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翔博士访谈
发布日期:2009-06-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张 翔

张 翔博士访谈

   

   张翔,1976年生,甘肃张掖人。1994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和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2001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于2004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2006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做博士后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复印报刊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近期主要关注基本权利、宪法解释以及法学方法论等领域。

问:老师,您好!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我们想就您的学术选择、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研究风格、对您自己的学术评价等方面问您一些问题。

   您本科学的是法学,后来在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走上了学术的道路。请问您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您为什么选择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而不是相对实用和较热的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学科?

张翔:谢谢你们的采访。就您刚才所说,将要问到涉及到我怎样对法学学术产生了兴趣,为什么选择宪法这个研究方向,自己的学习过程受到了哪些人和事的影响,以及我现在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研究风格、对自己的研究的评价,等等。我在我的一本专著的后记里,多少说到过这些问题。我想先以后记里的一段话初步地回答你们的问题:

“在我看来,每个作者应该都有义务说明自己创作的由来。往大了说,这是一种学术史的自觉意识,往小了说,不过是让写书的人不要云山雾罩、故作高深,把自己想干什么说清楚。基于这样的想法,我写下这个后记,说说自己从开始学习法律到现在的思想历程,也说说这本书的旨趣。

在进入法学院学习的最初几年,我曾经坚信自己入错了行。我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感到了一股浓浓的“匠气”。我们被训练来把本来参差多态的生活削足适履地塞入“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等等固定的框框,虽然其中也不乏智力的挑战和逻辑推演的乐趣,但这种法度森严的思维方式却与我散漫疏阔的性格大相违背。而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又会想:“这都是些别人的琐事,与我的人生意义有什么关系”。所以,那时候我经常怀疑自己是否有勇气一辈子面对这样的琐碎呆板。年轻人总是思想上天生的浪漫派吧。虽然我没胆量退学或者换专业,但在应付法学专业的课程之外,我读的更多的是文史哲的著作。读周作人肯定比读史尚宽有趣,就算翻翻其实看不懂的《逻辑哲导论》,也比看一本《以案说法》带劲。后来跟法学圈里的学友交流才发现,像我这样的其实大有人在,大家的理由也差不多:法学里不大有对人与社会的终极性的追问与回答,法学的规范与严谨有时候简直等于盲目与短视。

这样的想法当然影响了我的选择。在准备考研的时候,我觉得可以考虑的无非法理、法史、宪法三个方向。最终我选择了宪法,因为在宪法学里充满了自由、民主、国家、社会、文化、尊严、平等、宗教、分权、战争、和平、福祉、利益、个人、集体、公民、人民、共和、主义等等宝相庄严的大词,这与我那个时候追求格局宏大、不耐烦琐碎刻板的意识正好符合。

但在进入研究生学习后,我的观念却受到了第一次的冲击。我的导师韩大元教授指导我进行宪法解释的研究。法解释学正是法学最核心的部分,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艺正是法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门武功。但是宪法解释无非是从宪法文本中建构出宪法规范,以形成宪法问题(案件)判断的大前提,这不又回到了我所不喜的法学的刻板因循上了吗?不过,当时我做的是相当抽象的方法论层面的研究,与我当时迂阔的理念还没有太大的冲突。但与老师在一些问题上的讨论却开始改变我对法学的理解。我当时认为,宪法解释是主观的,在宪法解释中起作用的不过是法官所秉持的政治哲学甚至伦理观念,法律的规范与逻辑不过是包装甚至幌子。而老师一直坚持宪法解释的客观性(当然不是概念法学那个层面的客观性)。尽管当时我并没有被完全说服,但在思想上也开始重新思考法律解释方法背后的法的安定性价值。法学似乎不那么因为缺乏意义追问而显得无趣了,这也促使我去加强自己在法律方法上的训练。

研究生三年一晃而过,我考入北京大学继续跟随肖蔚云先生攻读博士。刚开始,我还是坚持从政治哲学出发研究宪法问题的思路,因为我总觉得避免法学的短视和幼稚的办法之一就是回到法律之后的“背景规范”,不要只是去解释法律文本的含义,而是去追问法律为什么是这样。这种思路的表现之一就是我一度想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的选题。然而这个思路却很快发生了转变。

转变根源于2001年的齐玉苓案。我们呼唤了多少年的“宪法司法化”,然而当一个依据宪法判的案子真的来了的时候,我们却发现自己是那么的慌乱。尽管受教育权的条文赫然列于宪法的文本,尽管也可以从抽象的价值和原理的层面做出判断,但我们却无法气定神闲、胸有成竹地进行严格的法律论证和三段论推理。齐玉苓案之后,又有很多的事件被作为宪法案件或者事例去分析,而我们的法律论证有时候甚至连我们自己都无法说服。这时候我开始明白,宪法学最缺乏的可能并不是理念和价值,而是宪法解释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与技艺。

一旦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宪政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都与此相关。例如,很多本该是宪法判断的问题最终却是用政治判断来解决。这种政治判断有时候显得是那么的粗暴简单,即便是支持这个政治判断的人也会觉得生硬和唐突。而学者们在解读各种争议问题的时候,也总是忙不迭地去寻找问题背后隐藏的政治力量,然后不无得意地说:“原来如此呀”。又例如,学者们总是不断地批评宪法和提出修宪建议,而不去谋求推动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解释制度来因应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在这种背景下,我相信,虽然宪法学永远不能停止政治层面、价值层面的追问,但对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的关照也同样不能停止。即使接受某个政治判断,我们也要用法律技艺将其落实为无可辩驳的法律话语,让法律同仁接受,也让政治家和人民接受并且服从。就算宪法解释不过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我们也不能忽略这个环节而让政治观念的恣意损害宪法威严与法治主义。

这当然不是我个人的发现,相反这几乎已经成为宪法学界的普遍共识。在我接触较多的学者中,除韩大元教授的一贯坚持外,至少林来梵、郑贤君、陈端洪、范亚峰几位老师都非常肯定宪法解释学这一研究进路(虽然陈、范二位被认为更多倾向政治哲学的进路),而在年轻宪法学人当中更是有着普遍的法解释学的方法论自觉。

行文至此,我想我可以解释一下这本书的旨趣了。我所谋求的是建立一个解释和分析基本权利条款的框架,通过这个框架我们可以去确定基本权利的规范内涵,并据此对基本权利的案例或事例进行法度森严的分析。我又回到了“法度森严”,但这一次不再去鄙薄法律方法,而是坚信:法律论证上的谨严本身就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安定和法治主义的实现。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而不乏革命传统的国度,用法治主义去消解价值的狂热似乎也是件要紧的事情。”(张翔著《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后记。)

问:在您的学术研究的起步阶段,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张翔:现在真的很难讲那本书影响最大,但是如果说到进入法学的思维方法和研究路径这个层面,我得说日本学者芦部信喜的《宪法》在我宪法学的入门阶段对我影响很大。那个时候我看的是台湾学者翻译的版本,是从人大法学院的图书馆借出来复印的。林来梵老师和他的学生后来翻译了这本书的最新版,现在我还把这本书推荐给学生作为专业基础性的读物。

另外,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对我影响也很大。

问: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张翔:我现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基本权利。由于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制一直没有有效发挥作用,本来会在违宪审查层面大量出现的基本权利问题并没有充分凸显。法学毕竟是实践科学,实践的缺乏使得这个领域的理论研究还是非常不充分的。

但是,现实中,基本权利问题却越来越受关注,有大量的法律问题在解决是必须关注其根本上的基本权利层面。比如,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凸显的“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的标准”、“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补偿标准”等等,都是必须从“基本权利限制”这一宪法学角度予以解答的。又比如,“明星代言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表明上看是民法上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根本上却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经济自由”的限制问题,需要从“比例原则”等角度加以评价。此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冲突问题,刑法领域涉及生命权冲突的“紧急避险”问题,等等,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往往是要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层面进行分析的。

所以,虽然我们没有有效运行的针对基本权利的违宪审查,是基本权利研究不能充分展开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大量的问题是必须在成熟的基本权利的宪法释义学的基础上才能够得到解决的。这是我觉得这个领域的研究大有可为的原因。(在这方面,韩大元老师主编的《中国宪法事例研究》应该说开启了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此外,我对法学方法论也很关注。围绕宪法解释和宪法解释学,我也写过一点东西。我觉得这个领域最大的问题在于就方法讲方法似乎太多,而就规范与实践讲方法还不够。我总觉得方法是用来做的,而不是用来说的,如果整天在讲法律解释,但却从来没有去运用解释方法去解释过任何的法律规范,或者整天在讲法经济学,却根本不能用数学工具去分析数据。这就太荒谬了。在方法论研究上,我觉得要有更多的有部门法充分训练的学者参与。

问: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张翔:现在做自我评价是不是太早了。我觉得我们这个年龄,除非是早慧的天才,恐怕都还属于积累和探索的阶段,还很幼稚呢。何况法学本来就被评价为幼稚。

不过对于自己的研究思路,也还是可以说说的。我自己比较倾向于法律实证主义或者分析法学,而对于将法律外的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以及哲学的因素轻易引入法学比较地警惕。因为在我看来,以法规范和概念体系为中心的实证方法,是法治主义的技术保障。在中国知识分子的知识背景中,法治这一理念相对于自由、民主等等,在大家的观念里是总体缺乏的,并且也没有独立性。大家总是把特定的正义观或者意识形态引入法律,而缺乏对法治主义自身独立价值的体认。这样说可能有点过分,但是如果看看当下法学研究进路上的乱象,我想中国的法学离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我会比较相信,实证主义是这条道路上的主要指引。

当然,在当代讲实证主义,必须是建立在对实证主义的封闭性以及其他危险的警惕与反思基础上的。没有一个充分的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基础而强调实证主义,是狭隘甚至有害的。

围绕宪法文本(规范)与实践,是我所主张的。比如,我写的《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一文,虽然是以评介德国的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为主,但其实根本的目标是去解释我国宪法上的诸多“概括性条款”(特别是总纲中的),对这些条款进行规范内涵的建构。又比如我写的《基本权利冲突的规范结构与解决模式》实际上就是根源于现实中出现的一个“基本权利冲突”的案例。在这种规范性进路和实践性进路以外,我也会关注人文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影响,当然,我的基本立场还是法学的“内部视角”,比如我的《祛魅与自足:政治理论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及其限度》。我这几年的研究,基本体现在我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一书里。

你们的这个问题容易让回答变成“自我表扬”啊。不过,说实在的,任何作品的发表都让我一则以喜,一则以忧。且不说自己根本认识不到的错误和荒谬,我的这些作品距离自己的目标也还远。

问:对于学术研究,问题意识至为重要。您能否谈谈您确定研究问题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张翔:这个我前面谈到一点,我觉得只要坚持“规范导向”和“实践导向”,确定研究问题是不难的事情。法学研究,舍此二途,容易变成夸夸其谈。有一次跟一位台湾的同学聊天,他说感觉大陆的法学缺乏“问题关切”,我觉得切中肯綮。

问: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多,学者大多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甚至很多在国外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陆续回国。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和中国实际的关系?您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吗?

张翔:其实,我觉得不必过多强调“中国”学者的贡献。我们中国有着这样伟大的文化,我们有着这样独特的思想与行为方式,只要我们做下去,我们一定会有贡献于人类的伟大成就,即便我们是朝着所谓“普世价值”去努力,我们也一定会取得有着深刻中国烙印的成果。没有人能够“自我驱逐”,所以我们也不必格外去强调自我。研究一定是个“视域融合”的过程,如果我们过多强调自我,我们就会失去自我视域的开放性。其结果是停滞甚至倒退。

西方的法律资源是当然得借鉴的,除非我们放弃法治的目标。我还是讲,不必过分强调西方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与现实的结合问题。这种结合的发生是自然的,发生的场域就是每个具体的学者。如果我们无论中学西学都有深厚的学植,并保持着思想的开放性和对现实的敏锐度,结合就是时时刻刻发生着的。“中西体用”之说,不能总是停留在对此问题的强调,而是要进入具体学者的具体研究。国情论、本土资源论都是不必多说的话语,还是刚才那句话:“没有人能自我驱逐”,何况这些话语里本来就蕴涵着一些深文周致的判断。

我有出国打算,会去德国。当然了,有机会,很多国家都想去的。

问:您如何看待学术的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张翔:前面我已经谈了,法学是实践导向的。但是这个导向有个底线,我们不能以“参与实践”为接口去做损害法治的事情。不能把我们的法学变成“对策法学”甚至“奏章法学”(这个词是我杜撰的)。还有,不能用自己的学术影响力去影响司法独立。

问:您有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经历吗?如果兼职做些法律实务工作,您觉得和学术研究是相互促进的呢,还是会影响学术研究?

张翔:除了大学的时候去检察院实习过,我没有其他的实务工作经历。我觉得这是个缺陷,我想参与实务会促进研究的。不要说自己去参与,就是实务工作者来跟你讨论一些实践问题都会有帮助。

问: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为了实现学术理想,您可能要抵制很多的诱惑,为此又要克服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您如何做到“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

张翔:这个不好讲。首先,认真做学问就好了,努力达到自己所看到的学术高度,这就没完没了了。除此以外再设立什么目标,好像也比较虚妄。其次,光有理想也没有,还要有机遇。所谓“风虎云龙亦偶然”嘛。有句话说“个人是历史的人质”,我看到这句话后很感慨,写下这这样的一段阐发:“一个人所能取得的成就,很可能取决于他所处的时代。在黑暗的时代,只能出些卑微的小人物,而在伟大的时代,即使是平庸之辈也可能附骥千里。卑微还是伟大的评价,往往要在被评价者寂灭之后很久才能作出。有时候,甚至只有寂灭而没有评价。”所以,理想还是藏起来比较好。近期要做的还是基本权利释义学方面的工作。

“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著一句空”,这是那种“心向往之,其实难至”的境界。首先得安顿好家人的生活,这是人的基本责任所在,在此之外,力所能及做点事情也就是了。“文章不著一句空”,这个是没有人能做到了,最多只是本着诚意,在学养所能及的范围尽可能不说空话。

问: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张翔:“志存闻道,必空所依傍。”

问: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张翔:不好说。不过,上大学的时候读的《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和王小波的《沉默的大多数》对我冲击不小。  

问: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张翔:问题很多吧。但从教学和培养上看,我觉得还是要加强专业性,以培养法律职业人为主要方向。我们面试学生的时候,发现有些学生讲起虚的玄的滔滔不绝,可是学了多年法律,却连最基本的法条都没看过。我们不能再培养“法盲硕士”、“法盲博士”了。

问: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沙龙或交流圈?在与同辈学人的学术交流中,您最大的收获是什么?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您有什么建议?

张翔:有。读书的时候有很多学友,现在也还有很多交流。我自己搞了一个“青年公法沙龙”,不定期的请一些青年学者来发表论文,大家讨论,每次都很有收获。另外,我还参加过北大、社科院法学所、北航、天则、洪范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一些沙龙和研讨会。收获非常大。最大的收获在于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向。

我自己也很年轻,不敢在年轻学生面前装导师的。不过非要我建议的话,我的建议是:多读书,别轻易创新。

问:在学术之外,您有没有什么兴趣和爱好?

张翔:足球和书法。

问:您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张翔:以前看到的两句话,我觉得特好:“宗旧须守雅则,创新必有渊源”。以此警句共勉吧。

谢谢你们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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