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尤陈俊:现在回想起来,我11年前进入法律之门学习,颇有些阴错阳差的“被选择”意味在内。
从小学到高中,我的语文成绩一直都很不错,并且在文学方面素有爱好。高中就读于浙江省温州中学时,我经常在报刊上发表一些文学作品,因此在邻近几届同学之间赚得了些许薄名。很多年之后,在各种场合碰到一些高中校友时,他们中的不少人都以为我后来会去念中文专业,走文学创作的道路。实际上,在我当初所填报的高考志愿中,排在第一位的专业便是中文,其次为英语,最后才是法律。但世事难料,1998年的高考我发挥失常,因几分之差而与第一志愿报考的北京大学失之交臂,最终进入原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此开始与法学结缘。
从进入大学开始,我自问读书还算勤奋,陆陆续续地啃了不少法学论著。记得我最初正式接触的法学著作是季卫东教授主编、1994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那套《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尽管当时根本还谈不上领会其神髓,而多是半懂不懂地硬着头皮在看,但这套丛书让我第一次对何谓高质量的法学研究作品有了初步了解。我至今都觉得很庆幸,因为这次最初的邂逅让我意识到法学之中原来可以另有天地,不全是那些冷冰冰的法条,故而不至于在初涉法门之时便被那些只知强调阶级、专政、统治的“刀把子”法学败坏了口胃。后来读到梁治平老师的《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和苏力老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更觉惊艳,对法学学术研究——尤其是法理学、法律史——的兴趣也开始越发浓厚。具体而言,对法律文化、法律社会学的兴趣尤大。大三那年,我便开始尝试着撰写学术论文。那个时候仅凭自学,而无老师指导。记得第一篇习作是关于传统中国民众诉讼意识(几年后经过修改发表在《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之上),但我第一篇正式发表在学术刊物的论文却并非此文,而是当时作为大三暑假实习报告完成的《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一文。那时懵懵懂懂,对哪些属于一流的法学杂志基本上没有什么概念,不知天高地厚之下,写完文章后稍做几次修改,便找了个打印店请其录入文字,打印之后便邮寄投给了《法学》。后来蒙编辑错爱,这篇一万五千多字的习作,在我本科毕业前夕被刊登在《法学》2002年第5期之上,后来还引起一些反响,被中国人民大学书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2年第9期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4期也曾摘要转载。相隔七八年之后再来重新审视自己本科时所写的旧作,虽说不免为其中的一些瑕疵乃至稚嫩之处而惭愧,但我并不后悔。这倒不是因为受到鲁迅先生那番“不悔少作”的话之影响(他曾说道:“我惭愧我的少年之作,却并不后悔,甚而至于还有些爱”),而是因为这第一次在国内一流法学杂志上发表论文的经历,对我而言委实是莫大的鼓励,让我意识到了自己也可以在学术研究上有所斩获,也更为坚定了向法学学术研究靠近的决心,因此才有了后来选择自己最有感觉的法律史作为硕士、博士所学专业的举动。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尤陈俊:坦率地说,就我现在的知识结构而言,从法学之中受惠的,还不如从其他相关学科(如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中来得多。这与我所学专业的性质有一定关系,但更关键的还在于我个人的阅读偏好。我不大喜欢那种匠气十足的论著,太过于技术化的作品不对我的口味,对我影响颇大的那些论著(但很难说有哪一本对我影响特别大),几乎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学论著,而是多学科交叉的成果,比如瞿同祖等前辈的作品。他们的作品虽然各有风格,但都不拘于法学的藩篱,其研究进路和思考方式对我影响甚深。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尤陈俊:我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法律社会学与清代以来的法律史,此外兼及法学学术史。从我步入学术研究领域开始,便一直坚持在两个方向齐头并进,希望有朝一日最终能贯通融合。具体而言,即一方面做帝制中国晚期和民国时期的法律史研究,另一方则是做一些当代社会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之所以如此选择,乃是基于自己的一种认识或者“野心”。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今天,中国法律史日益成为法学院中最为边缘的学科。面对此种局面,很多法律史研究者试图以呼吁人们继承发扬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说辞,来强调中国法律史的意义,但我以为,那些苦口婆心的言说,或许可以诉诸民族情感的魔力,在人们心中激起一时的涟漪,但却最终会因为失之空泛而缺乏说服力,结果仍阻挡不了中国法律史往往被人们视为“虚学”,甚至被当作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意义上的“博物馆中的历史收藏物”。这种“言者谆谆,听者藐藐”的尴尬,一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者心中挥不去的伤痛。中国法律史研究能有今日的基础,我们应该感谢前辈学者,正是他们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但平心而论,上述尴尬的学科境地,固然与商品经济席卷下实用主义当道的当下现实密不可分,也与传统法律史研究的缺陷有关。很多传统的法律史研究往往“躲进小楼成一统”,主动将自己与现实相隔离。为历史而历史的结果只能是“历史感”的丧失,也就无法真正涉入如下的现实——今日中国的法制建设乃是中国古典法律传统(尤其是清代的旧法制)、社会主义法律传统(老解放区时代以来形成)和现代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晚清以降、迄今未止的法律移植过程之中)三大传统相互撞击和彼此融合的产物,自然更谈不上借由突破目前的困境。甘阳借用中国古典思想传统中的一个基本概念——“通三统”,来讨论全球化时代中国文明主题性的问题。而在我看来,“通三统”正是中国法律史学界目前所缺乏的史识。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尤陈俊:我自己在学术刚起步不久,基本上处于积累的阶段,不足之处甚多,但如果说在此阶段还有一些东西尚值一提的话,对新资料的发掘与利用或许是其一。比如说我专门研究过明清日用类书(当时流传于民间的一种类似日用百科全书式的鄙俗读物)中的法律知识构成,尤其是探讨其与讼师秘本所负载的讼学知识之关联,而在此之前,中国法律史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关注非常少见。这项工作我其实还只做了一半,正在继续进行之中。此外,我这几年陆续写了多篇从学术史角度评述美国、台湾的法律史研究进展的论文,每篇文章的篇幅都相当长,往往长达四万多字,对中国大陆学界了解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同行研究状况应该能有些帮助。
过去的几年里,我虽然自问认真地写了不少试笔之作,其中的一些已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之上,但或许是因为一直在不断反省的缘故,很少有感到非常满意的作品。若要勉强举之,《“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这两篇文章尚算有一定代表性,因为它们集中体现了我对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史研究和教学的一些反思、建议乃至批评。此外,《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法制变革年代的诉讼话语与知识变迁:从民国时期的诉讼指导用书切入》两篇文章也是我个人比较喜欢的,它们是我近年来一直在做的一个研究计划的阶段性成果,虽然算不上完全成熟。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尤陈俊:像我这一代的学界后辈,自己的研究路数都还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远未定型化,所以无法盖棺定论地总结出一个研究风格来,不过个人所追求的研究风格则是可以言说的。当然,能不能做到是另外一回事。
我自己希望并在努力去践行的,或许可称之为“从法律之外研究法律,在传统之中创新传统”。“从法律之外研究法律”,并不是说舍弃法律本身的特性而去做法盲式的纯外部研究(Richard L. Abel曾调侃法律社会学是“一切关于法律之事均予研究,惟有法律规范除外”,这个批评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而是要在充分理解法律本身的基础上,将其放置在整体社会生活中去加以审视。学术研究的细部化和专门化自有其必要,但过分逼近的“凝视”往往会错失洞见。传统的法律史研究便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此一弊端,由于太过于紧紧/仅仅关注法律本身——无论是制度史还是思想史,而将其从与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互动过程中单独抽离出来,结果反而无法真正看到其中的奥秘。基于这种反思,我一直尝试着将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视角引入到法律史研究之中,以期能匡济此弊。易言之,即强调跨学科的研究进路。“在传统之中创新传统”,是指追求将自己的研究自觉建立在学界已有的研究传统和研究成果之上,从而避免重复劳动。学术研究积累到今天,绝大部分再怎么有新意的成果,究其实质,也只是在某个学术传统的基础之上有所突破。因此,与其说突破,毋宁说是创新。更何况传统素来就不曾固化,而是不断地流变。
稍微概括一下,我自己一直追求的研究风格是:在充分了解学界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借助跨学科的方法,达到对法律问题的深度理解。这种对研究风格的追求,与我个人的看法有关。我向来认为,学科建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研究的细化,但我们对问题的思考,却不应该完全自我囿于这些后天筑建的藩篱。至于这种认识的形成,与我平时的阅读有关,但最根本的还在于自己在研究过程中的亲身体验。
除了自己的学术研究之外,您还参与了哪些有意义的学术工作?有什么感想?
尤陈俊:最近的几年里,由于各种机缘,在自己进行研究之外,我还做了其他的一些学术工作,其中包括协调组织一些学术研讨会,但更多的则是组织、参与一些学术出版计划,主要包括:第一,参与“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这一中国大陆目前规模最大的整理上一个世纪法学成就的学术工程,并有幸于2009年开始正式成为其编委。近四年来,与范忠信教授先后合作编校、选编或校勘出版了《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等书,此外手头尚有一种即将整理完毕,预计明年可以付梓。这是一项我很热爱的学术事业,因为它非常有意义。由于各种原因,20世纪上半叶的很多法学论著如今蒙尘于馆阁之内,不为今人所知。当时不少重要的法学论著,一般读者甚难见到;一些重要的学者,空被今人加以“著名”之誉,但实际上却连生平都很难考证,成为“著名”的失踪者。这非常可惜。学术贵在传承,忽略或无视前辈学者们在民国时期的重要学术成就,对今天的法学研究而言非常不利。而“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这项事业正是要将这些资源重新发掘出来,以供更多的学人从中汲取营养。第二,组织和推动台湾、美国、日本的一些中国法律史论著在中国大陆的出版工作,并撰文引介。我以为,在学术分工日益加强的今天,这种出版引介的工作相当重要,它可以使更多的人避免变得闭目塞听,不至于重复劳动却还洋洋得意。这也正是我近年来为什么将相当大的精力放在组织编辑、翻译中国大陆之外的法律史成果的原因。相关成果除了《中西法律传统》第六卷“台湾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专号”和《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两本书之外,还包括明年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台港卷)》。此外还协助黄宗智教授主持出版“中国法律:历史与现实”丛书,目前有多种海外学者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著作正在组织翻译之中,预计明年可出版。
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活,会耗费很多的精力,但我觉得非常值得去做,不仅是因为我自己从中学到很多东西,还因为它们能为中国大陆学界引入更多的学术资源,使更多的学人在拓宽眼界的同时,共同推动更完善的学术生态的建立。我非常希望能有更多的有心之士参与到此类工作中来,大家共同努力。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尤陈俊:如果放置在学术全球化的角度来看,中国法学研究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真正贡献的,我认为首先必定是对中国法律本身的研究,其中包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我并不讳言这样说有个人的喜好在内,但也不完全是卖花说花香。记得不止一次地听人说起,美国前几年曾评选出中国两位杰出的法学家,不是其他那些名声如雷贯耳的名教授,而是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著称的梁治平先生和江山先生。这则逸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际的关系?
尤陈俊:西方资源和本国传统、实际之间的张力如何弥合,其实一直都是有识之士苦心思索的问题。曾国藩标举的“中体西用”和福泽谕吉首倡的“和魂洋才”,正是对此问题的思考之一,尽管在后世遭到很多批评,但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来看,我觉得其中有些内容还是值得注意的,譬如对本国自身传统(传统其实也构成一种实际)的敬意与重视。
就法学研究而言,处于全球化的时代,任何学术研究都不可能仅凭自家一亩三分地上的埋头苦干即可成就大业,还需要借鉴其他有益的外来学术资源。中国的法学研究概莫能外。不过,我始终认为,对西方法学资源的了解与借鉴属于“知人”的功夫,更关键的还在于“知己”的功夫,即对中国自身传统和实际的深刻理解。“言必称希腊”,作为一种言说策略可能问题不大,但绝不应该成为全部的目的。今天中国的法学学人应该有宽广的学术视野,从而能够汲取西方法学资源为我所用,但最重要的还在于必须有强烈的中国关怀。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尤陈俊:学术交流其实不必然就是正襟危坐的那种,有时一封E-MAIL或几句见面寒暄,都可能让人获益非浅。就我自己而言,除了基于对法律社会学的共同兴趣而经常与一些学友讨论外,比较固定的交流主要是参加黄宗智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召集的历史与现实高等研究所写作会,每隔一周便与十来位来自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学友讨论各自的工作文稿。大家虽然各有专攻,但收获颇丰。此外,这几年经常有机会向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美国、日本等国家与地区的一些来自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的前辈学者请益,对我的帮助甚大。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尤陈俊:“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尤陈俊: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学术平台,希望能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建成国内创新性法学研究成果和重要学术信息的集散地。除了必要的一些较大型的讲坛之外,建议不妨多组织一些邀请青年学者参加的小型专题研讨会,务实做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