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宇深度访谈
发布日期:2010-01-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您好!谢谢您接受我们的访问!请问,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杜宇:选择法律专业纯属偶然。1994年,我被保送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学习,当时的专业是国际经济法专业。1994年是所谓“并轨制”开始试点的第一年,法学院的本科专业也开始被区分为“法学”、“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不久后取消)。当时,父母的朋友建议选择“国际经济法”这个专业。理由很简单,既有“法律”,又有“经济”,还带“国际”!什么挣钱的专业都齐了!后来,当我收到中山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时,我看到“国际经济法”专业是属于法学院时,不禁非常失望。因为按照我的预期,这个专业应当在经济学院才对!直到今天,当我代表复旦大学出去招生时,仍真切地感受到,高考考生在选择专业时是多么的无奈与无助。

选择刑法学作为我的学术领域,同样偶然。1998年本科毕业时,我本想报考北京大学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也复习准备了很长时间。但是,后来得知自己的成绩可以继续保送本校研究生,便放弃了这一想法。由于本校只有刑法、法制史两个专业接受保送生,便毫不犹豫地选择了较为“实用”的刑法专业。由此,踏上了刑法学研究的艰辛之路。

从我个人的经历看,所谓“选择”,基本上是偶然的行动,而非刻意的规划。处于十字路口的渺小个体,是被无数的、无知的力量推搡着、裹挟着走上了某条不知前途的道路。正如哈耶克极富教益的提醒,这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杜宇:对我最具影响的著作,是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我相信,与我有着同样感受的青年学子不在少数。苏力先生现实的学术关怀、独辟蹊径的学术眼光甚至是清新细腻的行文风格,都整整影响了一代青年学子的思想与品位。今天,这种影响仍在持续。

就我而言,这种影响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博士论文之中。我的博士论文试图对刑法领域中“习惯法”的地位和意义,予以冷静的重新思考。这样的问题意识,显然无法摆脱苏力的影子。甚至可以说,它正是苏力式问题在刑法领域的提出与展开。此外,在博士论文中,我也尝试贯彻某种实证的调查方法,以进入这一问题的核心,并获得第一手的、在场的真实感受。这也是苏力所竭力提倡的研究姿态。可以说,从问题到方法,我的博士论文都试图回应、延伸、深化苏力式的追问。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杜宇:我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刑事习惯法、刑事和解与刑法方法论。这里面既有坚持又有变化。博士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习惯法,博士后期间的研究,则从习惯法领域延伸到刑事和解领域。这两个领域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都可被归入——我称之为“刑法社会学”路径下——的重要实践课题。而在最近的关切中,我逐渐从具体问题的考察中抽身而出,转而对方法论本身产生浓厚兴趣。

我所关注的领域,多是刑事学的边缘性问题。对这些问题而言,我是一个孤独的思考者。例如,对刑事习惯法的关注、对刑法领域中“类型化”方法的关注,我都是怀着某种历险的心情在努力尝试。虽然未能激起强烈的知识共鸣,我仍然一意孤行。因为,我始终坚信,学术研究终究是一种“个人的志趣”,一种“个性化的事业”。尽管如此,我也绝不排斥有更多的学者加入进来,努力形成关于这些知识领域的学术共同体,推进边缘问题的研究。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它的创新之处?

杜宇:对于尚处于学术成长期的我而言,现在做学术评价尚为时过早。不过,不断尝试阶段性的、短暂的回眸,以及自我的学术省思,也许是极为必要的。如果从1998年研究生入学时算起,我踏上刑法学研究之途,已超出十年。在这十年间,我做的事情其实都可归结为一点:那就是不断从细小的问题入手,培养自己的学术感觉,培养自己的提炼、分析问题的能力。期待从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积累开始,积沙成塔、积木成林式地去推进某种学术理想的实现。从现在的状况看,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我已经朦胧地感知到某种可称之为“刑法社会学”的学术目标与图景,但远未清晰。

如果就已有的学术成果而言,代表性的可举出:《当代刑法实践中的习惯法——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一个方法论上的悬疑》、《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责任理论》这三篇文章。我觉得它们最能表达我这几年的努力方向。这里,我特别谈一下第一篇文章。如果一定要说创新性,那么这篇文章的创新在于其相对独特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众所周知,在当代中国的刑事法治话语中,习惯法的地位非常尴尬。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刑法现代化进程中最不可动摇的“宏大叙事”,而这一原则从形式的侧面出发,又必然得出排斥习惯法的基本推论。然而,习惯法在理论中的“法定”地位,都并不必定等于它在司法运作中的实际地位。关于习惯法的刑事学理表述,与习惯法的实践运作之间,有可能存在某种断裂、悖反与紧张关系。而种裂痕的发现,将形成一个强烈的理论刺激,督促我们去重新思考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立足于这样的问题意识,这篇文章试图以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为方法,对习惯法在当代刑法实践中的真实角色、地位与价值,进行在场的观察。可以说,这样的问题意识,在刑法学界还比较少见。此外,文章还特别对习惯法的作用领域、作用方向以及其影响正式司法的隐秘途径,予以了类型化的发掘与整理,这可算是具体结论或内容上的创新。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杜宇:我觉得,现在还难以形成成熟的、定型化的研究风格。对于一个学者而言,太早地形成所谓的风格,往往就意味着学术创造力的削弱甚至丧失。保持开放的姿态,为今后的学术生命预留更多的想象空间,就是更有益的选择。

整体来说,就现阶段而言,我更倾向于挑战性、边缘性的问题研究。在我的研究中,总是对主流叙事持有高度的警惕,并不断尝试从边缘地带削弱、修正甚至瓦解主流话语。大家可以从我的习惯法研究、类推研究等尝试中,看到这种不断坚持着的学术方向。此种路径或是习性的养成,与我个人的生活经历、思维习惯密切相关,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您现在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杜宇:我现在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刑法方法论上的一个问题——类型化方法。事实上,这不仅是刑法学进行知识生产的一个重要方法,而且是整个法学都不可忽视的一种思维方式。Kaufmann早就指出:“类型问题,系当代法学理论上最具现实重要意义的问题之一。”这一点,尚未被法(刑法)学界所充分认识。与类型思维相比,刑法学人更为重视和擅长的,乃是传统的概念思维。

在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学科是否成熟,取决于其对方法论问题是否有着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从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的转向,从刑法哲学到刑法解释学的回归,每一步的进展,都与方法论的更新与拓展不可分离。我并不反对注释刑法学、刑法哲学的存在及其相应的理论空间,但刑法学抛开了自身的规范逻辑与体认,便无由获得独立的学术品格与科学本性。规范的方法与类型化的方法在属性上是如此贴近,以至于可以认为,任何规范的提炼与形成,都是从经验事实中抽象“法类型”的过程,任何规范的阐释与运用,都是“法类型”还原为生活事实的过程,是两者相互靠近乃至形成对接的过程。在上述意义上,“类型化”的思考方式,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操作。如果更为具体地观察,我认为,类型化的方法在生活素材的把握、法(刑法)的体系化构建、法(刑法)的发现与解释以及概括条款、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功用,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杜宇:我的人生格言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杜宇:在非学术著作中,我最喜欢读的书是金庸的武侠系列。我从小学开始读金庸、古龙、梁羽生、温瑞安的书。最喜欢的还是金庸的书。几乎每本金庸的武侠书,我都看过5遍以上。它承载了我的很多梦想或是幻想。

您在复旦大学担任教职,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杜宇:我现在复旦大学任教。就我个人的经验和感觉而言,我觉得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在于两点:第一,法律硕士教育的泛滥。中国的法律硕士,可谓是中国的JM。它也是最接近MBA的一个专业硕士项目。由于它是许多法学院最为主要的盈利来源,因此,大家都试图将招生规模维持在一个尽量扩大化的水平。但是,生源的良莠不齐、大班化的教育模式、以及毕业论文的把关不严等,导致了法律硕士的社会声誉的降低。而此种声誉的贬损,作为成本,将分摊到大学、法学院甚至是每一个学生身上。受到最直接冲击的,就是本科生。人们会想:“法律硕士都这样,本科生就不用说了”。第二,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脱节。这不仅与教师本人的学缘结构、人生经历相关,而且与课程设置、实习锻炼等环节的设计相关。

在学术之外,您的兴趣和爱好是什么?

杜宇:在学术之外,我的兴趣主要是足球、摄影和汽车。足球从小学就开始踢,现在也还在坚持。摄影和汽车是最近开始的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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