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博士的学术活动
发布日期:2010-07-0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1.2009年9月,韩国光州,在“版权的目前发展趋势和未来——版权模式的变化”研究会上作英文发言;

2.2009年4月,英国剑桥,“第17Fordham国际知识产权法论坛”上用英文做了“WTO专家组对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裁决对中国的影响”的会议发言

3.2009年1月,新加坡,在“第2届全球知识产权论坛”中作“中国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最新发展”的会议发言

4.2008年11月,瑞士日内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与邻接权常设委员会第17次会议;

5.2008年9月,赴比利时那慕尔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慕尼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和欧盟委员会进行访问,就网络中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研讨;

6.2008年3月,美国纽约,在卡多佐法学院举行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研讨会”上用英文作了“中国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例外”的报告;

7.2008年3月,美国纽约,在“第5届亚洲知识产权法论坛”和“第16Fordham国际知识产权法论坛”上用英文做了“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最近进展”的会议发言,并作为专题小组成员(panelist)发言;

8.2008年2月,印度孟买,在第二届“革新、创造与知识产权全球论坛”上用英文作“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的报告;

9.2007年9月,英国伦敦,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用英文主讲中国著作权法;

10.2007年4月,美国纽约,在“第4届亚洲知识产权法论坛”上用英文做了“低价下载是网络盗版的解决方案么”的会议发言。在“第15Fordham国际知识产权法论坛”作为专题小组成员(panelist)发言;

11.2006年11月,西兰奥克兰,参加“国际复制权组织联盟年会”(General Meeting of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ve Right );

12.2006年8月,新加坡,在“第1届全球知识产权论坛”作题为《步升诉飞行网:是中国的Napster案么?》(Push Sound v. Kuro: Napster in China?)的报告;

13.2006年4月,美国纽约,在“第3届亚洲知识产权法论坛”和14Fordham国际知识产权法论坛”上用英文做了“数字时代的版权:中国的新问题”(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Emerging Problems in China)的会议发言,并作为专题小组成员(panelist)发言;

14.2003年4月2004年5月,英国卡迪夫大学,访问学者,并接受“法学研究与教学方法”项目培训;

15.2002年5月,加拿大温哥华,在“美国法律与社会学学会和加拿大法律与社会学学会联合年会”上用英文做了“中国干细胞研究法律规制”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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