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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审判关口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发布日期:2021-04-22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2日第05版 作者:刘金洲

刑事审判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院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一、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人民法院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首要政治任务就是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事实上,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包括防范冤假错案,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也是行不通的,最为重要的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二、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必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关键是广大刑事司法人员要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重刑主义等陈旧落后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在强化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

保证庭审发挥决定作用。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

三、要充分维护辩护律师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要深入推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扩大适用通知辩护的案件以及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明确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驶辩护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不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四、要强化承办法官办案责任

要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审判团队,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防范冤假错案,法院责无旁贷。防范冤假错案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多措并举,也需控、辩、审等诉讼主体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同时,防止冤假错案也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场持久、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既不能期待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奢望整个过程一帆风顺,因而需要审判人员以及相关主体不忘初心,严格执法,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

(作者系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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