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老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请问您当初为什么选择以法律为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郑 磊:选择法律为专业,事属必然。这可以追溯到1998年填报高考志愿时,虽然理科生报文科专业的风险较大,但报法律专业是早已经打定了的主意。父母是医生,也希望我进入医学院,只是我意已决。这份固执源于一种报国情怀,这可能是红旗下长大的孩子们或多或少都有的。高中时参加杭州市教师党校的一次讲座时,听到新加坡的法律实施是如何铁面无私,对于美国总统的求情也不网开一面。于是,以法律为专业想法与稚嫩的报国情怀产生了共鸣。
以法学学术研究为业,则出于熏陶与机缘。刚开始读书的时候,并没有打算成为一名大学教员和职业学术人。在浙大法学院,学生中的学术思考氛围还是相当浓的,这在我读大学那会就是这样的,大二的时候班级里就有论文报告会,高年级的一些学术明星有榜样力量,大三时“法理学前沿”拼盘课程上感受到诸多老师的学术气质和思辨力,这些在大学时候就对我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考研、直博、申请博后的路径选择与竞争过程优者胜出的逻辑,也使得我一直将出学校找工作只是作为备选项。先后出现在我求学历程中的孙笑侠老师、林来梵老师、韩大元老师,等等,都是十分真诚而纯粹的学者,他们不仅传道解惑,还让我一直感受着学术的魅力。此外,学习过程中也幸运地遇到一些可供自己发挥的良好机会与平台,结识了很多有类似气质或共同话题的学友并从他们那里获得鼓励与认同,这些对于学术兴趣的增强,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暂时能想到的就这些原因,可能每个因素本身都很小,但学术之路的选择与维系,可能就来自于这些点滴感受的堆积与共鸣。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郑 磊: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须夯实两方面的基本功:知识体系与方法。回想起来,研究生阶段伊始,恰有两本书分别在这两方面对我产生了影响:
一本是林来梵老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这本书既让我体系化地接触了宪法学的丰富内涵(主要是基本权利和宪法保障两个方面),也促成了我学习与研究中自觉的方法论意识。
另一本是德国法学巨擘拉伦兹的《法学方法论》。这本书虽然难懂,但每次开卷都有所获益,该书体系地阐述了法学方法论的各项基本问题,并清晰得梳理了德国法学界各类重要的方法论学说与脉络,告诉读者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何在,以及在这些领域法学思考的功能如何展开。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郑 磊:我博士阶段的专业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阶段的专业是法学理论。这也构成了我大致的知识结构格局:主攻宪法学,兼修法理学。
说起宪法学,许多人会调侃,宪法是根本大法,但当下根本没用。可能有些言过其实,但也描述了宪政历程中或多或少会经历的一个阶段;我们无奈也有幸地碰上了。说有幸,是因为生逢中国、生逢当下,既深且巨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呈现出如此之丰富的问题域,只要我们练就一双提炼问题的眼睛,善于、肯于并敢于努力,就很有可能形成诸多有意义的理论成果乃至研究范式。
您现在在研究什么问题?其意义何在?
郑 磊:我近年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宪法审查、宪法学方法论。
宪法审查是实现宪法效力的关键机制,尽管它在我国尚处于被误解、被搁置的闷局当中。但这非不是学术研究回避此问题的借口,而恰恰说明该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充分的学术积累是激活该制度的必要准备。这项研究于是具有了这样一项使命:“当宪法审查制度运行起来的时候,我们准备好了吗?”由此,该领域的研究中,已有模式选择、正当性基础等宏观问题固然重要,具体的原理与技术同样不可偏废。就宪法审查研究的现状而言,技术化研究转向的端倪已经呈现,这是一个重要的学术增长点。
宪法学方法论问题的四个属性,在研究与学习中不可偏废,也是其研究意义所在。一是基础性,每种学问都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答复自己提出的问题,对于长期浸淫于意识形态话语中的中国宪法学,脱离政治的襁褓、确立学科独立性、厘定学科领域与基本范畴的过程中,自觉关注方法论是必须补的一课。二是前沿性,几乎所有前沿问题都会体现在方法论层面纠结中,在这个意义上,利益法学的标志性学者赫克说:“在所有的变化中,方法的改变才是最大的进步。”三是实践性,方法是拿来用的、不是拿来说的,自觉的方法论意识不等于唯方法论主义,没有实践指向的思辨是空虚的。四是宪政性,方法问题从来都不仅仅是单纯的方法技艺问题,而常常是与分权模式的某种理想类型相绑定的言说,如拉伦兹所说,方法论上论辩,在宪法意义上包含有爆炸性的因素。这一点在宪法学方法论上更明显得彰显出来。上述四个维度通盘兼顾,才能形成宪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合理定位与合理结构,这也是该领域研究正在逐渐呈现出来的学术倾向。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
郑 磊:刚刚摸到学术之门,自我评价无从谈起。
只是在思考问题和写作的过程中,我比较有意识得往这样三个方面努力:问题意识明确,思路清晰,内容饱满。也就是不写无病呻吟的文章,没想清楚就不写,尽量穷尽相关资料、避免闭门造车、自我陶醉。
您的研究风格是什么?这种研究风格是如何形成的?
郑 磊:很难说已经形成稳定的风格,但可以谈一下关于法规范或法文本的大致观点。
第一,没有围绕规范(文本),就没有法学。
法解释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是法学所运用的三大方法类群,如果说后两者是一种外在视角,前者的内在视角是法学安身立命的方法。
第二,就法学而言,没有规范意识就是没有中国意识。
法学领域的“中国意识”,首先是指围绕中国法规范的意识,法规范缺场的“中国意识”不是法学的“中国意识”。
第三,围绕规范(文本),不是封闭自洽。
法规范或法文本并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的制定法,具有开放性。尤其在转型时期,社会实践中凝结成的社会共识尤其要受到关注,应重视通过适时、适度的解释学作业这个途径进行提炼。
第四,关注规范应然,不是隔绝社会实然。
规范与现实是存在张力的,适度区分两者是法学的前提。法学是关注规范的学问,但这门规范之学发端于实践、也落脚实践。面对规范与现实的落差,不应清高地抱怨实践的落后,而应反思如何在解释学的立场上稳妥地应对实践。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郑 磊:研究与实践的关系、普世价值与中国国情的关系以及法学中的实然与应然的关系,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相通的。
法学是面向实践的学问,必然需要围绕规范、面向实践。就法学内部的三大领域而言,依其与社会现象的物理距离看,法社会学最为贴近,法解释学次之,其后是法哲学。这里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它们都可以有明确的实践意识,也就是问题意识;与实践的不同距离造就不同的学术角度和学术贡献,皆有所宜。但是对于法治实践的两种极端倾向是需要警惕的:
唯实践论。法学首先是提供应然答案的学问,轻易的将社会现象与规范内涵融为一炉,视规范为无物,依现状而偏颇,从事实到事实,这等于放弃了法学回应实践的特有角度;而且,贴着地面是看不到地面的。
实践虚无论。抱持清高的思想理念,奢求实践迁就理论,拒绝从实践的源头活水中提炼理论元素和检验理论的妥当性,闭门造车、从文本到文本,这只是一厢情愿的奢望。
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
郑 磊:酝酿、提炼乃至形成能够妥帖描述、分析中国问题的法理论。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郑 磊:天道酬勤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郑 磊:走上讲台数月,不敢说发现了什么问题,但从教师的新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多了一些体会,比如说,为什么法科学生毕业后,须将法学院学到的还给老师,才能更好得开展工作。
这里有理论积累本身的问题,也有实践中部门既得利益封闭化的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三十年法制建设中规范应然与社会现实的两极分化现象。这导致了法学教育中的人格分裂:教的是教的,做的是做的。
有人说,理想主义者现实起来比谁都现实,象牙塔里的形而上理论熏陶出的职业理想,是高迈的,也是脆弱的。因此,我努力在本科同学的宪法学课堂里做这样两项工作:第一,讲解宪法教义学体系,这是法学教育的职业本分;第二,以适当的方式建设性地传达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这是法学教育的中国本分。
这两项工作的有机结合点在于:案例教学。除了知识点讲解过程中穿插中外古今的典型案例和著名事件;还在每次课前讲一至两个“本周宪法事案”。针对最近一个星期刚刚发生的事案、有时候甚至是24小时内刚刚发生的事案,趁热打铁地进行宪法解释学的分析与宪法社会学的分析;每项分析包含四项要素,事件经过、相关理论与比较法素材、相关宪法依据、现实逻辑。限于时间以及受众刚开始学习法学,事案未必是典型案例、分析也未必深入,但通过时事开讲式的宪法学事案分析,期待能实现这样一些效果,比如,现实中不是“它没宪法”,展示宪法学方法如何运用,在讲解规范应然的同时也传达社会实然。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在与同辈学人的学术交流中,您最大的收获是什么?
郑 磊:学术积累与研究,老师的率先垂范、耳提面命固然重要,同龄人之间的交流与竞争同样关键。成功的学术交流使人所受的裨益,不仅仅是智识上的增量,而且还有学术能力上的同行认同感,以及学术心灵的归依感。
学术交流以共同兴趣、相互认同、智识互惠为要素,在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中,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两类交流:读博期间,和法学院志趣相投的一些师兄弟们一起读书、翻译、讨论文章的交流;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各地青年学者的通过网络、电话以及会议、沙龙等形式的交流。
在学术之外,您有没有什么兴趣和爱好?
郑 磊:我挺喜欢运动,游泳、跑步、爬山,争取每周有两次以上的专门运动时间。
郑 磊:法学创新网开办几个月来,以及法学创新讲坛举办、青年法学论坛的即将举办,在汇总和传递法学信息、营造学术氛围的作用上已经受到广泛的关注。期待法学创新网集中在这两项宗旨上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进一步成为研究信息的集散地、法学学人的精神港湾。
非常感谢“法学创新网”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