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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量刑指导意见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15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7月15日第06版 作者:邓定永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与此前多个版本量刑指导意见相比,本次《意见》亮点颇多。

  检察机关首次作为起草单位参与量刑指导意见的制定。最高法启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始于2008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经多次修订,增加了适用罪名范围,逐步优化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最高检随之于2010年2月出台《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目前已经从幅度量刑建议逐步向精准量刑迈进。新《意见》,需要承载法检两家对量刑问题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新立法进行协调、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意见》对此做出了回应,在总则中将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年龄标准与修正案保持一致。具体罪名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10年以上量刑幅度相对应,规定了“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退赃挽损从宽”的立法精神。针对集资诈骗提升法定刑档次,将量刑起点分别调整。对调低法定刑的职务侵占罪,三档量刑起点也分别调低。

  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对缓刑适用原则和具体罪名中缓刑适用条件予以明确,对部分严重罪行、严重情节作出说明,为认罪认罚从宽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加大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幅度。《意见》明确提出缓刑适用的原则,即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意见》对23个具体罪名缓刑适用条件逐一明确,且进一步落实缓刑适用的普遍性,即上述全部罪名均可以依据前述相关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同时,对强奸罪、抢劫罪、电信诈骗犯罪、部分严重的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法益侵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则要求从严适用缓刑或“从严把握从轻量刑幅度”原则。此次《意见》大大提高了减轻幅度,规定认罪认罚同时具备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和具体罪名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以往量刑指导意见更关注主刑裁量,此次《意见》主要增加了罚金刑的适用原则,并针对23种具体罪名,将应当并处或单处罚金罪名中的罚金刑适用标准作了列举提示,强调以犯罪情节为根据。《意见》指出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来决定罚金数额”,以避免罚金刑“打白条”的问题。具体到各个罪名,则是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各罪特点以及司法解释中对罚金刑的判罚标准,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如针对盗窃、敲诈勒索犯罪中,犯罪数额无法计算或者未实际获利的,规定了限额制的罚金标准:盗窃罪中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增设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作为从宽情节的制度,增加了老年犯、聋哑人或盲人犯罪从轻处罚幅度,充分考虑了行为人身体残疾状况对刑罚适用的影响。如果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这给辩护人提供了另一条有效的辩护途径。况且,上述情节与认罪认罚从宽、自首、坦白等情节并不竞合,可以分别计算,同向相加。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在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依法免除处罚。

  酒精含量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决定性作用明显降低。以往司法实践中,刑罚偏重、唯酒精含量论、缓刑适用较少等问题饱受诟病,此次《意见》对此都有调整。例如,将原来的定罪标准予以删除,同时取消具体量刑幅度对应具体情节的做法,甚至取消了免罪免罚的规定,改为“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将定罪权和量刑建议权最大化。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法律实践教学中心)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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