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编纂 1.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历史中的法律渊源 作者: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为保持生态环境法典的安定性、简洁性、融贯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功能性强、过于细密的、价值理念悬殊的规范应由单行法另行规定。为保持法典的开放性,未来的新型单项立法不可避免,单项立法应在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再出发。指导案例有效地发挥着生态环境法律辅助作用,生态环境法应回归混合法型的中国法律传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后,地方立法应在中央立法指导下再协同,生态环境民间规范则构成补充性规范。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应当摒弃对完备性过度追求的负担,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新起点,提炼、纂修、汇编既有规范,同时为单行法、地方立法、民间习惯法留下接口,并允许判例填充法典留下的空隙。生态环境法典需要面向未来,不断调适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适时自我更新。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单行法;地方立法;判例;民间规范 2.环境健康保障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 作者:朱炳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保障公众健康既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原初目的之一,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目标。这不仅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在理念层面呼应“以人为本”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宗旨,也要求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构建健全的环境健康法治体系。我国环境健康法治保障在理念实现机制、规范体系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难以适应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环境健康法治需求,困顿于“见物不见人”之弊。在此情况下,应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发挥法典的体系化效益,完善环境健康权益保障体系,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以环境健康法的秩序价值为导向,构建以环境健康风险预防为中心、以公众健康优先保护为根本、以公众参与为基础的环境健康保障的法治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宜采用“总则编专节+分则编特别规定”的篇章结构,通过健全的环境健康保障体制、机制和制度,实现环境健康保障与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融合与内洽。 关键词:环境健康;环境健康风险;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化;保障公众健康 广告监管 3.互联网广告规制的反思及理念更新 作者:高秦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广告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规制的目标在于既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亦需以灵活、适应性甚至前瞻性的方式促进产业和技术持续创新。规制机关的考量重点应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而自我规制则需要对透明度、问责等问题予以关注,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权。互联网广告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处于独特且至关重要的交叉点,数据与算法的技术又使得传统的规制方法不具有相称性。政府规制、企业与产业自我规制以及社会监督的态势能够实现合作协同的治理格局,但是易于忽视实质问题的解决并导致规制难以经得起技术发展的考验。面向未来的规制理念能够有效回应技术演进的需求,能够使多元主体共同形成具有前瞻性、灵活性的规制工具和程序,能够更好发挥互联网广告的积极功效,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政府规制;面向未来的规制;个人信息保护 4.网络直播营销广告的监管原则设定与规则完善 作者:赵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作为商业广告之一,既受到作为一般法的《广告法》规制,也受到作为特别法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同时,此类商业广告所依托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还受到诸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作为交叉调整对象的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体现了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关注,但也因交叉调整存在规则衔接和适用难题。作为营销方式的宣传和广告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网络直播营销广告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如何设定,广告主体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如何细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直播;监管原则;广告主体;行为模式;后果模式 5.平台信任机制构建中的调控型治理转向——以直播带货与《广告法》适用冲突为视角 作者: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平台经济中生产和交易方式的更迭,导致信任机制也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面对以直播带货为代表的网络动态营销业态,以《广告法》为代表的控制型监管模式出现适用困境。该模式秉持风险厌恶的理念,通过前端审核并减少信息数量的方式来控制风险。平台实践中发展出来的“调控型”治理模式,基于实时检测技术、数据处理和算法分析,运用信用工具、信息工具以及平台增信工具等,激励行为主体生产更多数量的可信信息,建立新型信任机制并控制风险,可以成为平台治理模式转型的方向。 关键词:平台治理;信任机制;直播带货;广告法 学术专论 6.立法中权利规定的语言范式研究 作者:张恒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科学立法需要科学地、恰当地规定权利。这种权利规定除了要符合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的之外,在语言形式上的要求就是用语精准、语义明确、行为导向明晰。这要求立法者必须注意权利规定所使用的一般语言范式和特殊语言范式,坚持以明确的行为作为权利载体,避免以某种利益、以具体实物、以某种价值作为权利载体。为避免立法中权利概念呈现自我矛盾的两种语义,需要在立法中引入“法益”概念。以“法益”来统称那些需要以对他人的义务规定来提供保护或提供满足的被动性利益,它们包括“本益”“名益”“公益”和“权益”。 关键词:权利规定;一般语言范式;特殊语言范式;权利载体;法益 7.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考察:问题、经验与方案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摘要:吊销、破产、简易注销等机制在近年来清理僵尸企业的实践中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比较域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强制注销、强制除名等多种制度具有差异性,应该坚持以强制注销为核心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建构,同时注重发挥我国既有制度如吊销机制的协同作用,注意健全配套机制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惩戒机制以促进企业自行清算后退出,减少对强制退出机制的过分依赖。 关键词: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行政解散;强制除名;强制注销 8.论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作者:董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程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为了充分发挥区际行政协议在粤港澳合作中的独特价值,必须对其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以协议内容能否直接执行为标准,可将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划分为规则类协议与规划类协议,需要分别认定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则类协议属于行政契约,当前仅具备软性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短期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批准,未来则可以考虑授予行政机关缔约权并赋予规则类协议法律渊源的地位。规划类协议只有契约之形而无契约之实,属于一种特殊的政策性文件,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关键词: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行政契约;政策性文件;协议效力 9.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溢出风险及监管规则研究 作者:张军荣(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爆发式增长引发了数据风险及监管难题。为明确AIGC的溢出风险并确立相应的监管规则,通过梳理AIGC在各典型应用场景的发展现状,厘清了AIGC存在的数据污染风险、信息泄露风险、数据歧视风险和通用性伦理风险。通过对比国内外AIGC监管的制度内容,发现当前监管模式存在人力监管能力不足、“产品”质量标准缺失、数据歧视监管规则缺失、分级管理规则模糊四个方面的缺陷。相应地,提出了建立以技术监管规则、质量标准规则、无歧视规则、分类分级规则等为基本内容的AIGC监管体系。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风险溢出;技术监管;质量标准;无歧视规则 10.论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处罚归责标准重构 作者:石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摘要:风险社会中的新兴科技行为发生了结构性改变,相较于受到行政规制的一般行为而言具有多元风险性。对蕴含风险的新兴科技行为进行行政归责挑战了传统行政处罚体系。以人类基因编辑行政处罚为考察对象,发现风险社会背景下的行政处罚归责困境在于对责任主义立场的冲击、对具体危害结果的背离、对客观因果关系的突破。由于不同法益类型和不同归责功能影响归责要件的形态和证明程度,故破解归责难题需要遵循类型化思路。在区分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性法益、惩戒功能与预防功能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处罚归责标准的层级化构建体现为:侵害物质性法益的惩戒归责标准、威胁物质性法益的预防归责标准、侵害精神性法益的惩戒归责标准、威胁精神性法益的预防归责标准。风险归责原则统摄之下的不同归责标准与特定的主观要件、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相对应。 关键词:风险社会;人类基因编辑;行政处罚;风险归责 青年论坛 11.论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母光栋(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指导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实践的重要遵循。首先,应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公益保护、监督、治理、共赢等经过长期实践深入人心的理念,是形成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观念基础。其次,要按照适度抽象性、时代特色性、体系涵摄性、实践指导性的标准,对各方面在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立法原则、工作原则、办案原则、法律原则等进行筛选和提炼,在传统三大诉讼法通用原则的基础上,提炼出符合检察公益诉讼法特质的若干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当既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同时也适用于检察公益诉讼整个制度体系,贯穿于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框架和主要规则,引领和指导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践。综合分析现有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其内涵外延,以及学术界就这一主题的相关理论概括,公益保护、依法监督、协同共治等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有了较好的共识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公益诉讼法;理念基础;确立标准;基本原则 12.领域法法典化的教义学反思:以体系化为中心 作者:仇晋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领域法的观点难以否认经济法、环境法等法律体系的部门行政法属性。领域法的任务导向和问题意识决定了其无法采用传统教义学的核心概念作为自身的体系化工具。指向个人利益的权利概念难以契合领域法的公共利益本位,应当主要在客观价值秩序的意义上使用。领域法在构造上以政策工具为主要内容。政策工具关注行政活动方式的功能和目的等实体要素,与行为形式论存在根本差异,无法进行概念演绎,这导致领域法难以建立起一种概念演绎体系。领域法无法采用教义学形态,这是领域法难以编纂为体系性法典的根本原因。领域法的法典编纂是一种汇编型法典,其总则部分没有核心概念,应当主要规定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一些比较重要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法典化;领域法;核心概念;行为形式论;法政策学 13.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方案建构——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的分析 作者:王振硕(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秩序实然统一立场并未得到立法支撑,在司法中也不具备践行条件。基于法秩序实然统一立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所提出的一般违法性标准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可罚的违法性标准在实践中缺乏适用的空间和必要性,导致对空白罪状未予以实质解释和对行政行为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实践误区。法秩序应然统一立场符合立法和司法现实。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法领域共同目的、法律行为规范属性和刑法补充性原理的质疑无法否定违法相对论的正当性。应当以违法相对论为立场,依据法益还原理论限缩识别保护法益,立足刑法规范目的实质解释空白罪状,遵循合法性要求独立审查行政行为,适用但书规定提供出罪路径,建构排除行政法与刑法规范冲突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方案。 关键词: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