竺效的深度访谈
发布日期:2010-01-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竺老师,非常感谢你接受我们的访谈。请问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竺 效:我当初选择法律专业时,其实对法律专业的就业并无全面的认识,作为一名高中毕业生,当时仅是对香港电视剧、电影里的律师有些崇拜,想当律师,当时就报考了法律专业。

后来进入原杭州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学知识,逐渐对法学专业和法律职业有了比较全面的认知,心里慢慢开始有了其他职业选择的考虑,比如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等。

我读大学时,校园学生科研的氛围已经相当浓,出了一些学生学术明星,例如经济系1994级的柯荣住等。学校当时设有学生科研申报立项制度和课外科研作品评比制度,比我高一个年级的同系师兄戚建刚(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当时是法律系学生法学会研究部的负责人,在1997年初时找到我,希望我研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后来就跟着“刚哥”开始研究这个问题。这是我第一次参与科研,从此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后来,也是与金鹏年教授、戚建刚师兄合作发表了我人生的第一篇学术论文《中国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从此,开启了我的科研之路。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选择从事学术研究职业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竺 效:我想可能是受很多老师的影响、很多巧遇共同作用的结果吧。在本科求学时,我对民法比较感兴趣,在校期间曾研究债权人代位权、赠与合同等问题,我的毕业论文就是写公益捐赠问题的,后来,发表了我个人独立署名的第一篇学术论文《论捐助行为的法律性质》(载《云南法学》2000年第1期),也初尝了从事学术研究、发表学术成果的乐趣。当然这期间,我请教问题较多的也是民法和经济法学科的老师(当时杭大开设合同法的主要是经济法学科的教师),吴勇敏教授、韩家勇教授、陈信勇教授等是我时常拜访和麻烦的老师。

另外,暑假三下乡活动也对我日后选择学术研究这条路非常有影响。1998年暑假,我参加杭州大学法律系的一个小分队到浙江金华地区调研环境行政执法情况,钱水苗教授用课题经费资助了调研经费,正是这次调研,让我开始爱上了环境法这个学科,后来,与老师的接触渐渐多起来,老师也辅导我读一些环境法专业著作,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科研辅助工作,最后当我获得免试研究生资格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经济法专业环境法方向,终于正式拜入恩师钱教授的门下,老师成为对我人生最有影响的恩人之一。

1999年暑假期间,我参加了校区学生会(当时杭州大学已经合并入新浙江大学,学学生会就改称西溪小区学生会)一个三下乡队伍到浙江余姚市挂职锻炼,当时我在余姚镇跟着该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倪镇长,发现当地的行政建制与宪法有关规定不完全吻合,且历史悠久,所以进行了比较翔实的调研,后来结束下乡实践回到杭州后,在章剑生教授、费善诚教授、高洁教授(当时正好挂职任杭州一个区副区长)等的指导和支持下,到省民政厅、杭州和萧山等地的街道调研,最终以《乡镇政府派出办事处现象的法律思考——以浙江省余姚镇为研究模型》(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发表了一篇篇幅较长的论文,研究中第一次尝试历史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等逻辑分析等方法,行文时尝试图文并茂的写作方法,虽然这些在当时可能是无意识、无研究方法理论武装的,但这些对我日后的学习研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这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第3期全文转载,对于当时的我而言是一种极大的鼓舞。

记得,1999年底,我已被保送研究生,就想找点事干,钱水苗教授建议我关注可持续发展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这一当时已经开始热起来的问题。虽然我当时也认真地收集、阅读相关资料,但感觉这个问题非常难,总感觉游离于法学之外。后来,恩师给我推荐了2000年初出版不久的一本新书,汪劲教授的博士论文《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此后的2个多月,我天天早出晚归,泡在杭大东横的教室里,这是我啃下的第一本环境法学术专著。虽然,1998年我也曾更费力地啃下徐国栋教授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这是我读的第一本法学学术专著。但能较快进入环境法专业领域,用环境法的思维考虑问题,并找到研究生阶段第一个环境法研究课题,还得益于汪老师专著的影响。此后,我开始思考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后来围绕法律目的这一问题发表了多篇论文,还以环境资源法的法律目的研究为题进行了硕士论文写作,这个主题几乎占据了我2年半的研究生生活,除我的导师钱老师外,期间先后得益于王为农教授从经济法角度的指导、李龙教授从法理学角度、马骧聪教授从环境法角度的指导。

原本一直想出国留学,但阮方民教授开导我易先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再考虑出国留学,以提高综合效率;也得感谢章剑生教授的启发,有一次在老师家中,他鼓励我要尽快攻读获得博士学位。后来,在是否攻读博士学位,在国内还是国外攻读的问题上,老师帮我做了决定,推荐我到北京拜访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20029月中旬,我就在恩师的推荐下,到人大拜访我日后的另外一位恩师,老师在人大林园家中见了我,听了我的介绍,看了我的简历后,老师同意我报考他的博士生。20039月我入校,正式拜入老师门下,跟随老师学习环境法,老师林园的家成为我较为依恋的校园一景,我们在老师家讨论学问、包饺子……,房子虽小,后来老师搬家了,那栋楼也拆了,我想老师后来的弟子们也许完全无法体会到当时那份宝贵、真挚、纯朴、日常频繁的师生交往和感情。2006年我依依不舍的毕业离校,后恩师费尽全力,终于在2009年将我调回人大工作,老师与我之间不是父子,胜似父子般的感情,从为人,到治学,从科研工作,到家庭生活,无一不受恩师的影响和关照。

我想,能遇到上述诸位老师是我一生的幸运,我的两位导师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是人生的经历选择了人生。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竺 效:我目前的主要研究领域是环境法学。环境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学科,蔡守秋教授2009年曾撰文《改革开放30年:中国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认为,中国当代意义上的环境资源法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育也随之兴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资源法出现了三次立法高潮,环境资源法学也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当前,中国环境法学正处于全面发展阶段,环境法学科体系、环境法学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术(国际)交流、学术问题覆盖面等方方面面均体现了这种全面发展的态势。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竺 效:我的环境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参加工作之前,研究工作主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参加工作之后才逐步独立的从事研究工作,我自己独立主持的第一项环境法科研课题是原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度招标课题《欧美生态损害填补的比较法研究》,并围绕课题研究发表一些论文。虽然开始独立主持一些科研工作,但直到现在,我的科研活动还时常离不开老师们的帮助和指导。

我想,如果一定要列出一部代表作,那我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出版的独著《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可以勉强算一个。这篇学位论文的主要学术贡献包括:

第一,将有关国际条约或国家(法域)的立法(制定法)、司法中所采用的生态损害填补救济方式归纳为:直接定义式、列举组分式、间接定义式和“引申”式四种。建议我国将来应采用直接定义与列举组分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比较鉴别了生态损害纯生态损害环境本身的损害纯环境损害环境损伤自然资源损害”等概念,主张使用“生态损害”作为专门术语,并给出了其学理概念。

第二,借鉴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理论,完整地提出了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的构成理论。对加害行为违法性、归责原则、共同侵害的责任负担、免责抗辩事由、责任制度溯及力、责任限额等问题进行了较详细地法理探讨和制度经济分析。并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能够威慑、激励行为人提高预防生态损害发生的注意程度和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可社会化分担作为制度的功能目标,综合考量了生态损害填补责任构成制度所涉及的上述因素。

第三,将构成要件中的生态损害事实界定为: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或可能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借鉴传统侵权损害事实两要素说,以国际上通行的生态环境“修复计费法”为经济学基础,提议将前述抽象的生态损害事实分解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等具体种类,主张将这些具体的损失作为生态损害填补法律责任制度的直接救济内容。并建议,当无法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时,用象征性损害赔偿作为替代性的填补救济。

最后,探讨了生态损害中的“损害移转”和“损害分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界定了内涵。从理论上简要概括了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可适用于我国实践的生态损害社会化填补的主要方式:生态损害填补责任保险、生态损害填补基金和生态损害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分别为它们下了定义,并具体探讨了前两类制度的有关应用理论。较已有的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的研究而言,论文相对较全面地对生态损害填补责任的可保险性进行了经济分析,对生态损害填补基金的公法社团组织定位及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较透彻的法理探讨。

我此后一直在此基础上坚持该领域的继续研究,许多课题和成果均与此相关。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竺 效:风格倒不敢说,因为一种研究风格需要多年的累积和自然形成。我想如果要概括自己的研究特色,也许有那么几点。

系列性、延续性的研究。例如,受王为农教授的指导和启发,我曾从2001年起对社会法的研究感兴趣,此后经历了资料收集、整理、消化阶段,从2004年开始先后发表了《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社会法”概念考析——兼议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3期)、《“社会法”意义辨析》(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社会法中的“社会”》(载《法学》2004年第5期)、《祖国大陆学者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法学体系中存在中义的社会法吗?》(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等系列论文;又如,除专著外,还曾就生态损害法律问题发表系列论文:《论在“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油污基金公约”框架下的生态损害赔偿》(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生态损害赔偿在意大利民法典基础上的立法和司法拓展》(载费安玲主编《学说汇篡》创刊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2月版)、《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载《法学》2007年第3期)、《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第2期)。

从实践中寻找课题,持续挖掘研究。例如,2005年曾有幸亲历圆明园环境保护听证会,并协助老师主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一书,接触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资料,经过对这些资料的深度消化,以及根据研究的具体课题进一步收集实践资料,研究并撰写发表了有关环境行政许可听证的系列论文,包括:《全国首例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案若干程序问题评析》(载《法学》2005年第7期)、《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书面证言规则的构建》(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4期)、《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的法律性质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8期)、《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庭座席布局的法理探究》(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8期)、《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专家主持人制度初探——兼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八条的完善》(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以大连西部通道环评审查听证案为例》(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论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的选择机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等。

延伸性、转换性的研究。根据国内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需求,将一些已经积累的成果、资料,结合新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的拓展延伸和交叉转化。例如,我一直情有独钟地研究生态损害的问题,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鉴于其中与环境侵权和环境责任保险等问题的共性和交叉性,开展一些延伸性或转换性的研究。例如,我目前正在主持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研究》、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青年项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研究》等,并结合这些课题和《侵权责任法》制定的历史机遇,研究并撰写发表了《试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保险性》(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3期)、《比利时民事侵权法适应环境损害现代化之研究》(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等论文。

您现在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竺 效:我目前主要在从事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补救、环境侵权法、环境信息公开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

我对如何通过法律制度保障环境保护有一个不成熟的看法,好比三角形有三条边,如果能从事先性的环境监督管理执法的预防角度、环境侵权和生态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兼具威慑角度和公众参与角度这三条线齐头并进,也许是我国环境法立法和实践完善的可选路径之一。所以,处理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外,我的环境法学应用理论科研关注点也正是围绕这三个方面。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竺 效:我没有思考过如此大的问题。就环境法学科而言,我想中国学者面对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历史阶段、中国特殊与国际共性的诸多环境法律问题,在解决中国立法、执法、司法问题的同时,总结我们的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带有方法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和/或应用理论性的学术成果,必将对人类具有贡献,尤其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法治后进国家。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竺 效:结合自己有限的环境法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经验,我认为两者互相依存,互为养料。离开了环境法治实践,科研工作将缺乏必要的养料,科研话题、科研素材、科研资料、科研结论的证实将无所依托,缺乏基石。另一方面,学术研究也为如何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环境法治问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人力、思想、理论、方案资源,并对实践本身的不断完善和经验总结、避免类似不当作出了贡献。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际的关系?

竺 效:环境法学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我想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正确定位外国法和比较法的关系,认识西方的环境法学资源是个外国法的问题,而以此为启发、思考解决中国环境法治实践问题的经验教训基础,进行环境法的比较法研究还须再往前一步,而非仅停留在外国法研究阶段。外国法的研究侧重了解外国(特别是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法学的真实面貌;而比较法的研究则需要以外国法研究为基础,进行深入性的比较研究,其中必然结合中国的国情,放置于中国的法治传统、现有法律体系等全面性的真实法律生活的全方位进行研究。

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

竺 效:从学术角度和国际视野,我想希望能开创一个中国学者提出、引导的环境法学研究课题。

从学术继承和发扬角度,我希望自己能成为诸多无私教诲过我的老师的学术生命的延续和发展。

从职业生涯角度而言,我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环境法学专家级的教授,至少是当谈及某个学术问题时,就会让人联想到你的那种专家。

从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角度,我希望自己的学术研究能解决某些中国法治实践的具体问题。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竺 效:虽然我现在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但作为硕士博士均是经济法学专业环境资源法方向的学生,经济法知识、研究方法、思维方式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经济法学科中的诸多老师、著述也为我提供了方方面面的学术养料。我要感谢有机会成为“中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的核心成员,我积极参加了2008年为止的前五届论坛,这个学术交流圈对我的学术成长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诸如点评为“点名批评”的学术研讨风气,对我的文章风格形成有一定的培育作用。

您的研究领域很宽阔,涉及到环境资源法、社会法、经济法甚至刑事诉讼法等多个学科。请问您如何培养出这种全面、综合的研究能力?您是如何看待这些学科之间的关系?

竺 效:我觉得本科时喜欢看民法书;研究生时结合所遇到各种社会问题,甚至讲座机遇,阶段性地对某个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涉猎到了某些环境法外学科的知识;巧合性的学习专业与方向的结合问题;巧遇王为农教授的点拨,史际春教授主持社会法课题接受我参与,对社会法进行了一些粗浅研习;博士“僧”以来,潜心攻读环境法著作、重点关注环境法问题。以上这些构成了我个人近10年来的学术成长历史,当然也造就了我的研究特色。但我想,跨学科的研究思维正好为某些问题的研究打开了思路,我自己觉得经济法学、民法学、社会法学,甚至社会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对我目前的研究具有正面的功效。

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竺 效:我想把我的老师们教育我的几句话转赠给具有纯粹的高尚的学术理想的年轻同学们:厚积勃发、不怕花时间、不怕吃苦、别担心没有回报、不要为各种诱惑动摇了自己既定的目标,结果是过程的必然产物,笑到最后才能笑得最美。

在非学术著作中,您最喜欢读哪一本书?

竺 效:和很多同龄人一样,我小学时曾读过《钢铁是怎样炼成的》这本书,主人公保尔毅力令我感悟颇深。也记得父亲从小教育我,人不要怕吃苦,只要肯吃苦,就不怕被饿死,如果有个聪明的脑袋和好的机遇,你会比别人过得更幸福。大学时的其中一位班主任叶俊南教授曾说,父母要给孩子一个完全的人格,比仅给他知识或财富要强一百倍,毅力是人格中最宝贵的东西。没有毅力是不能做成任何事情的。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竺 效:我的人生座右铭是:生育之恩,养育之恩,知遇之恩,涌泉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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