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海纵览 >> 报纸理论
落实法官司法责任制的根本遵循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11版 作者:康天军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责任制的鲜明要求和经典论述,为构建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了根本遵循。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深刻把握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义,指引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符合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和规律的轨道上有力推进,意义十分重大。

  一、法官司法责任是审案判案的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凡是进入法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这一要求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一段时期以来,有一些法官不在审判一线办案,还有一些办案的法官对案件裁判没有决定权,这些现象不符合司法规律。没有办案,就没有司法责任;没有办案主体,就没有责任主体,就无从谈起司法责任。因此,必须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突出办案这个法官主业,才能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实现法官权责相统一,从而切实施行司法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法官司法责任是法官针对个案的审判责任。马克思指出:“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恩格斯也指出司法权只是“涉及这个或那个人的事情”。列宁也在经常列举判决错误的具体案件中指出那些法官应当受到严厉惩处。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是将法官的司法责任界定在个案审判之中,要求法官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负责。

  二、法官司法责任是公正审判案件的责任。马克思强调,法官要“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里的“认真”不能用普通意义上的语义来理解,而应该作为一项法律上的义务来对待。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法官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事实判断的客观合理性,从而最终使裁判符合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对案件认真审理的责任,体现了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认真审查而后作出判断的司法逻辑,体现了司法活动的规律。同时,法官司法责任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责任。法律适用并非简单地照搬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深入细致的判断、裁量过程。马克思指出,“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法官“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这些论述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一脉相承。法官必须“依法”进行审判,法官解释法律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实现司法公正,否则就不能称作“法律的真正解释者”。

  三、法官司法责任是实现百分之百公正的责任。公正是良性社会的基本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司法的价值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实现司法的这一价值目标和功能作用。现实中,由于认识水平、司法能力、客观条件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法官有时可能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出现极少数错案。但是,这绝不能成为错案存在的理由和借口。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法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价值是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我们对司法公正应当有更高的标准。每一名法官都必须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的价值目标,尽最大努力实现这一目标,消灭冤假错案。如果出现错案,应当做到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并查清原因,根据情形追究相应司法责任。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法官必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求“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国法官司法责任是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特殊责任,意味着要对法官违法违规审判行为终身追责,这是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不仅提出了法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而且提出了对违反司法责任制的法官实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这一具体、明确、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官司法责任理论的新发展,司法实践中应尽快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