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为什么选择法律专业?又是怎样对法学学术研究产生兴趣的?
张 红:选择法律专业最主要是由于我高中的学习成绩特点决定的。我是典型的文科生,数理化一直不好,高二下半学期的文理分科对我来说,是有生以来最大的一次解脱。在文科专业里面,我虽好文史哲,但觉得这些学科不实用,穷苦孩子出身,当然得学能赚钱的专业,好把读书的投资早点赚回来,回报父母。在文科实用之学里面,经济类对数学要求较高,而我数学不好,自然就放弃了。于是,法学就成为我的首选专业了。当然,选择法律还受到身边初、
像我这种一心想通过学习法律赚点小钱的人,最开始根本没想到自己会走向学术道路,但是后来却“误入歧途,无法自拔”了。发生这样转变的原因,一是自己大学时代的一些法律实践决定了自己后来的发展方向的转变。我大概是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利用假期和空闲时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我在法院实习过,在深圳和武汉都干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助理,自己还单独代理过一些案件,取得了一些小胜利,因此很多老师和同学都认为我将来很可能成为一位比较优秀的律师。但是,通过这些实践工作,我却发现理想中的律师职业与现实偏差较大,到考上硕士以后,我就决定基本放弃将来从事律师职业的打算了。走向学术道路的第二个原因是我有幸遇到了几位很好的老师,是老师们将我一步步引导走向了学术之路。因此,我走向学术道路是基于自身经验认识与外在理论导向相结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经过比较鉴别之后的理性判断。
您认为哪位学者或者哪一本著作及论文对您的学术影响最大?影响是什么?
张 红:前面说到我之所以能够走向学术道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有几位很好的老师一直在持续关心我、爱护我、引导我。如果没有他(她)们的支持,即使我不想当律师,但也没机会做学术研究。从时间顺序上看,本科授课的
以上大概是我走向学术之路的经过和学习方法、研究领域不断形成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
您的主要研究领域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现状?
张 红:上面主要谈到了我的学习方法,接下来就着您的提问,我再谈一下自己目前的研究兴趣点。大概是从2006年开始,我就将自己的研究兴趣锁定为人格权。这一兴趣的形成直接来源于考博复习时阅读
人格权保护目前是比较法上的热题,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接下来也可能制定人格权法(如
您如何评价自己已有的学术研究?您认为最能代表您研究成果的著作或论文是什么?
张 红:我至今学习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处于摸索中。已经发表的论文和著作都是练笔之作,仅仅是在借鉴前辈的成果基础上做了一点整合工作,不完善的地方仍然很多。就我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基本权利与私法》而言,我总共写了四个问题,后来经过缩减、修改都有幸得以发表,大概分别是:(1)方法与目标: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现代法学》2010年第2期),(2)论基本权利作为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标准(《法学家》2009年第6期),(3)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4)民事裁判中的宪法适用(《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4期)。这项研究在学习方法上代表我自己坚持一种从中国实际问题出发的、务实的法律解释方法的追求,在研究主题上代表我试图打破部门法分割藩篱而追求在整体宪法秩序下研究民法问题的视角。
您认为中国法学学者的研究在哪些方面最有可能形成自己的贡献?
张 红:中国法学学者的贡献是基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实践而诞生的,法学学者很难谈得上普世的、全球的贡献。在我国现阶段大规模立法为主导的时代,作为继受法国家,我们一方面需要对与我国立法密切相关的难题进行精确的比较法研究,为立法提供扬或弃的理由,使法典尽量科学、简洁并合乎国情。另一方,对法律的解释和清理、对判例的总结,也是法学学者的重要任务。由于立法瑕疵在所难免,加之现行立法程序不尽完善,法学学者参与立法决策力度有限,因此解释法律,以使得法律能够正确实施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般来看,一个国家司法判决的水平不会超过一个国家法学论文的水平(王泽鉴语)。因此,为中国的司法裁判提供精确、科学和有说服力的理由,使判决能经得起检验,实现人民对法治的信仰,将是中国法学学者自己最大的贡献。
法治是一项宏大的事业,但是法治工作却是具体的。当前我们似乎缺少更多的小题目研究,缺乏对具体概念、规则的历史实证梳理和现实裁判总结,我们似乎不太关注那些可检验的法律推理方法和论题的研究,而这些恰恰是展现一国法制成熟与否的标志性成果。法律更多的是制度、规则之学,而非思想、想像之学,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就在于使法律不断纯粹化,成为解决社会价值冲突可检验的裁判规则。法律所提供的一套说理依据能为社会所接受,社会纷争因此得以消解,法律亦因此而成为社会稳定的担当者。法律的生长是法律规则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理性与经验相结合的逐步推进的过程。依循传统概念、规则与体系框架,并面对现实国情、案例,吐故纳新,不断反思与检讨,才能使法制不断进步。当法制不断成熟,法学的发展不断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见解,去解释、裁判新型的社会问题,那么法学也因此而不再幼稚,法学学者就将自然获得他(她)的意义。但是法律并非万能,法学知识依然有其局限性,不可裁判的难题依然需借助其他解决办法,因此法学学者的贡献也是有限的。
您如何看待学术研究与法治实践的关系?
张 红:由于我认为法律是制度之学,法学是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学问,因此我认为学术研究和法治实践是统一的。学术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服务。在立法、修法频繁的时代,学者应该认真研究具体问题,争取每一位学者都能为一条科学的立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学者应该集中关注司法裁判,如果现在的判决有误,就应该去匡正它;如果现在的判决有亮点,就应该弘扬它,争取使法官的判决能以自己的学说为依据。法学是专家之学,法学学术研究就应结合法治实践而发展,缺乏法学学术研究,法治实践之前景将无法想像。
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然要借鉴西方的法学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您如何认识西方的法学资源与中国传统、中国实际的关系?
张 红:中国是继受法国家,在我们的传统知识中不仅没有法学这一套概念、规则体系,而且我们传统的社会纠纷处理方式也不是被规则、程序所主导的,实际上选择法治就是选择了一种异于传统的社会治理(管理)模式。这与我们发展源自于西方的现代科技并无本质性区别。既然我们能够而且必须借用西方发明的化学元素符号、数学物理方程式来实现我们的器物文明,我们又何必去指责引进同样源于西方的法律治理之术呢?
但发掘传统法律思想、制度、原则中合理的成分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些能够被吸纳进现行的法制体系中来,成为制定科学的法律条文和做出合理的司法裁判的重要论据,而且这也是中西合璧的重要方法。从中国传统法制成果与外国法律移植的角度看,应该是“西学为体,中学为用”,因为中国法制大厦的框架结构是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六法体系”,中国传统法制成果只能是给这个已经移植过来的大厦“添砖加瓦”,而无法“另立门户”。当然,如果移植过来的这套规则完全无法直接规范中国的特殊事件,我们就需要立出新的法律来应对这些特殊事件,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但即使在如此“中国化”的一部法律中,我们的规则还是以从西方舶来的债权、物权为依托,我们的解释规则自然也是相应的债权与物权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的法制传统在西方,这是有道理的。
您的学术理想是什么?
张 红:逐步研究小问题,争取写出来的东西能为法官所用。
作为青年学者,学术交流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您的学术成长历程中,您有没有对自己影响比较大的学术交流圈?
张 红:学术交流对于学术研究无疑非常重要。我的法律学习经历有三个学校,分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在中南,我接受到了最系统的法律训练,中南的民商法学科在吴汉
您现在德国留学,能否够对我们简单谈谈您在这些年中的一些感悟?您对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在整体上有什么样的评价?
张 红:法学界目前留德的有很多优秀的学者,而我只是一个后来的学习者,实在不敢对此发表什么观点。我觉得德国法学研究由于其一贯的严谨、规范风格,可以对中国的法律学习者提供很好的训练,以推动中国法律朝更规范的方向去发展。德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最大的特点在于都是面向实践的,尊重法律文本、尊重通说与先例原则,法律学人皆言之有物,因此在这个法律共同体里很容易找到对话的基础和辩论的平台。但是,德国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都好,德国的学者和学生里面也有水平一般的。
作为一名青年教师,您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有何建议?
张 红:我觉得中国法学教育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盲目扩张和脱离实践。
针对前者,虽然法律专业人才缺口很大,但在法学、法学院还没有准备好的时候,在社会还未充分为法律人提供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应该限制法律学生的招生规模,并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减少非科班出身的人通过司法考试。没有产能而盲目扩大产量,只能是让品牌信誉荡然无存。针对后者,前面已经提到,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学研究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研究与实践“各说各话”。但这并非全都归咎于学者或者法官,因为学者们很难找到判决书,二者因此没有对话的平台。判决书制度性的不公开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法律进步的一大结症!
您对想走上学术道路的年轻学生有什么建议?
张 红:苦练基本功,研究具体法制;寻找好老师,并谦卑、持续地向他(她)请教。
您的人生格言(座右铭)是什么?
张 红:大胆规划,小心求证。
您对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和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发展有何建议?
张 红: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宜遴选做持续精深研究的学者,讲授其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成果,来引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宜邀请杰出的青年学者参与主讲,资深的老一辈学者作为点评,并将论坛迅速办到京外,走向全国,惠及全国学子。希望中国法学创新网成为法学界最丰富、及时的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