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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4-07-22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4期

2024年8月出版



专论一:金融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郭雳: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动态协同进路


洪艳蓉:新《公司法》下的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


沈伟: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


专论二: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


陈金林: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


袁国何: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王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思想


季卫东:数据与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齐延平、田奥妮:司法数字公开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整体—责任”模式


汪庆华、胡临天: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机制的技术与法律建构


杜牧真:数据难以确权的误区澄清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灵光独耀:沈宗灵与中国法理学


批评


陈金钊:需要嵌入逻辑的中国法理学


吕思远:体系解释的批判性重构


吴景键:阶级理论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学术思想再考察


策略


陈鹏宇、薛桂芳: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可行性、困境与纾解


周乾:农地经营权信托的价值、羁束与中国式现代化路径


高泓: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反思与建构——《公司法》第191条的解释论



封面图为齐白石先生所作《石门二十四景图·藕池观鱼图》,因设计需要,略作改动,特此说明。

专论一


  • 金融法律前沿问题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此,本期专论三篇文章聚焦金融法律前沿问题,分别就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以及金融合同效力判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阐述。


  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撰文《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及其动态协同进路》。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的国家金融安全需要在金融高质量发展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双重维度下解读。国家金融安全呈现出科学性、发展性和统筹性等基本特征,防范风险是国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中小银行危机事件显示,金融法治亟须硬约束的金融风险早期纠正制度。硅谷银行危机处置在监管职责分配、机构级别设计和处置协调配合等方面较为成熟,反映出金融法治的动态性与协同性趋向。有必要从金融领域修法、跨品类融合立法、国内金融与非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地区和国际金融监管协同等维度出发,推动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朝向动态协同转型。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洪艳蓉撰文《新<公司法>下的债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新《公司法》对我国债券治理格局的重构主要体现于:其一,强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证监会注册;其二,细化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规制利益冲突并赋予投资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三,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为发行人提供了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债务危机的高效途径。但新《公司法》仍未明晰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被操控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法制。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沈伟教授撰文《金融合同效力判定中民商法不完备理论的困境和解围——以资管通道合同为切入》。金融司法在金融风险克服方面的监管者定位使得金融合同效力的司法判定陷入所谓的“民商法不完备”困境。实践中资管通道合同效力认定常基于《民法典》第 153、154 条。金融合同效力司法判定因民商法不完备而出现监管化困境,利益衡量方法对解决该困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有助于达到监管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的有效平衡。以通道业务及其风险为基础,通道业务纠纷可以被类型化划分,并被相应裁判规则所约束。法院应当优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除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危害到了金融稳定利益。可以优化的方案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引入资管通道合同的效力认定过程,对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等职责进行理论梳理和澄清,并对金融司法协同论作出补足。


专论二


  • 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颁行,强调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立法理念,完善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的结构特征,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治理体系初步成型。本期民营企业反腐专题研究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主持,三篇文章分别从修法理念的嬗变、新设罪状的解释以及经典罪名的适用三个不同层次和角度,巡视了民企内部人员犯罪的重点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陈金林副教授《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治理逻辑——< 刑法修正案(十二)> 的突破及其司法展开》一文,对修法的宏观理念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解。首先回顾了我国涉民营企业内部治理的刑事立法历史,试图总结并反思支配该领域的基本逻辑。作者认为,过去保护民营企业的立法思路,是一种临摹国有企业保护的思路;但是,这种临摹式的立法和同等处罚逻辑,会导致民企内部犯罪治理的道德化倾向、“反噬” 民企利益的弊端。而《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此的纠偏表现在,在侵害民企的场合,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处罚增加实害结果要件,以及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增加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限制条件,这些相比于国企限缩了处罚范围。作者提出,刑法介入国企内部治理是行使产权管理的方式,而刑法介入民企的内部治理,是在介入其他主体享有产权的领域,因此,民企内部犯罪原则上是“内部” 问题,刑法在介入时必须尊重民企特有的经营逻辑和问题解决方式。例如,犯罪成立应以实害结果为要件,追诉原则上以被害企业的告诉为前提等等。该文提出了一种与主流观点大相径庭的看法,不是追求国企和民企“形式上”的平等保护,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两种企业类型的根本差异,刑法的保护方式也不应当完全的“平等”。文章的分析角度独特,能够将历史纵深的宏观视角与罪状修改的具体设置相结合,值得一读。


  需要探讨的不仅是修法的宏观理念,还有新设罪状的法律解释问题。不容否认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之前,《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有关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实施同样的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不构成犯罪,这在社会公众的观感上,的确易留下刑法对民企的保护力度弱于国企的印象。因此,平等保护才成为本次修法思路的一种主流论调。不过,本次修正之后,是否就意味着国企和民企的刑法保护,在法理诠释和司法实践中也应作统一理解呢?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文,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为例,对此问题做了详细的回应。作者认为,立法者针对国有企业人员和民营企业人员设置不同入罪门槛,是为了突出保护平等而非处罚平等,强调实现实质平等而非形式平等。两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不同性质,国企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违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其信赖的公职犯罪,民企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则是违背保护财产权及公司对董事等之特别信任的背信犯罪。除了这两款规定背后的罪质问题,该文还对民企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分析,对于司法实践的认定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针对民企内部人员犯罪的刑法治理体系的形成,既得益于不断的修法完善,也因为有若干经典罪名的重要性的支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王勇副检察长《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一文,即是从司法实践的层面,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民企内部人员犯罪的经典罪名在适用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在犯罪对象的问题上,文章提出,财产性利益不仅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要件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还可以有条件地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在犯罪行为的问题上,作者认为,挪用型、侵占型犯罪“职务便利”直接指向涉案财物,侧重于对涉案财物的控制,而对于贿赂型犯罪,“职务便利”则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在此罪彼罪的界分上,文章指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行为。该文紧贴司法实践,通过若干案例的举例阐述,揭示了一系列当前实务中认定相关犯罪时的困扰点,即使读者未必赞同其解决方案,但是这些从办案一线中涌现出来的真问题,应当成为刑法理论不断进步的活水源泉。


思想


数据与算法驱动的中国司法现代化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

  本文以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两超怪圈”为切口,以算法利维坦与数字怪兽们的博弈为问题状况,以司法的概念计算公式和数据计算公式为两个基本点,考察了数字化为现代化另辟蹊径的原理以及智慧法院的四个一体化平台的操作机制。基于人工智能赋能法官个体、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类案的自动识别和推送、庭审场景敞视化、跨领域信息分享的网络查控系统、司法行政的目标管理和指标评估等现象的深度分析,阐明了数据和算法对审判独立、正当程序、司法公开、办案效率等现代法治原则实施的积极作用以及各种潜在的风险,并从人机共存、规范多元的现实出发,特别强调法律—技术程序的不同组合及其优选的重要意义。


司法数字公开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整体—责任”模式

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讲席教授,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主任

田奥妮,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司法数字公开中的个人信息隐私面临即时公开与存量公开导致的时间向度风险、虚实同构与关联交叉引发的空间维度风险、数据汇集与链式传播造成的规模效应风险,三重风险叠加势必又会危及个人生活安宁,衍生信息隐私歧视,侵蚀人的尊严价值。传统“个体—自由”隐私权救济模式背离个人信息隐私公共性价值面向,难以应对个人信息隐私面临的动态化与结构性风险冲击以及信息隐私保护责任之偏移错位困境。“整体—责任”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主导模式立足信息隐私之于个人之私与社会共同体之公的价值统一,在场景一致性原则下强调整体层面“前—中”端的风险防控以及主审法官责任的承担。我国应当以“整体—责任”保护模式为主导,以“个体—自由”救济模式为辅助,实现司法数字公开与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价值平衡。


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机制的技术与法律建构

汪庆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胡临天,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要:

  以 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突破带来了重大的社会变革,也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语言失衡、算法黑箱、算法偏见的内在缺陷,同时又有算法舒适圈、数据污染、算法侵权、不准确输出等负外部性。这些问题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难以满足正义公平、透明的要求。对此,应充分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显著特征和能力,在人机和谐共存的关系中通过技术方案和法律规制两个维度,围绕技术优化、伦理对齐、算法透明、算法解释与算法问责等要素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机制。


数据难以确权的误区澄清

杜牧真,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讲师


摘要:

  虽然应当设立数据财产权的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但目前依然有一种声音认为,数据财产权的确立面临着一系列难以破解的难题,并基于此担忧而提出了替代方案,这使得迄今为止在以何种模式来调整数据财产这一基本问题上依然悬而未决。通过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来展开财产权本体论分析可知,民法框架下的财产权内容仅包括排他权与法律处分权,事实支配权为国家宪法所“概括”确认的自由,其至多为民事财产权所保护的法益。进而,数据确权所确认的是排他利用数据的法律之力与改变数据权利关系的法律之力。这可证明,数据确权并未面临着无法设立的难题、权利难以清晰界定的难题、权利难以合理分配的难题以及阻碍数据价值释放的难题。不仅如此,由于采用财产权模式能够赋予数据财产最为完备的权利,相较基于对确权难题的担忧而产生的替代方案,其更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释放。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 灵光独耀:沈宗灵与中国法理学



  自 1904 年“法律门”被列为京师大学堂正式学科起,现代法学教育在北京大学已走过 120 年光辉历程。在两个甲子的漫长岁月中,北大法学形成了厚重学术传统,涵养了诸多名师大家。为纪念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 120周年,《中国法律评论》特与北大法学院合作,以系列影像专题的形式,在2024年度6期期刊中逐一向广大读者介绍陈守一、芮沐、王铁崖、沈宗灵、肖蔚云、罗豪才等六位曾任教于北京大学的代表性法学家。


  本期影像回顾了沈宗灵先生的人生历程和学术贡献。他作为中国法理学学科的奠基人,其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中国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和比较法学,他开创了现代西方法理学研究,推动了比较法学科的建立和比较法的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在其诸多弟子的追忆中,沈宗灵先生一生专心治学、淡泊名利,由此常常对世事保持一种有意的疏离。“灵光独耀,迥脱根尘”,或许便是这位法理学大家的灵魂写照。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


批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陈金钊教授撰写《需要嵌入逻辑的中国法理学》。中国法理学是对西方法理学知识论、价值论及认识论等的借鉴,可其内容并不全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全面移植,而是运用辩思方式的整合,其典型特点是没有经过刻意论证,就在无意识层面消解了逻辑的重要性。中国法理学至今没有对法律的逻辑性(如法律的一般性、体系性、独立性、自主性等)展开有效的研究。法律体系的塑造及法治的实现都离不开逻辑。为塑造与法治中国建设相匹配的思维方式,需要在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中嵌入逻辑,从而在辩思与逻辑的契合中形成中国式法理。嵌入逻辑的路径包括:在法的概念定义之中,承认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还是思维规则;在此前提下找到融贯中西法理的契合点,即在辩证思维中嵌入形式逻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吕思远撰文《体系解释的批判性重构》。体系解释面临着三重难题。要回应这些难题必须首先明确,体系解释预设了内外部体系观,即以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划分为基础的连贯性—融贯性关联,并可以进一步回溯至平等原则。体系解释是通过比较待解释概念与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出现的概念之间的相同或不同,借助从后者中得出的内容来对前者进行意义阐释的方法。根据比较对象和依据的差异,体系解释可以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借助待解释概念与相同 / 不同概念的相同 / 不同理解开展的解释活动。体系解释是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高级形态,是概念层面和价值层面的融贯式结合,在此意义上可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但实践中体系建构所展现的体系关联本身不充分自明,也不完全固定,所以解释者要尽可能优先使用更易从制定法中直接获取的材料,而使用不易获取的材料时要承担更大的论证负担,同时也要尽可能多地运用不同类型的体系论据来对同一解答进行证立。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吴景键撰文《阶级理论与中国社会:瞿同祖学术思想再考察》。瞿同祖先生作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代表性人物,其学术思想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现有研究多集中于瞿氏的“法律儒家化”命题以及功能主义方法论之上,鲜少有人对其学术思想背后的特定时代背景进行系统性的考察。通过在海外新近发现档案基础上所展开的个体生命史重述,本文指出,政治社会学中的阶级问题构成瞿同祖学术思想的一条关键线索。在其学术生涯中,瞿同祖对于阶级理论的兴趣,始于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特别是陶希圣的影响;赴美之后,瞿同祖对于阶级理论的关注又因魏特夫与李普塞特而得到进一步强化,并最终体现在其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系列著述之中。


策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鹏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薛桂芳撰写《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可行性、困境与纾解》。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IUU)捕鱼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构成严重威胁。《港口国措施协定》作为首份专门规制 IUU 捕捞的国际法律文书,禁止非法捕捞船只使用港口设施以阻断非法捕捞链条。虽然该协定具备硬法约束力、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制度设计层面的不足。学界对于中国加入《港口国措施协定》持多种观点,因此探讨中国加入的可行性尤为重要。我国加入该协定具备法理与现实基础,同时应注意对渔船行驶自由和渔产品贸易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以及对国内法衔接、管理体制改革、港口建设和渔企运行的额外压力。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入港检查程序、整合港口与渔政部门职责、提升设施智能化水平及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程度等举措,这些将有助于推进港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周乾教授撰文《农地经营权信托的价值、羁束与中国式现代化路径》。农地经营权的性质不影响其成为信托财产,农地经营权信托有理论与制度的双重支撑。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相比,农地信托的流转方式不但有历史根基,而且能兼顾农地经营权的安全与收益、实现金融入农扶农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赢。实践中,我国农地流转仍然以出租和转让的方式为主。农地信托面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策服务配套不够、关键性制度支撑不足、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积极性不高和农户参与意愿不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推动农地信托中国式现代化的路径包括:政府提供财政、金融和平台支持服务;完善信托登记、税收优惠和监察人制度;革新信托公司对农地信托的认知、弱化分别管理义务、细化亲自管理义务;增进委托人制度感知与权利归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泓撰文《董事第三人责任的反思与建构——<公司法>第 191 条的解释论》。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一般条款,该规定改变了我国既往不承认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承担外部责任的法律传统,形成了有别于《民法典》立法选择的特色规定,引起了该条是否违背了传统民法理论与公司法理论的讨论。尽管该条争论颇多,但通过论证,实则该条起着在理论层面补强传统公司法理论及在实践层面衡平董事、公司、第三人利益之作用。董事责任性质应为特殊法定责任中的信义责任,董事应当对其滥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责任承担形式而言,董事仅对其直接侵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对间接侵害结果仅承担补充责任。此外,应当明确董事承担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而解决该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适用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该规范之立法功效。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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