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达:中国法律职业的“共生交换”
发布日期:2011-11-06 来源:中国周刊  作者:刘思达

中国法律职业经过30年的发展,依然是一个五花八门的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业的市场地位非常不稳固,在法律服务市场里会受到很多其他职业的侵袭。比如,有一个职业群体叫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俗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很多人都根本不知道这个群体的存在。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代理、商标代理,还有黑律师、土律师——各种各样、有证没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为什么中国有多个法律职业?为什么多个法律职业工作范围重叠的情况这么严重?
通过研究,我发现有两种机制可以解释这些问题:第一个机制叫定界,就是两个职业群体之间的边界是如何确定的。比如三国演义中魏蜀吴三个国家,他们之间的界限是怎么确定的,这叫定界。定界是社会结构分化的最基本过程,因为社会结构分化成不同主体,每个主体有不同的位置,这个分化过程需要定界。第二个机制叫交换,两个行为主体——不管是两个个人,还是两个组织,或是两个职业、两个国家——他们之间不止有冲突,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还要交换资源。我请你吃顿饭,你帮我办个什么事情,这都是交换。职业和职业之间也有交换过程,比如交换人员、交换资源、交换利益关系等等。
这一理论最核心的观点就是说社会分化的过程叫作定界,社会整合的过程叫作交换。中国法律服务市场30年的发展过程,都可以用定界和交换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互动机制来解释。
中国律师业正式恢复是1980年,但是到80年代中期为止,中国律师都不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他们工作的场所叫法律顾问处,沿用苏联的模式,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吃皇粮”的,跟法官、检察官没有什么区别。
直到80年代末期,才开始一个长达12-13年的改制过程,开始允许非国有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在国办所阶段,中国律师数量非常有限。到1987-1988年只有2-3万专职律师。改制十年之后,到2000年就达到了12万人,这是中国律师业前20年发展的情况。现在中国律师业除了一些不发达地区还有国办所,大多数已经是合伙所,合作所已经取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是在80年代创立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跟律师业并行,基本上也是遵循了苏联模式。它区分了两个概念:一个叫社会法律服务,一个是企业法律服务。这就是后来企业法律顾问有自己的资格考试,有自己的准入资格,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原因。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也是80年代才有,但那时候也都是在国家体制内。
在律师职业的复兴时代,基本上是法律职业建立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定界”和“交换”都不是很明显。但是到90年代随着市场化的过程开始之后,就有很大的变化了,所以我把90年代叫改制时代。
律师业改制最明显的后果是律师的人数大幅增长,但是更重要的后果是律师从体制内被分离出来了。这直接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的脆弱地位。因为律师的竞争对手还在体制内。以基层法律服务为例,当时叫乡镇法律服务,整个90年代乡镇法律工作者,都是司法所的,法律服务所的所长也是司法所的所长,叫“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律师逐渐从国家脱钩出来了之后,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很多人发现找律师不如找乡镇法律工作者。首先法律工作者收费会比律师低一些。此外,因为法律服务所跟司法所是一体的,甚至很多法律工作者并不是从社会上来的,实际上是从政法系统退出来的,有一些是司法局里面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是原来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凭借以前在法院工作的关系,也能打官司,可能官司打得比律师还好。
“共生交换”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现象,不止是在法律领域。很多在市场上很活跃的人,都是当时从体制内出来的。他们虽然人从体制内到体制外了,但是跟体制内的交换关系还一直保持着。就像有些老法官说自己是发挥余热,别人就说你们不是发挥余热,是发挥余威。这些老法官确实威力很大,就是因为他们以前经历的原因。这种情况就属于所谓的共生交换。共生交换关系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改制时代之后,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2000年左右,有一个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运动,强制性地在一两年之内把乡镇法律工作者这些机构从体制内清理出去。但是推出去之后,共生交换关系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换了一种形式。原来是基于正式的制度安排,现在是变成了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网络。
这种共生交换关系,有一些和腐败相关,有一些并不一定相关,是在中国社会高速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现象。
在第二个十年,定界的过程就非常明显了。首先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在涉外领域也一样,80年代中国没有做涉外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大陆也没有代表处。到90年代完全不一样了,1992年开始司法部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所以从90年代开始,中国最好的一些商务律所,跟外国律所的关系也开始有这么一个定界的过程,也有不同的阶段。
90年代初,基本上是国内所帮着外国所打下手的状况。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外开放,从92年到现在,外国律所可以有代表处,但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不能做中国法律事务,理论上也不能聘用中国律师。不做中国法律事务对外国所的业务限制很大,首先诉讼业务肯定不能做。其次,即使是非诉业务,出法律意见的,外国所可以出关于美国法的法律意见,但不能出关于中国法的法律意见。外国所要给客户写一个法律意见,可能99%都是他写的,但是他不能签字。现在一些赫赫有名的中国律所,在90年代初期的时候,做的工作就是替外国所签字。基本上当作一个橡皮图章。
90年代后期,有些中国顶尖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独立给外国客户起草法律意见。很多外国所就跟国内所形成一种比较实质的合作关系,有的时候是国内所起草法律意见,然后外国所给修改、评论,最后国内所签字。2000年以后,又开始变化了。近十年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暴涨。在人员方面,原来 90年代外国所绝对不会从国内所去聘用律师。除了国内所的律师英文都说得不太好的因素,他们也不信任国内所对律师的培养体系。但是过去的5-10年有一个很明显的变化。首先是中国律师的教育和培养体系逐渐完善,另外外国所也开始意识到中国法律环境很复杂。而国内律师的教育,或者他的工作经验,会在这种复杂的法律环境背后起作用。有些所就直接挖有那些关系的律师,有的甚至直接找一个在相关部委工作过的公务员,给予专门的职位,有的叫政府事务专员,搞好政府关系。
而外资所和国内所之间的界限,到这一阶段也开始逐渐转变,这几年国内出现了很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有些律所境内境外十几个分支机构,实力很强,跟很多外国律师事务所形成竞争关系。不过现在整个涉外这一块,界限还很模糊。在每一个项目里面,从外国所的角度说,是要跟国内所合作,还是要跟国内所竞争,实际上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则,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自2000年以来,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之间不同领域就明显地分化了。我把它们分为五个领域,边疆是农村法律服务,战场是基层面向个人的法律服务,高端是涉外商务法律服务,后院是企业法律服务和政府机关法律服务,雷区是刑事辩护。中国律师业,或者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现在就是一个非常层级森严的市场,不但有平面上的割据,而且纵向也是分层的。怎么分层?就是根据在法律市场所处的位置,根据和体制内主体的共生交换关系决定的。原来中国律师规范还有两种,叫省属所和市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直接归省级主管的,有的是市级主管的。这是改制之前的遗产,但是直到今天,律师表面上都脱钩了,没有什么划分了,但原来的省属所的很多客户都是省级企业,市属所的客户都是市级企业,一个市属所想拿到省级企业的客户是拿不到的。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跟当地乡镇非常熟,很多时候比律师更有优势。实际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就是一个高度割据而且是层级森严的法律体系,决定律所在整个生态系统里位置的最根本的因素,就是所谓的共生交换关系。这种共生交换关系会存在多久,一个侧面印证了中国真正走上法制社会的难度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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