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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4-06-14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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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行政法治重要论述研究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诗豪(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一系列关于行政法治的重要论述,总体而言可概括为以建成法治政府为重要目标、以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重要前提、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为核心要求、以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为重要手段、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关键环节、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要抓手、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为主要动力等七大主要内容。以上七大主要内容呈现出党的领导与依法行政相统一、统筹安排与重点突破相统一、依法行政与深化改革相统一三个显著特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应该以狠抓效果为策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立改废释纂的方式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以整合放权的模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严而有度为目标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法治;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算法规制


  2.数字行政的算法风险及法律规制:法国经验与中国意义

  作者:杨一健(蒙彼利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公共行政数字化、算法化已成为数字化时代行政技术变迁的趋势。从行政法治角度看,如何对算法风险进行法律规制,渐成行政法组织和制度变革的重大命题。将算法引入行政活动,在提高行政效益的同时,亦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对算法行政之风险的应对及管理,是行政法制度面临的一个普遍性挑战。在这个意义上,域外经验具有很强的本土意义。法国行政法从规范“基于算法作出的具体行为”的角度,展开算法行政法律规制的制度探索。从法律实践观察,以算法行政公开透明为中心的行政法规制框架虽具有一定效用,但无法有效应对多元的复合风险。对算法行政进行法律规制,需要在强调算法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源代码合理性、转译可靠性、数据源合法性、算法行政可诉性等维度展开系统性的规制。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算法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制



  3.论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风险的“人在回路”治理模式

  作者:陈悦(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摘要:现阶段,针对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风险,采行的是一种“计算中立”的算法治理模式。该模式肯定算法决策技术的应用价值,并通过提升算法透明度、确保公民可解释权的方式应对正当程序挑战。但以欧盟为代表的部分国家认为不能完全信任和依赖算法决策,并提出全新的“人在回路”治理模式。该模式通过在算法回路中引入有意义的人类监督,力图在公共行政中寻回人的自主性,以人类价值判断应对更高层面的算法决策风险。不过,“人在回路”模式是自动化行政中算法决策风险治理的补充式发展,并非是对“计算中立”模式的替代,亦有其适用限制。

  关键词:人在回路;自动化行政;算法决策;人类判断


环境行政法


  4.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规范检视与完善路径

  作者:陈海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以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为依据,免罚清单制度已经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得到广泛的适用。然而,由于对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本质属性存在争议,影响到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应定位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行政裁量基准,而不是行政处罚。以裁量基准视角对实践中的生态环境免罚清单予以检视,能够从要件裁量、效果裁量、逸脱条款等方面对存在问题进行解释和分析。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完善,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类免罚情形的“要件裁量”、以逸脱条款扩充“首违不罚”效果裁量的空间、妥善处理生态环境免罚清单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关系、完善生态环境免罚清单的适用程序。

  关键词:生态环境免罚清单;裁量基准;首违不罚;逸脱适用



  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体系构造

  作者:潘佳(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功能定位,是专门立法和该领域法学研究的核心议题。目前,学界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定位的认知还存在理论误区,难以有效解释立法并指导实践,亟待理性审视。在激励类型上,生态保护补偿属于补偿环境资源使用权受限型激励,以“生态保护公法义务+补偿支出公法义务”作为主要激励范式。实然和应然层面的生态保护补偿激励本质为公法义务导向型激励。公法义务导向型激励定位,为准确理解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整体制度实践提供了分析框架,并塑造了与之相应的制度构造。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制定,在理念和制度上深受公法义务导向型激励影响,但是,后续立法完善仍有待深化应然定位,实现体系性与规范化的融合。

  关键词:激励;生态保护补偿;公法义务;生态保护义务;经济补偿义务


学术专论


  6.我国新传染病防控的法治路径研究——基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分析

  作者:刘兰秋(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

  摘要:对病原体未知但病原性较高、需要紧急采取强制防控措施的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建构全周期防控机制,是我国当前公共卫生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挑战。《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引入“新发传染病”这一医学术语,容易造成新的混乱;并列规定“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机制缺乏科学性;“新发”“突发”传染病监测、报告及即时防控制度未能充分理解和尊重新传染病的特点,亦未形成闭环防控机制。应基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在《传染病防治法》中直接引入“新传染病”的概念并将其法定传染病化,明确规定新传染病强制性防控措施的具体适用,重构包括新传染病监测、报告、判定、信息发布、紧急处置、应急响应在内的分阶段、全周期的闭环防控机制。

  关键词: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法定传染病;新发传染病;新传染病;防控机制



  7.论公共数据的范围

  作者: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立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外延逐渐泛化,这种趋势有其理由,但也带来了对规范精准化、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数据价值发挥等方面的潜在挑战。界定公共数据需要回归其制度目的,核心在于基于行政用公物的共享与基于公众用公物的开放,也就是需要界定哪些数据基于某些实体理由,在满足一定程序要求后,需要承担共享和开放的特别公共负担。其中,实体要件包括职权性、依赖性、支持性、基本性与意志性,程序要件核心为命名。基于此,行政主体数据因其职权性天然构成公共数据,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数据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方构成公共数据。

  关键词:公共数据;概念界定;制度目的;立法建议



  8.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判定规则

  作者:马琳昆(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

  摘要:因原则性条款与特殊性条款规则冲突、不确定法律概念识别困难以及规范功能与实际功能匹配矛盾,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在执法层面适用的准确性存疑。立足现有规范体系,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具有监督、警告、制裁等多重目的,而行政处罚决定又涉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否公开就需要对不同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衡量。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能简单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之规定,而是应先根据公开之目的择准利益偏向,判断分属应当公开或应当不公开之类型后,再对公开与豁免公开之理由进行辨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作为应当不公开类型的豁免理由,需要结合行为标准、主体标准、时间标准进行解释,以此构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理性判定规则。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9.论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

  作者:牛佳蕊(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解释性行政规则是蕴含大量行政专业性判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往往决定了法律规范的实际含义,产生着相较于法律规范更为直接的效力,存在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引发了诸多司法争议。为了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其一,可引入“立法机关授权意图标准”,首先对行政机关的“制定权限”进行判断;其二,完善当前形式合法性审查标准,调整“超越职权”“抵触上位法”“权利义务”等标准的具体适用,酌情审查“专家参与”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其三,构建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准备了替代解释”“新旧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一致”“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解释性行政规则是否具有行政专业性”等审查标准。

  关键词:解释性行政规则;行政专业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



  10.论政策裁量的司法审查

  作者:黄琳(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会直接援引当时当地的政策文件进行政策裁量,也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依据相应的政策性文件精神来间接导入政策裁量。政策裁量肩负着“政策考量”与“行政裁量”两个不同面向的任务,帮助行政机关筛选出法律授权范围内的适当解释结论,并对其产生正反双重影响。案例分析显示,司法审查倾向于不尊重政策裁量结果且审查姿态不统一,削弱了政策裁量的正面效应。其根源在于我国法院兼具纠纷解决型司法与政策实施型司法双重特质,在政策裁量司法审查过程中,追求社会效果的政策实施职能更为重要。为此,应建构起政策裁量司法审查的理想框架,法院可以通过探索政策裁量的生存空间、检视政策裁量结论的合理性、明确司法审查介入政策裁量的限度来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解释;公共政策;政策裁量;纠纷解决型司法;政策实施型司法



  11.综合执法权下沉乡镇街道的实践样态、现实困境与法治回应

  作者:郭胜习(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既有的“行政委托论”和“法律法规授权论”无法有力解释“综合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此作出法治回应。理论层面,澄清“行政授权理论”内涵外延,明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命令决定”的职权转移模式才属于“行政授权”的范畴,法律法规授权与行政授权属于相互并列的两个概念;实践层面,从组织法角度对乡镇街道进行概括性赋权,纾解单行法律法规授权局限性与综合行政执法需求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明确执法权下沉权力清单的间接效力,赋予乡镇街道必要的选择空间,合理配置下沉执法权;完善执法权下沉的评估制度与审批程序,建立双向互动机制。

  关键词:综合执法改革;执法权下沉;职权转移;行政授权


青年论坛


  12.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适用困境与纾解路径

  作者:刘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重作判决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给付类从属判决。实践中,重作判决的适用存在适用要件不完善和裁判形式不明确等困境。这不仅影响重作判决制度功能的发挥,也造成了重作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的混淆适用以及界分困难。重作判决的适用要件可归结为前提性要件、必要性要件、可能性要件,即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被诉行政行为或争议法律关系须被重新处理、被诉行政机关具备法定职责且具有重作可能性。在裁判形式方面,根据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同时兼顾救济实效性,重作判决应以程序性裁判为原则,以指示性裁判为补充。关于重作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的界分,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应适用履行判决而非重作判决,重作判决与变更判决则是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关键词:重作判决;司法审查有限原则;程序性裁判;不履行法定职责



  13.行政撤销判决的禁止反复效力

  作者:谭耀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就行政撤销判决而言,其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即不能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此种禁止反复效力不仅适用于撤销重作判决,也适用于未责令重作的撤销判决。由于此效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判断施加了相当大的限制,其范围必须得到合理厘定。在主体范围方面,禁止反复效力应当及于诉讼的当事行政机关,包括被告行政机关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对于当事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职权变更等特殊情况,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接受禁止反复效力的拘束。在事项范围方面,禁止反复效力产生于与撤销判决之主文形成一体的判决理由。判决理由中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事实依据、理由要素、处理方式等的判断以不同形式拘束着行政机关的重作行为。而由于法院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准时系行政行为作出时,原则上禁止反复效力的基准时也是行政行为的作出时,即行政行为送达相对人的时间点。

  关键词:行政撤销判决;禁止反复效力;拘束力;既判力



  14.论房屋征收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责任之适用

  作者:彭跃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对于征收强制拆除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司法实践形成了“确认违法+补偿”和“确认违法+赔偿”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路径。基于实现实质正义和充分填补当事人损失的考量,法院采用“确认违法+补偿”的迂回方式克服了行政赔偿在损失填补功能上的先天不足。但该裁判路径脱离了制定法的解释与适用,在法治国家并不可取。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满足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基于征收应承担的补偿义务构成竞合。法院应当对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主张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彰显行政赔偿预防违法与惩戒之功能。行政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以《国家赔偿法》第 2条、第 4条第 1款第 3 项以及《审理行政赔偿的若干规定》第 27 条为实体法依据。赔偿责任之承担包括金钱赔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市、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作出的补偿决定,不发生赔偿责任消灭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违法征收;强制拆除;直接损失;补偿义务;行政赔偿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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