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华琳:铲除非法“地沟油”有待综合整治
发布日期:2011-09-24 来源:《东方早报》2011年9月14日  作者:宋华琳

据报道,公安部近日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四个月,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特大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这也是全国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侦破非法收购“地沟油”炼制食用油,并通过粮油公司销售给群众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提出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时隔一年,“地沟油”依然屡禁不绝,乃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值得反思的,不仅仅是我国的“地沟油”监管,而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现况。
公安部门正在进行“打黑除害”专项行动,这也包括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这次破获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也是这个专项行动的成果。“专项整治”有助于革除部门之间的壁垒,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但“专项整治”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这往往反映出常态监管的缺失和无效率,专项整治过后,违法现象往往会反弹,“地沟油”的屡禁不绝印证了这一点。
因此,探求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性的监管协调机制、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食品安全监管将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往往集中于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近郊区;非法经营“地沟油”的场所,往往涉及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等。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牵涉的领域多、部门多、内容多,涉及的违法行为复杂,涉及的经济组织形态各异,问题本身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提供制度、体制、政策、组织、资金、人员等保障, 完成监管目标。
随着食品经济规模的发展和范围的扩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限于满足本地乃至本国市场的需要,而是已经超越了区域的限制。在上述制售“地沟油”案件中,柳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山东平阴以生产销售生物柴油为名,向浙江、四川、贵州、江苏等地收购“地沟油”,再加工出售给浙江、河南等地的经销者。公安部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四个月破获了此案。这也说明,在跨区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应加强不同省市地方政府的协作,加强不同省市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国家相关部委在法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范围内,应加强对跨区域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此次查处的事件,揭开了包括“地沟油”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在内的一条黑色产业链,也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这种“碎片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协助等方式,密切配合,促使食品安全监管权能有效地、无遗漏地实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地沟油”,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1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当前,需要对“地沟油”进行综合治理。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公众也应对食品生产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予以积极举报。还应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工具,对“地沟油”检测,有关方面应明确相应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布与“地沟油”相关的信息;同时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将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检查手段相结合,对“地沟油”现象多发的地区和领域予以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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