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邀请,2011年7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博士在该节目直播现场,与主持人董倩就广受社会关注的云南李昌奎杀人案展开讨论。
视频链接:http://news.cntv.cn/society/20110713/109021.shtml
2009年5月16日,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摔死3岁儿童王家红,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由死转生”的判决,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巨大关注。网络上的民意调查显示,主张对李昌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观点占据了绝对多数,而云南高院则坚称二审的改判是依据国家法律和“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结果。针对此案的各种争议愈演愈烈,有些甚至已超出了案件范围和理性尺度,由此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
车浩博士认为,云南高院坚持少杀、慎杀的立场是正确的方向,各方的争议点是死刑政策能否在本案中落实的问题。二审法官的改判思路,主要是根据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中规定,应对因农村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和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的人杀人案件进行区分;对于前者,如果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该慎用死刑。李昌奎案发生在农村,又被认定存在自首情节,从这一点来看,该案不能说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裁判。不过,在法律解释上,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如何理解“邻里纠纷”政策以及该政策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对此还会有争议。
但是,在云南高院二审判决书中没有认定但是曾被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车浩博士认为,这一点可能是在法律适用上值得注意和讨论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媒体舆论关注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李昌奎对一名被害人先奸后杀,对另一名仅仅是三岁幼儿的被害人倒提手脚将其摔死,这种杀人手段的残忍性令公众感到难以容忍。“手段残忍”在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以及第49条老年人免死条款中均有明确规定:伤害手段特别残忍的,法定刑升格;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不适用免死规定。从这一点来看,公众和媒体基于李昌奎杀人手段的残忍性而呼吁对其判处死刑,不能简单地说是没有任何理性成分,也不宜将其完全归为情绪宣泄或公众狂欢。
车浩博士进一步指出,应该注意到,李昌奎案与近年来另外一些备受关注的轰动性、影响性案件有所不同。在许霆案、胡斌案、孙伟铭案、邓玉娇案以及药家鑫案等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中,公众的关注,或多或少地掺进了一些案外的情绪,例如对银行等垄断行业、富二代、农民歧视以及官员腐败等问题的不满,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关注也找到了一个发泄口。但是在李昌奎案件中,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公众而言,整个案件本身并没有明显的案外的或不正当的因素,因此一方面法院判得理直气壮,同时,另一方面,这也说明公众对案件的关注是对一个相对比较单纯的法律问题(对特别残忍手段杀人者应该判处死刑)的关注,这种越来越去情绪化的、客观理性的公民立场,从正面的角度评价的话,应该看作是民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进步。
最后,在回答主持人关于司法独立与民意之间关系的问题时,车浩博士认为,司法判决与民意不可能总是合拍,但是这一点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尤其突出,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公众对司法存在很多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会在某些个案中被聚焦和放大,但是另一方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宪法规定保障,司法独立也是每一个公民最重要的防线。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法官不可能对民意舆情采取完全无视的态度,而应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吸纳各方意见,倾听各种声音,当然,最终做出决定权的人仍然是法官。作为公众,尽管我们可能会对案件有不同的想法,但是这种监督作用,不是要代替法官判案,而是要把法官超出专业范围之外的可能恣意、擅断的部分逼退回其专业范围之内,使得他更加审慎、仔细、认真地对待手中的案件,权衡各种价值,最终做出自己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