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明天,是未来的希望。然而,在我国发展和转型的这个特殊阶段,并不是每一个儿童都能享有快乐的童年。据全国妇联提供的调查数据,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目前我国18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达5800多万。而如果将年龄在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的人确定为流浪儿童的话,根据民政部的估计,目前全国有流浪乞讨儿童100万-150万左右。而且,在这些流浪乞讨儿童中很多属于被成年人强迫乞讨,一部分则是被拐卖的儿童。流浪儿童呈现低龄化的特征,年龄小于7岁的占到10%,8岁到12岁的占23%,13岁到15岁的占63%,16岁到18岁的占4%。由于父母亡故、服刑、家庭不睦、贩卖、贫困、遗弃、虐待、残疾、出走等原因,全国平均每天都有成百上千的儿童离开家庭或者无家可归,成为四处游荡的流浪儿童。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儿童救助和保护却存在明显的欠缺和不足。目前,全国有300多所儿童福利院和800多个社会福利院儿童部,集中供养了11.4万名孤儿,不过是全部流浪儿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几乎每一个城市里,在拥挤的地铁上,在繁华的商业区,在熙熙攘攘的天桥上,到处都可见流浪儿童的身影,他(她)们“卖花”、“乞讨”,甚至斗殴、行窃、抢劫、卖淫,原本该明亮无邪的眼睛,逐渐变得晦暗而狡黠。
实际上,我国并非不重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在建国之初就开始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当时流浪儿童和孤残儿童一起被收养在“孤儿院”和“教养院”里。此后,社会对流浪儿童的救助逐渐与孤残儿童分开。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各地建立收容遣送站,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和遣送,其中也包括流浪儿童。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7月21日民政部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接着又通过《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等相关文件,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我国还在2005年8月开通了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为数万名流浪未成年人建立了电子档案。今年的两会上,流浪儿童救助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点。
然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救助期间一般不超过10天;现有的救助机构的容量也仍然不过是杯水车薪,救助机构大多面临编制、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的问题。而即便能够有机会得到救助的流浪儿童,在很多救助机构也很难得到专业的矫正治疗或者心理咨询服务,很难有机会接受正常儿童所应该接受的教育。另外,这些儿童的户籍、安置等,也都是棘手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流浪儿童被推回原籍。
可见,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依然缺乏完备的流浪儿童救助法律体系,政府部门在此问题上仍然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执行力。从法律上来说,酝酿多年的流浪儿童救助或者儿童福利法迟迟不能出台,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仍然被与对成年人的救助混杂在一起,未能突出其特殊性。而实际上,正如《儿童权利宣言》所宣示的:“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即便有了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既未能突出国家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未对救助机构的经费、场所、设施、人员、救助程序和标准等做出明晰的规定。对于一些不能尽职的父母或监护人,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撤销其监护资格的具体措施。而且,现有的规定也未能得到地方政府很好的执行,许多地方政府在建楼堂馆所、公款考察、购买公务车和公务招待方面一掷千金,但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流浪儿童救助等方面却吝啬至极。根据观察,不少地方政府对流浪儿童几乎不闻不问,在许多地方,养孩子仍然完全是父母的事,好像跟地方政府毫无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地方流浪儿童屡送屡返、再次流浪显现严重的最重要原因。
因此,下一步我们就必须就政府对流浪儿童救助所具有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制定出切实的救助措施和救助不力的问责措施。在经费方面,应该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实行国际支持和社会捐资相结合,多方筹资;在救助机构建设方面,应对其设置的标准、条件、人员做出充分细致的规定并以严格的考核和培训提升其救助能力;在具体救助上,也应以更为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操作,实现救助、矫正、能力培养和教育的一条龙服务。同时,更严厉打击贩卖(运)儿童、强迫儿童乞讨、抢劫、卖淫的犯罪行为。
对儿童和老人的态度,是一个最能反映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标志,而法律则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尤其是流浪儿童救助最重要工具。只有以法律为经纬,以家庭为基础,以政府为核心,以社会为纽带,民政、公安、卫生、财政、交通、司法、城管、教育、妇联等部门与家庭、学校和社会充分联动,才能编织出一张流动儿童救助的无缝的大爱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