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以至诚谢意向我的“博士僧”时代道别——《侵权责任分担论》后记
发布日期:2011-01-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 竹

“博士僧”一词是有一次笔者在电脑上打“博士生”(boshisheng)时中间少打了一个“h”(boshiseng)意外生成的。触词生情,就保留下来作为对自己这些年学习、生活状态的一种描绘。博士论文的完成意味着新的人生阶段的开始,在此,要以最纯粹的诚挚,感谢在“博士僧”阶段向我倾注了无数心血的恩师、寄予我美好期待的诤友和在精神与物质上全力支持我的家人。
2004年,经过“非典”时期在成都的一年“闭关”,我终于如愿以偿的成为了授业恩师杨立新教授的入门弟子。此后连续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习生活,正如“博士僧”三字所蕴,以学习为修行之道,以研究为生活之常。从考上硕士的第一天起,我就抱定了要一直读到博士的信念。幸运之极的是,五年来两次毕业均未受到找工作的烦恼,确保了我的“博士僧”生活能够避开“世俗”,亲近“法业”,扎扎实实的研习五年。2006年,蒙恩师器重,荣获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并在恩师全力支持下创建“明德民商法研习社”和《民商法网刊》,向博士生阶段平滑过度。2008年赴美之前,经与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前商定工作去向,消除了最后一年在美国学习的后顾之忧,也确保了博士论文充足的写作时间、精力和良好的心态。
如恩师《劝学书》所言:“凡从师受业,……专为二事,一为进德,二为修业。”从2002年幸遇恩师至今,七载有余。恩师言传身教,如轻风拂面,沐浴心灵。纷繁名利,难得淡泊;为人处世,终显豁达;表里如一,实为表率。略有松懈之时,便思恩师伏案,身影浮现,自愧不已,故每日精进,鲜有惰怠。于恩师娓娓畅谈中常获灵感,每有奇思妙想也能及时得到指点。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竟有如此之缘分与心境,实为人生之大幸。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实为民法研究之圣境。承蒙王利明教授的信任与支持,负责中国民商法律网的日常管理工作,使我能够有机会感受中国民法的宏观发展方向。姚辉教授对我无私的指导与帮助,鼓励着我不断向着学术的圣殿前行。张新宝教授严谨的学术态度与扎实的学术功底,让我领略了学人的真趣。林嘉教授的智识,龙翼飞教授的务实,董安生教授的睿智,叶林教授的敏思,黎建飞教授的豁达,王轶教授的博闻,朱岩教授的广见,孙若军教授的亲切,都点滴滋润着我的学术成长。法学院郑小敏老师、民商法基地的卢淑贞老师与钟杰老师,五年来的全力支持与帮助,为我提供了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上的极大便利。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郭禾教授和周珂教授时常的关心让我倍感温暖,郑晓辉老师、金云峰老师、洪乔老师、李岸曰老师、黄晓荣老师、郝晓明老师、程志红老师、齐晓丹老师、熊丙万老师和乔鹏老师以及各位图书馆工作人员为我在工作和学习上提供的便利,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此一并致谢。
2007年秋季学期,我有幸获得我国台湾地区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资助,赴东吴大学法学院交流。此行不但让我领略了宝岛的学术风范和风土人情,更激发了自己赴美留学的意愿。潘维大教授对两大法系侵权法的融会与对两岸交流的热诚,令我景仰。林诚二教授的才学与热情,让我远至如归。曾世雄教授与曾陈明汝夫妇的学识与好客,让我领略到了学术前辈的风采。邱聪智教授的灼见与谦逊,如醍醐灌顶,令我豁然。成永裕教授的儒雅与善诚,又使我沉浸于学人的风度之中。谢在全教授的博学与细致,让我初识了大法官的风貌。刘宗荣教授与玉瑞娟老师夫妇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使我在台生活暖意融融。黄立教授的独到、詹森林教授的扎实、陈聪富教授的敏锐、谢哲胜教授的贯通,都让我陶醉于交流的喜悦。王玉梅老师与楼一琳助教从我赴台之前到离台之后提供的全面、细致的帮助,令我深受感动。谢永志师兄、吕纯纯师姐、刘孝煦师姐和周瑞贞师妹在台期间对我生活上的关心和帮助,让同期赴台的学友羡慕不已。学友王占明博士、杨玲博士与我在台期间的欢乐往事历历在目。东吴大学图书馆、台湾大学图书馆和元照出版公司、新学林出版社、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大量资料,在此也表示诚挚谢意。
2008-2009学年,我又幸获美国富布赖特(Fulbright)基金会资助,并得到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Clarke东亚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Riles教授的邀请,以Clarke学者身份赴美研习。2008年秋季学期,我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跟随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编》报告人Henderson教授学习产品责任法,可谓眼界大开。2009年春季学期,又转赴耶鲁大学法学院跟随Kysar教授研究美国侵权法改革相关问题,见识了美国新一代学者的学术激情与社会责任感。两所世界一流法学院图书馆以及和蔼可亲的图书管理员团队,为笔者博士论文写作提供了最为坚实的资料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当面请教美国最为顶尖的法学教授,受益极深。除上述三位鼎力支持笔者研究的学者之外,还要特别感谢耶鲁大学法学院前院长Calabresi法官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和Coleman教授对伦理分析方法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三次·责任分担编》报告人Green教授的全面指导,感谢Shook, Hardy & Bacon L.L.P.的Schwartz先生在百忙之中对比较过错部分的精辟指导。Fordham Law School的Conk教授对学术的执着和对中国侵权法的热情令深深的感染了我。感谢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School of Law的Powers教授、Stapleton教授、South Carolina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Owen教授、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的Geistfeld教授、Brooklyn Law School的Twerski教授、Yale China Law Center的Webster研究员、Harvard Law School的Goldberg教授、South Methodis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Pryor教授、Columbia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Lance Liebman教授、Benjamin Liebman教授和Fordham Law School的Zipursky教授对我研究提供的帮助。与在Yale China Law Center交流的闵春雷教授、张兢兢女士、李成博士、陈晋华博士、赵德关博士的相识实为缘分。与我同期在美留学的王书成博士、肖百灵博士、吴晓萍博士、满洪杰博士、孙烨师弟和袁野师弟及留学英国的苏洁澈博士、留学德国的张红博士对我的鼓励,帮助我克服了留学生涯的寂寞与孤单,确保了写作计划能够最终按时、保质完成。
本研究直接得益于近年来同门王卫权师兄对因果关系、蔡颖雯师姐对过错、朱呈义师兄对违法性和梁清师姐对原因力的基础性研究,以及与姚宝华博士共同进行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领域责任分担规则的研究。周友军师兄、李昊师兄和杨垠红师姐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也为笔者提供了较大帮助。袁雪石师兄从硕士阶段开始对我无微不至的帮助与真诚上进的鼓励,以及他身体力行的师兄风范,始终激励着我的前行。林旭霞师姐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的帮助和支持也令我十分感动。同门陈龙业博士对担保法的深入理解,给了我研究上的不少灵感。李钧博士对罗马法资料不辞辛劳的校对确保了文献的准确性。与程啸、尹飞、李富成、刘生亮、周友军、马特、李昊、廖焕国、邓建中、陈飞、于宏伟、侯佳儒、熊谞龙、许中缘等诸位师兄的探讨为笔者思路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火花。孙沛成博士、丁凤楚博士、丁海俊博士、赵东博士、张玉东博士、刘召成博士和王丽莎博士对论文全文和部分章节的阅读与意见,促使本书能够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完善。
感谢姚欢庆老师和姚海放师兄对我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工作上的大力支持,也对李强、胡超宏、沈磊、张昊、孟强、周晓晨、申菁菁、刘亮、杨江涛、赵可、周德洋、王川、杨赫男、步蕾、童心等诸位编辑在工作上对我的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周云涛博士、陈洁博士、朱巍博士、孙婷婷博士和姜文军、陈丽媛、杨琪、张国栋、李翀、王子健、崔析宗等诸位师弟师妹多年来为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的创建和发展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对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许涛主任、李丽律师和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赵曾海主任为研习社提供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界融教授对我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支持和帮助,令我感激涕零,难以为报。古立峰教授与唐磊教授的关心与帮助,使我的学术之路能够顺利延伸。王建平教授和教研室各位同事对我的热情与周到,让我很快找到了学术新家的感觉。曹艳春师姐为我出国申请所提供的无私支持与刘召成师弟、刘长鹏师弟不厌其烦的代我办理国内的相关手续,以及范围和周望两位班长的及时通知,确保了自己能够在博士生三年级出国留学而按时回国答辩。吴春岐师兄与何波师姐如兄姐一般的照顾,让我感动至深。感谢同门刘宗胜师兄、陶维群师兄、张国宏师兄、黄琳师兄、陈怡师姐、谭文辉师兄、陈璐师姐、王西刚师兄、杨彪师兄、宋志红师姐、王伟国师兄、简程荫师兄、张莉师姐、马桦师姐、吴向红师姐、王中合师兄、蒋强师兄、宋建军师弟、王玲芳师妹、赵琪师妹、赵婧师妹、尹珺师弟、尚勤师妹、朴成姬师妹、罗素芬师妹、陈盛师弟和宋姃殷师妹对我的帮助与支持。赵启峰支书的尽职工作让我体会到了党组织的温暖,与徐东旭同学的交流让我感受到了韩国友人的真诚。郭明龙、何鹏、赵子强、程捷、张新峰、赵剑、张果、刘中琦、卢文海、姜华、余俊、刘亚凡、金善明、王剑波、刘隽、黄皓、马海峰、胡高飞、楚道文、葛少华、马绍蜂、沈云樵、熊琦、邓娟等诸位同学的鼓励与支持,也让我的生活和学习更加的丰富多彩。
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广兴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方向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郭明瑞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申卫星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王军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孙新强教授和刘保玉教授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与万科集团颜雪明老师的相识与交流,可谓学术与生活中的意外之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郭燕红编辑、李修棋编辑,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蒋浩老师、徐云龙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罗菜娜编辑,法律出版社刘彦沣编辑、徐晶编辑和刘文科编辑对于我的器重与支持,令我奋发。还要特别感谢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美国富布赖特基金会、我国台湾地区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资助计划对本研究的支持。
对我来说,告别“博士僧”时代,还意味着与妻子和家人团聚。婚后三年来的分居生活中,竟有近三个学期都在境外。爱妻方洁女士容忍了我的“缺席”,以“零抱怨、全鼓励”的态度成为了我最坚强的后盾,不但在成都侍奉双方父母以及耋耄之年的外公、外婆,也是我们这个小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双方父母不但为我们辛劳操办婚事,还垫资购买新房,免去了我经济上的后顾之忧。父亲的正直、母亲的持家、岳父的勤劳、岳母的耐烦都让我领悟到生活的真谛。
即将离开哺育我9年的母校,十分留念,百分感慨、千分激动,万分谢意。谨以至诚谢意,拜别师友!向我的“博士僧”时代道别,走入博士新时代!

王竹 敬致
emailtozhu@gmail.com
2009年3月20日 初稿 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
2009年5月20日 修改 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9年9月20日 定稿 于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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