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2000-2004)》“法学部分”披露的引证数据虽然真实,但由于分组不当,并不能准确反映法学现状。不论是引证分析期刊还是作者来判断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都应当根据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多项评价指标综合权衡;通过恰当的分组,如将作者项分组为作者和译者、独立撰稿人和主编等,来保证引证数据有可信的证明能力,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较准确反映法学期刊和法学者的真实学术影响力。
关键词:法学引证 期刊影响因子 作者 主编制 同行评议
2007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暨CSSCI发布单位,依据CSSCI数据库编写了《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2000-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以下简称《影响力报告》)。或许是出版社出于营销造势的需要,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程度,[1]要远远超出《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身份来阅读《影响力报告》及其法学部分,我发现现有数据虽然真实,但由于分组不当,[2]因而数据并不能有效解释中国法学现状,一些地方甚至违背法学常识。鉴于《影响力报告》已经对法学领域乃至公共领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为了避免进一步误导读者,也是为了给《影响力报告》的修改提出建言,本文试图做一番厘清的工作,定有疏漏和不当之处,请多指教。
运用引证的方法来分析中国法学现状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就法学界而言,苏力在2003年就以CSSCI数据为主要文本撰写“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3]强调了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引证的必要性、可能性,并从引证数据分析中国法学不同地域、不同学科的基本格局。尽管时隔5年,引证数据已经不能完全说明中国法学的变化,但该文对引证数据进行分组解释至今仍有相当大的说服力。如果说苏力的分析还局限于中国法学内部的评价的话,成凡则从中国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的引证来分析中国法学现状。他认为中国法学在相当程度上自我封闭,对外部学科知识的吸收并不够。[4]本文借鉴上述两位做法,根据《影响力报告》以及CSSCI数据库,通过分析法学期刊和法学者的引证来说明中国法学现状。[5]但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引证包括CSSCI数据库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尽管可以排除自我引证,但是却无法有效排除反面引证(negative citations)、互惠引证(recipocal citations)等;此外,还存在着比较独立的可能影响结果评估的干扰效应,例如,“专业效应”、“装饰效应”等。[6]因此,对于学术规范正在建立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引证特别是没有严格界分的引证数据的证明能力是值得怀疑的。
一、法学期刊的引证问题
期刊特别是法学期刊以及它们所发表的法学论文情况,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中国法学研究的实际水平。大致而言,判断期刊的学术影响力有很多指标,例如,刊物的退稿率、内稿率(即期刊主办单位的人员发表论文的比率)、刊物的流通率(包括发行的覆盖范围)、论文的摘转率,等等。但目前国际通行的重要指标是引证,包括引证次数和引证率(影响因子)。
《影响力报告》给出了2000-2004年法学论文引证次数最多的前45种期刊。人们可能较为关心国内各个法学期刊在其中的排名,例如,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期刊排名固然具有重要,这份名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我注意到,这份名单前20种引证期刊中竟然没有1种外文期刊,前45种引证期刊中也只有5种外文期刊。如表1所示,这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其他同属社会科学的学科相比,数量是最少的。[7]由于外文期刊往往刊登的是本学科的前沿问题,而且要比外文著作更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因此,不难推测,中国法学就整体而言,不仅对外部学科知识比较排斥,实际上对外文期刊所刊登的前沿问题也缺少“关注自觉”。[8]
表1 2000-2004年论文引证数量最多的前45种期刊中的外文期刊数
分类 |
前1-20种期刊 |
前20-45种期刊 |
合计 |
法学 |
0 |
5 |
5 |
社会学 |
4 |
5 |
9 |
政治学 |
5 |
5 |
10 |
经济学 |
6 |
8 |
14 |
如果就评价期刊的方法而言,我认为《影响力报告》的法学部分也存在着种种偏差。《影响力报告》评价期刊的主要指标有四项:期刊被引证总数、(他引)影响因子、影响广度、半衰期。而在CSSCI来源期刊排名中,只采用期刊被引证总数、(他引)影响因子两项指标,其权重分别为0.2和0.8。[9]很显然,影响因子在CSSCI评价体系中是最重要的。影响因子(该刊前2年发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该刊统计当年前2年发表论文总数)是国际通行特别是衡量自然科学期刊
学术影响力的最重要指标(SCI),也逐渐成为衡量社会科学期刊学术影响力的重要指标(SSCI)。强调影响因子有诸多好处,例如,对于期刊而言,如果影响因子被纳入考核,刊物为了保持和提高影响因子,等于在制度上能够激励编辑重视作者论文的创新性,从而形成作者和杂志的良性互动。[10]但是通行的影响因子指标能否直接用来套用中国的社会科学期刊包括法学期刊,从而较为准确地反映这些期刊在现阶段的学术影响力?这是值得怀疑的。
首先,中国社会科学期刊包括法学期刊的学术规范传统包括引证传统刚刚建立,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学术引证传统建立时间越短,统计的可靠性就越差。在这样一个学术引证传统建立初期阶段,通过引证来分析作者、期刊有一定的风险,对于一部分作者和期刊而言,有可能失真。
其次,以2年来计算中国法学期刊影响因子可能并不合适。国际自然科学期刊以2年来计算影响因子是因为其审稿程序规范,发表论文周期短。而相当多的中国法学期刊审稿程序并不严格,容易导致发表论文的周期相当长,这是中国实际情况。因此,2年的算法可能未必真实反映各个法学期刊的水平,特别是对于某些期刊而言,3年或3年以上可能是引证高峰。
第三,或许是更重要的,看重影响因子虽有鼓励杂志提高发表论文质量的效果,同时也势必鼓励杂志倾向于发表长篇大论的作品。自然科学论文一般较短,重在得出新的实验结果或研究结论,而社会科学论文特别是中国的法学论文,不少看重论证过程,相对轻视结论,喜好较长篇幅。这样,假定被引总次数不变的情况下,文章篇幅越长,意味着发表论文总数就可能会越低,影响因子就会提高。如果将影响因子作为衡量中国法学期刊高低的最重要指标,既有可能激励法学期刊发表质量高的论文,因为质量越高,被引证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同时,期刊在保证质量前提下,也乐见那些质量高的论文篇幅越长,长到足以减少期刊发表论文总数,这样有助于提高影响因子。实际上,过于强调影响因子,也有可能导致期刊不愿意发表那些质量很高但却不太可能被引证的论文。例如,总体而言,民商法论文比法律史、国际公法的论文更容易被引证,同等条件下,单个期刊更愿意发表民商法论文,而不是法律史、国际公法的论文。[11]
过于强调影响因子,最后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各法学期刊内容的同质化。鼓励倾向于发表最容易被引证的法学学科论文,而排斥其他法学学科论文;倾向于发表深度论文,而排斥发表其他类型的文章,从而失去各法学期刊特色和定位。以《法学》为例,《法学》不仅是2007年以前全国唯一的法学专业月刊,发文数量最多,更重要的是由于期刊特色是“短平快、麻辣烫”,重在迅速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其文章类型多样,例如,时评、批评与争鸣、案例分析,篇幅都不会太长。那些栏目及文章的内容往往会对学界有相当影响力,但较之专业论文被引证的可能性又不大。由此,带来的难题就是,类似于《法学》这样的有自己办刊特色的期刊,要不要更改自己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办刊风格以适应过度看重影响因子的评价标准?[12]
这其实就是过度注重单一评价指标对期刊发展带来的问题。CSSCI仅将引证指标区分为期刊被引总数和影响因子两组并赋予不同权重(0.2和0.8),实际上不能满足用户对期刊进行评价的要求,不能准确反映在中国学术规范建立之初期刊实际的学术影响力。如果操作不当,它甚至有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对中国学术研究,产生其始作俑者所不愿看到的的负面影响。有鉴于单一引证评价带来的种种弊端,相信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会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通过对不同评价指标赋予合理的权重系数,从而得出更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期刊影响力综合排名。
例如,目前国内最早的文科核心期刊评价体系是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其核心期刊的选定是通过试验和征求专家意见(同行评议),选定各指标权重得出综合排名。其筛选指标及其权重分别为:被索量(0.200)、被摘量(0.2500)、被引量(0.200)、它引量(0.200)、被摘率(0.050)、影响因子(0.050)、获奖或被重要检索工具收录(0.050),并综合专家意见。而选聘核心期刊评审专家的程序,“首先向社会各界广泛收集学科专家信息(具有正高职称),共收集11014位专家的信息,其中6125位专家有电子信箱。接着向有电子信箱地址的专家发出邀请参加核心期刊评审的征聘信,请应聘专家登陆“核心期刊专家评审网站”进行专家认证,并选择评审学科(每位专家最多可选择3个学科),结果有2321位专家应聘,这些专家来自1220个单位。课题组再从应聘的专家中随机选聘各学科核心期刊的评审专家,最后共有1871位专家登录评审网站,参加了本版核心期刊的专家评审工作。”[13]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也建立了一套针对中国文科研究实际的测定核心期刊的步骤。他们认为,通过统计某学科期刊论文的各项量化指标来测定期刊的“论文产出率”和“学术影响力”,是认定核心期刊最基本和最成熟的方法。《要览》的研制选用强制判定法(权重系数
如果比较三家对核心期刊(来源期刊)的评价,就可以得到如表2所列前10种法学期刊的排名。如前所述,中国社科院的法学核心期刊排序,是将引证指标细分为“学科总被引”、“学科影响因子2001”和“期刊总被引”三组,并赋予不同权重(0.4118、0.4706和0.1176)得出综合值,又通过专家评审和综合值作系数加权运算(系数分别为0.2和0.8)从而得出最终排名。而南京大学(CSSCI)法学来源期刊排序则是将引证仅区分为期刊被引总数和影响因子两组并赋予不同权重(0.2和0.8),从而得出最终排名。与中国社科院相比,南京大学对为何赋予这样的(0.2和0.8)权重并没有给出理由,并且在引证排名出来之后是否赋予专家打分的权重,从而得出最后的名单,从现有公布的资料来看,这些都不清楚。两相比较,可能中国社科院的评价体系更有说服力和公信力。
表2 三大评价机构对前10种法学期刊的最新综合排名[15]
排序 |
南京大学 |
北京大学 |
中国社科院 |
1 |
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 |
法学研究 |
2 |
中国法学 |
法学研究 |
中国法学 |
3 |
中外法学 |
法学 |
法学 |
4 |
政法论坛 |
法学评论 |
中外法学 |
5 |
法商研究 |
中外法学 |
法律科学 |
6 |
法学 |
现代法学 |
法商研究 |
7 |
法律科学 |
法商研究 |
法学评论 |
8 |
法制和社会发展 |
法律科学 |
政法论坛 |
9 |
法学评论 |
法学家 |
现代法学 |
10 |
现代法学 |
政法论坛 |
比较法研究 |
与CSSCI来源期刊的公布相比,2007年12月28日同时公布的CSSCI来源集刊(2008-2009)更令人相当费解。从现有公布内容来看,CSSCI来源集刊与来源期刊的评审方法并不相同,而是采取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指标主要依据集刊被引总次数、2005-2006两年影响因子(二者权重为2:8),定性评价主要根据学科专家意见。定量与定性的权重为6:4。[16]由此,公布的法学集刊有15种。但公布的信息只有综合排名,并没有被引总次数、影响因子、专家意见打分。而我根据CSSCI数据库,也只检索到各个法学集刊在1998-2006年被引总次数。尽管其他数据不全,但还是能够推断出一些结论。例如,从被引总次数来看,前15种法学集刊最多的是229次,最少是2次,前者是后者的114.5倍。由于决定影响因子大小的另一个系数即集刊发文总数,各个集刊在发文总数上的差别并无太大悬殊,因此,被引总次数更直接决定着影响因子的高低。[17]
或许是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已经意识到集刊采用定量的引证指标的局限性,于是将定性的权重上升至0.4,引证权重只占0.6。但即使如此,对于被引总次数只有2次或数次的集刊进入CSSCI法学来源集刊,还是让人觉得相当奇怪,是刻意放水?还是有其他考虑?或许是孤陋寡闻,但如果不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筛选程序,[18]这份名单将直接影响到CSSCI的公信力。
CSSCI来源集刊(2008-2009)法学部分名单(如表3)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例如,目前法学类集刊引证最多的《民商法论丛》(328次)却由于没有申请而被变相拒之门外;在列名单中有的集刊已经停刊,例如许章润主编的《清华法学》;有的两年以来已经没有出版新的集刊;而《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原本系期刊,现在改列入集刊后,如果原先期刊的引证数也算,将在法学集刊中占据先天优势。
表3 CSSCI来源集刊(2008-2009)法学部分数据[19]
排名 |
集刊名称 |
目前所在单位 |
被引总次数 |
1 |
行政法论丛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39 |
2 |
北大法律评论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232 |
3 |
民间法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7 |
4 |
刑事法评论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77 |
5 |
诉讼法学研究 |
中国政法大学 |
14 |
6 |
法律方法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
2 |
7 |
私法研究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15 |
8 |
国际经济法学刊 |
厦门大学法学院 |
69 |
9 |
清华法学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10 |
10 |
武大国际法评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2 |
11 |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230 |
12 |
经济法论丛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24 |
13 |
清华法治论衡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5 |
14 |
刑法论丛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28 |
15 |
人权研究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9 |
二、法学者的引证问题
引证即使是批评性引证[20]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者的学术影响力。《影响力报告》中“2000-2004年法学论文引用最多的前51位作者”亦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甚至这份名单被部分媒体增列醒目的标题——“谁是最有影响力的中国法学家”。[21]我认为,从统计学来看,这份名单由于分组不当而弱化了其本应有的解释力。
第一,在我看来,论文引证作者的排名与作者本人是否具有学术水平,并不必然存在正相关性。法学论文引证也不例外。例如,CSSCI中各类学科总引证次数最多的五个人是马克思、邓小平、毛泽东、鲁迅、列宁。这五人均具有政治色彩,其中三人为政治领袖。这些属于权威引证,更多的是意识形态,反映出来的可能是作者作品对中国学术研究的政治影响力。
第二,对论文引证作者的统计应该分组为“作者”和“译者”。例如,在“2000-2004年法学论文引用最多的前51位作者”这份名单(位于《影响力报告》第15章“法学”,由李友根撰写)中,邓正来排名第1位,但他绝大多数的引证次数是以译者身份出现的。例如,他所翻译的《法理学 法哲学及法律方法》引证次数是所有法学翻译作品排序第一(否则,他早期的合作翻译者姬敬武似乎也可以挤进排名前51名)。奇怪的是,《影响力报告》第15章“法学”的排名(“2000-2004年法学论文引用最多的前51位作者”),与该书第1章“引论”(由苏新宁撰写)的总排名(“2000-2004年在CSSCI中被引用次数最多的125人”)并不一致,明显自相矛盾。[22]如果按照总排名,王利明总排名第37位,是总排名中法学类作者的第1位。而总排名中却没有邓正来,相反出现的是,《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作者博登海默(734次)。而在CSSCI数据库2000-2004年的统计数据中,邓正来的总引证次数是2112次,[23]其中,翻译著作计1811次,翻译论文计33次,而自己独立撰写的图书、汇编和期刊论文等被引证的次数只有268次左右。[24]
表4 邓正来教授翻译著作被引证总次数分类(2000-2004)
|
书名 |
次数 |
小计 |
单独翻译 |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750 |
1449 |
自由秩序原理 |
395 |
||
法律、立法与自由 |
184 |
||
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
54 |
||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 |
36 |
||
哈耶克论文集 |
17 |
||
法律史解释 |
13 |
||
主持翻译 |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
188 |
362 |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 |
86 |
||
牛津法律大词典 |
88 |
区分译者和作者并非是要争谁是法学界的龙头老大。实际上,分组之后可以看到,在中国法学界引证最多的外文法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当初不是美国法学界的主流,如今在美国法学界早就没有人去关注。而这样的法学著作竟然位列被引证法学著作第一位,不禁让人感叹,中国法学界对国外法学研究动态关注的实际程度。
第三,即使是对论文引证“作者”的统计,也应当分组为“独立撰稿人”、“主编”乃至“合著者”。[25]例如,从表4也可以看到,邓正来主编(主持翻译)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188次)等书籍的引证次数也相当高。不过,更能够说明分组必要性的是图1的数据。在张文显的著作2000-2004年他引数900次(不包括期刊论文和汇编)中,引证最多的是其主编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3次),其次是其专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78次)。[26]但如果再加上05、06年被引次数,观察年度引证数据变化,就发现其主编的《法理学》教材2000-2006年被引证次数(382次)的增幅远高于其专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291次)。而且,可以预见的是,在短期内这一增幅会继续维持下去。尽管这只是个案,但可以推断的是,在中国法学研究水平整体不高的情况下,主编教材特别是国家级教材在法学引证上要占据更多优势。尽管主编的贡献不容忽视,但也不能以替代被引证内容的实际撰稿人的引证次数来作为对主编努力的肯定,否则构成引证的不平等;而且,这对于极少主编或参与编写教材的学者而言,也构成评价的不平等。[27]因此,不妨单列主编教材排名名单。
图1 张文显教授引证最多的主编教材和专著次数(2000-2006)
第四,除了对“专著”和“教材”进行分组以外,可能还需要对引证“论文”和引证“著作(图书)”进行分组统计。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一个基本共识是引证论文要远比引证著作(图书)重要。这是因为论文反映的是最新的研究成果,即使是专著也多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因此,对于一个学科而言,如果引证图书多于引证论文,可能是有着特殊原因。例如,从现有数据来看,老一代法学者被引证次数,多是他们的著作特别是他们主编的教材。那些教材和著作在中国法学恢复和发展初期曾发挥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已经很少写论文,而学术活跃的中青年作者更倾向于发表论文。如苏力所言,“成就较早的学者一般都更有可能主编教科书、出版专著,而成就较晚的学者相比而言这种机遇会少一些;这就迫使他们会更多地在论文上同前一辈(学术的而不是年龄的)学者竞争,并且事实上在学界有较大影响”。[28]
可以说,引证作者的“论文”似乎更可能反映出作者的学术创造力和实力,因此有必要与“著作”的统计分开。然而到如今,苏力这一代的学者通过“论文”已经实现了他们的学术影响力,[29]但对于再晚一代的年轻学者而言,旨在通过发表论文实现学术影响力恐怕困难重重,要面临更强的学术竞争甚至不平等竞争。至少部分的原因是,苏力这一代学者仍然保持着较为旺盛的学术创造力,他们或许还要占据论文市场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苏力对后辈年轻学者的告诫:“说到底,你们必须用你们的努力、用你们的学术精品把我们打败。我们既是同事也是对手。我们不会主动让路,我们不会乖乖下台,我们不会轻易缴械……”。[30]
三、小结
本文尽管挑了这么多的毛病,或许也有片面之处,但是,片面的好处在于能够激发我们对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实际上,随着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和学术规范的不断发展,《影响力报告》暨CSSCI的准确程度会更高,因而在学术评价体系中也会越来越重要。本文意在强调的是,不论是通过统计期刊还是作者来判断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都应当根据中国法学研究及个人的实际情况,多指标综合权衡,分组越恰当,就越能够保证引证数据的可信性。这样才能较为准确反映期刊和作者的学术影响力。但无论如何,CSSCI只是学术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不能迷信。[31] 因为更好的学术评价体系,未必意味着更好的学术产出。更何况,中国学术界包括法学界现状其实很类似于布迪厄的一项研究结论。他在分析20世纪法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知识分子时指出:是他们在学界所占有的当前位置,他们想改变或维持这一位置的试图,决定着他们的一切政治与学术的表现。[32]在这个意义上,要区分学术与学术政治相当困难。
[1] 例如,2007年9月份,《人民日报》刊发书讯,北京主流报刊《新京报》以及新浪、搜狐、网易三大门户网站均以“2000-2004年人文社科影响力部分排名”为题进行大篇幅报道。
[2] 社会分组原理(social grouping principle)被认为是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原理之一。为什么要分组?因为社会分组可以减少组内差异。从统计的观点来讲,分组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研究社会结果的差异。参见谢宇:《社会学方法与定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3] 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 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5] 通过引证还可以分析中国法学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法学对法学之外其他学科的影响。例如,可以通过统计法学核心期刊论文的外引次数(被其他学科论文的引用次数)和外引率。
[6] 更多的分析,参见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7] 分别为Harvard Law Review, Journal of World Trade, Yale Law Journal,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而且,可能国际法类论文引用上述5种期刊数量更多。
[8] 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判断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的参照系。因为或许国内不少学者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实际问题,不一定要追求前沿问题。
[9] “CSSCI指导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http://cssci.nju.edu.cn/,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20日。
[10]我注意到,理科发文要求是完成多少影响因子,而文科仍是要求发表多少核心(至多分成几个等级),这样的制度实际上对刊物没有激励,因此,可以看到文科刊物与理科刊物相比,审稿程序非常不规范。对作者也没有激励,甚至变相鼓励和编辑搞好关系。
[11] 进一步而言,如果说影响因子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适合对综合性法学刊物的评价的话,那么对于专业性太强的法学同人刊物未必合适。实际上,美国法律期刊的评比至少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其中对于综合性法律期刊,例如各个大学的Law Review的排名,一般会采用Journal Citation Report的引证指标衡量;而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专门期刊例如国际法与比较法期刊,也会采用学者专家主观评价的方式。参见苏永钦等:“从美、日、德的法学期刊看我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与出路”,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七十九期。
[12] 此外,CSSCI的局限性还在于只统计了专业期刊的影响因子,而没有评价期刊的学科影响因子。这是因为中国的现实是除了有专业期刊刊登法学论文以外,还有大量的综合期刊刊登法学论文。是否也应当计算综合期刊的法学论文他引率,这是西方国家所未遇到的或者不是它们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实际上,如果算上综合期刊的法学论文被引率,那么法学论文被引率最高的期刊可能就不是现在的《法学研究》,而是《中国社会科学》。根据中国社科院核心期刊评定2004年的数据,《中国社会科学》法学论文总引证次数是683次,而《法学研究》是2408次。但《中国社会科学》年发法学论文总数在15篇左右,而《法学研究》年发法学论文总数在70篇左右。但我无意为《中国社会科学》争第一,因为有些学科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可能排在20名甚至30名开外。我想表达的是,《影响力报告》以法学论文的篇均被引率来计算期刊影响因子的排序,可能还不够精确,可能还不足以反映法学论文及其期刊实际的学术影响力。
[13] 戴龙基、蔡蓉华主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评价研究报告”。
[14]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文献计量学研究室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版)研制报告”。
[15] 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是2004年版的数据,南京大学的数据是2007年12月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
[16] “关于开展第二次CSSCI来源集刊申报和评审的通知”, http://cssci.nju.edu.cn/,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20日。
[17] 需要说明的是,引证来源仅限于CSSCI收录的期刊,并不能反映集刊的真正引证总次数。
[18] 例如,定性评价既然是专家意见,而且权重占0.4之多,应当如北大和中国社科院核心期刊评定一样披露筛选专家程序和专家名单。
[19]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23日。
[20] 对于好的研究者而言,他的研究必须是专业化研究,从而,通过他的同伴学者进行的批评性阅读和研究,可以促使他维持知识成就的标准。参见乔治.斯蒂格勒:《知识分子与市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页。
[21] 例如,《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9日刊发“谁是最有影响力的中国法学家”,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22] 需要说明的是,总排名统计的是作者的论著被CSSCI所有学科论文引证的所有数据,而法学排名仅限于作者的论著被CSSCI法学论文引证的数据。但这种误差基本上不会影响到对作者的基本判断。本文对各个作者引文的数据是涉及CSSCI所有学科论文,最后访问日期是2008年1月20日。
[23] 其他排名靠前的作者CSSCI总引证次数分别为:王利明(1159次)、梁慧星(1146次)、张文显(990次)、苏力(964次),而张文显、苏力引证次数中,翻译作品被引证次数分别为239次、339次。
[24] 实际上,邓正来在1990年代以来所倡导的学术规范、社会科学自主性对整个学界的影响是无法用CSSCI衡量的。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邓正来在法学界十分活跃,他组织或推动的有关他的论文“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学术讨论,纷纷在各大核心期刊上发表,就2005、2006、2007年部分数据来看,他的论文被引证的总次数(精确排除自引)已经跃居第1位(199次)。
[25] 法学界师生合著现象也相当普遍。尽管很多合作研究,老师也付出相当的努力,但大体而言,这一现象背后的制度逻辑正如布迪厄(Bourdieu)的分析:某些德高望重的专业带头人,为了寻找别的研究者所需要的东西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研究工作,他们只能在“官僚”意义上对那些研究人员进行指导,其实就是以损害自己的能力为代价来指导他人的科研。这样以来,各自的角色被混淆了,带头人不再真正是在自己的研究岗位上,他其实站在行政官员或科学行政管理的岗位上,而且这样的岗位还被伪装成了科研岗位。参见P.波丢:《人:学术者》,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26] 此外,在梁慧星著作的830他引次数中,排在第1位的是他的专著《民法总论》(204次),而排在第2位的则是他主编的《中国物权法专家建议稿》(132次)。
[27] 有关中国法学教材主编制的利弊分析,参见王建忠:《转型中国的法学教材》,《法律和社会科学》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8] 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9] 引证期刊论文超过150次的作者(2000-2007部分)依次为苏力(377次)、季卫东(349次)、陈兴良(339次)、王利明(289次)、陈瑞华(265次)、邓正来(261次)、郭道晖(212次)、龙宗智(212次)、吴汉东(206次)、江平(202次)、梁慧星(202次)、郑成思(193次)、储槐植(192次)、杨立新(182次)、张卫平(179次)、童之伟(170次)、孙宪忠(167次)、孙笑侠(158次)、张文显(155次)、罗豪才(153次)、赵秉志(152次)。http://cssci.nju.edu.cn/,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20日。
[30] 苏力:“萤火虫的光亮——在北大文科大会上的讲话”,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6088,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月23日。
[31] 例如,如果将是否发表在核心期刊与否作为评价论文的绝对标准,尽管便于科研统计,但却会发生谬误。因为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未必每篇学术水平都高,非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未必每篇学术水平都低,因此,在评价具体的研究成果或对某一学者进行学术聘任,同行评议就显得较为必要。
[32] 参见P.波丢:《人:学术者》,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