。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际法是我国应对外部挑战和风险的有力工具,将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工作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并加快落实。

  三是增强塑造和影响国际法发展的能力,积极运用国际法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在我国力倡国际法治和坚持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主义立场的当下,相关部门需要适应将国家主张通过国际法的术语来表达,将国家利益利用国际法的机制来维护,并积极运用本国的价值观和利益取向来塑造国际法规范的形成与实践。尤其要充分利用国际法的不完善、不全面、不确定的特征,充分利用国际法体系中的灰色地带,通过规范的解释和创造来表达自身的观念和立场。从而促进国际法的规范和体系创新,真正运用国际法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应着力加强国际规则制定、议题设置、统筹协调等方面能力建设,构筑深度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综合能力体系。为达成上述目标,我国应进一步提升国际法实际运用能力,建立健全我国涉外法务工作制度,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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