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姿深度访谈
发布日期:2010-01-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吴英姿:对我的学术影响最大的是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周晓虹。他引领我进入社会学这个对我来说是全新的也是富有魅力的学科的大门。教会我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同时,引导我关注当代中国社会,形成中国问题意识,立足中国现实探索理论构建之路。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吴英姿:我主要的研究领域是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该研究领域发展伴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民事诉讼立法的进程而发展,已经积累了丰硕的成果,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把对国外立法与司法制度的研究与中国的司法结构与审判实践结合起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当前司法改革与审判实践客观上成为新制度的创生地和试验田,部分“试验”甚至忽视法律的约束作用,而且缺乏科学理论指导,出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审判权本位主义,并对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产生直接影响。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体制规定性,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与纠纷的特殊性与客观需要,构建一套中国自己的理论体系还需要经过长期的、数量丰富的基础研究积淀,其中不可或缺的是从解决中国问题出发、针对中国的司法实践进行扎实的经验研究,提出一批中层理论。这是值得当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认真对待的问题。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吴英姿:虽然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已愈十五年,研究成果却非常有限,自认为是在攻读博士学位和做博士后期间,学术研究逐渐走上正轨,而且有一些成果开始获得本领域学者的肯定。最能够代表已经研究的是2008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一书。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吴英姿:学术研究的道路非常漫长,我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前面几步,还远远谈不上形成稳定的学术研究风格。如果说已有的研究风格的话,主要是比较喜欢实证研究方法,并试图用社会学的一些理论当做分析中国司法制度问题的理论工具。我希望今后仍然能够继续这样的方法,然而实证研究是很辛苦的,特别是田野调查。且不说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以及需要持续的时间保证,就是否能够顺利进入调查现场,获得调查对象的信任与支持,能否调查到真实有价值的信息,都存在许多未知因素——一分耕耘不一定能有一分收获。但我还是愿意坚持下去。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吴英姿:或许构建一套宏大的、总体性的理论或分析框架是许多从事法学理论研究者的雄心壮志。如果自己的理论能够与世界经典法学理论对话,如果自己的思想能够纳入世界法学理论体系,自己能够跻身世界法学家之列,是为对苏力式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的上佳回答。在当今中国,法律的发展正在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巨大变动的时期,法学研究也面临着更多的新课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总体性的法学理论体系的确是一项令人振奋的挑战。然而,一套宏大叙事的理论需要建立在充分的经验研究以及基于此而提出的细微的概念、命题和理论的基础之上,否则任何试图包罗万象的一般理论不可避免要陷入空谈,或者其预设前提只能来自其他国家的法律理论。这样的“理论”因脱离法律植根的土壤——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而不可能有生命力,因而也会很快地被废弃。如同自然科学不经过长期的实验、试错和具体领域的基础研究,没有丰富的理论的继承与积累,就不可能出现爱因斯坦那样的具有伟观意义的理论一样,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也需要进行深入而广泛的经验研究,经过长期的、数量丰富的基础研究积淀,提出一系列的中间理论,或者社会学家默顿所说的“中层理论”。所谓中层理论是对具体领域社会现象的抽象命题,它既非试图涵盖全部问题的抽象概念或宏大体系,也不是走到只创建低层次的经验命题另一个极端,而是广泛地积累数据,提出理论研究必须考虑的各种变量,以及精细的公式化描述和对具体变量间关系的实证性陈述。默顿认为,中层理论可以提供比宏大理论更为广阔的理论前景。那些用不那么抽象的方式表达的中层理论,用定义清晰的、经过操作化处理的概念,对具体现象进行描述,最终会形成比较复杂的理论,同时也为微观研究、应用研究提供分析工具,成为宏大理论与应用研究的桥梁。

当前的中国出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迁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国家权力与资源分配方式的变革,同时也带来社会分化、社会价值多元,国家治理模式也相应地的发生调整。作为社会控制机制之一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变革是必然的事情,其中许多问题是中国特有的。中国法学研究可能很需要一种可以作为分析工具的宏大叙事的理论体系,但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具体、基础的研究成果积累,没有达到提出这样一套哲学概念与命题的程度。默顿的中层理论研究方法对当前的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也许是一种很好的启发,尤其是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关注中国实践,提出中国问题,进行必要的经验研究,提出中国命题,为中国理论体系的构建点滴积累,这是当代中国学者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的地方。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吴英姿:简单做人,用心做事。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吴英姿:《红楼梦》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吴英姿:进入21世纪以来,法学教育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目标不能兼顾,本科毕业生质量下滑,就业率下降;虽然连续多年出现考研热,但优质研究生生源不足,研究生培养目标发生偏离;用人单位普遍反映法学专业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等。这与不同层次的法学院系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而盲目跟随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有关,也与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过高而有效教学时间不足、教师素质与教学水平跟不上人才培养需要有关。

法学教育问题的解决需要对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新考虑与渐进式改革。其中,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重构尤为关键。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承担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强能力、宽口径、创新型的高素质人才的任务,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精英化也要求研究型大学更多地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面的建议是:(1)构建“3+1+2”本-硕贯通培养模式,3年本科+1年专业实习+2年法律硕士学习。(2)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应当以通识教育为主,着重在人文素养、国际视野和综合能力培养方面,为将来的法律职业教育夯实基础。(3)硕士阶段进行职业教育,强调研究型实践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与研究能力。设计针对获得(一级学科)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课程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专门设计,使之区别于传统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也不同于非法律本科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

我以为,无论从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还是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角度看,法律本科法律硕士培养有望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主导形式。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吴英姿:在我个人的学生成长历程中,深感学术交流的重要性。通过学术交流,获取学术研究前沿信息,学习他人优秀的研究成果,发表观点进行学术争论等等。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促进自己思维更加周密,也可以使自己获得学术圈的承认。

我参与学术交流的主要方式是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包括年会、专题研讨会、疑难案件研究会等等。在近年来的学术交流中,我得以结识许多本领域的专家,像陈桂明老师、汤维建老师、王亚新老师、章武生老师、李浩老师、范愉老师、李仕春老师等等,他们肯定以支持极大地鼓励了我以学术为业的信心,他们的提携与帮助是我的学术研究水平得以提升的重要助力。

您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吴英姿:感谢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为我们这些年轻的学人提供了一个表达的平台。愿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早日形成和坚守自己的风格与特点,创建属于自己的学术品牌,构筑自己的阵地,不断扩大影响力,争取学术资源,为年青学者成长提供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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