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5日晚7点,四川大学法学院院王竹副教授担任西南政法大学“论道西南”论坛的嘉宾,发表题为“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张建文副主任主持,西南政法大学孙鹏教授、侯国跃副教授、黄忠副教授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腰崇堂主任,担任评议人。西南政法大学杨珊副教授、孙莹博士等老师和三百余位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孙鹏教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向王竹教授赠与“论道西南”嘉宾纪念品。
王竹副教授的主要观点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三类。《侵权责任法》在第26条和第27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三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三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
孙鹏教授、侯国跃副教授、黄忠副教授和腰崇堂主任分别对王竹副教授的观点进行了评议,现场同学也提出了不少与《侵权责任法》相关的问题。王竹副教授以《侵权责任法》条文为基础,对现场各位老师的评议和同学们的提问,进行了解释论意义上的回应。讲座持续三个多小时,于晚上十点一刻结束。